导读: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篇一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福州市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榕委办发[20xx]28号),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 如果觉得还不错,就继续查看以下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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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篇一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福州市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榕委办发[20xx]28号),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管理
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处室(或单位)将接待方案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按照“三个不接待”的原则,即“同城不接待、非公务活动不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接待”,严格规范接待行为,建立健全公务接待集中管理机制,由局办公室对本级公务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一)公务招待管理采取统分结合的方式,上级领导部门、外地民政部门以及综合性会议的接待工作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对口处室参与;其它接待活动由办公室统筹安排,各处室对口具体承办。
(二)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地点和标准。承办处室要严格按照审批地点和标准安排用餐。在审批地点外安排用餐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超出审批金额的'部分,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严格执行接待预算制度。各处室应严格执行公务接待预算审批制度,严禁无单自行接待或先接待后补单的行为,凡未按程序审批的接待,一律视为私人行为,费用由个人负担。
二、接待标准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公务接待支出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一)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标准,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接待地住宿费限额标准支付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当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一般不安排住宿。
(二)接待出行:公务接待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三)接待用餐:根据来客的远近、级次,确定不同的接待地点进行定点接待。接待点要相对固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同时考虑优质优价原则,接待标准每人原则上为70元。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协助安排。确因工作需要的,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按规定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接待工作用餐以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所有接待餐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三、接待程序
公务接待实行经费预算审批制度,按照“申请,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的程序,从严控制公务接待行为。
接待工作报批程序:
(一)各处室需安排公务招待,必须先到办公室领取《福州市民政局公务接待审批单》,根据派出单位公函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并需经处室负责人签名同意;
(二)各处室填好审批单后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交局办公室及计财处签署意见;
(三)局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四)承办处室持审批单到指定就餐地点按标准进行安排。
四、公示制度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处室应在一周内如实填写接待结算清单及公示单,结算和公示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经处室负责人签字确认、交办公室审核后再按财务程序核报。
局计财处按季度组织公开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并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本部门上一年度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备案,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篇二
1目的
加强公司及各部门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提高公务接待水平,降低招待费用,减少非生产成本支出,确保各项公务接待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公务接待活动的管理。
3职责
3.1 党政办公室
3.1.1公司公务接待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接待来宾的迎送、陪餐、陪同人员,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
3.1.2做好来宾的接待工作安排,包括客人的就餐、住宿、出行等的协调与安排。
3.1.3根据各部门性质及对外业务联系情况,每年核定招待费用计划和指标额度。
3.1.4对各部门发生的接待费用进行监督,定期检查,严格控制开支范围。
3.2财务部门
3.2.1负责各部门业务招待费的审核、支付。
3.2.2对业务招待费使用的合法性以及计划指标范围实行财务监督。
3.3各部门
3.3.1做好本部门来访人员的接待工作,对重要来宾的到访,及时告知办公室,以便做好对口接待工作。
3.3.2对本部门的业务接待费用的管理负责,严格按标准进行控制。
4规定和程序
4.1公务接待的原则
4.1.1坚持“统一管理、严格审批”的原则,公司的对外接待工作统一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各部门的.接待工作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凡未按程序审批接待的,接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4.1.2坚持“热情周到,厉行节约”的原则,在确保接待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招待费用。在接待中不准超标准接待,不向客人赠送纪念品,不安排高消费娱乐活动。
4.1.3公务接待按照“对口接待、陪同适度”的原则,不扩大接待范围,严格控制陪同人员数量。
4.2公务接待的范围
4.2.1市、油田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来公司检查指导工作。
4.2.2业务协作单位来公司商务洽谈。
4.2.3招待新、旧合作伙伴,庆祝新契约关系的建立。
4.2.4公司举行的大型会议、集体活动等。
4.2.5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领导及工作人员。
4.2.6因私事或非公务活动来我公司的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特殊情况须经办公室同意,呈报总经理批准。
4.3公务接待的程序
4.3.1各部门在接到客人的电话、传真通知后,应准确记录来客单位、姓名、职务、性别、民族、人数、来访目的和要求、抵达时间、抵达方式、日程安排等基本情况。
4.3.2公司的来宾住宿或就餐应按业务性质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安排定点酒店。
4.3.3各部门的来宾住宿或就餐的,其程序为:负责接待的部门填写《业务接待审批单》,一次一单,报主管副总审批,接待人员凭审批单到定点酒店安排接待。
4.3.4有特殊情况无法先填写审批单的,要电话请示主管副总批准,接待完毕补填《业务接待审批单》。
4.4公务接待的标准
4.4.1用餐标准
1)工作餐标准根据来宾级别,按每人每天30元、40元、50元三个档次安排。
2)宴请用餐,根据来宾级别,就餐标准应控制在60-120元/人以内;酒水以新疆地产酒为主,支出不得超过菜金价格。
4.2.2住宿标准
1)除召开会议外,住宿费原则上由住宿宾客自理。特殊情况属公司报销处理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按程序报销。
2)酒店住宿标准为三星级标准间或同档次房间。
4.4.3接待来宾时需备水果、香烟的,每人按8-15元标准,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4.5公务接待费用核销
4.5.1接待费用应由负责接待的人员在《业务接待审批单》及就餐、住宿结算单上签字认可,方能进行报销。
4.5.2就餐住宿应开具正规发票,接待完毕,立即结算。接待部门持《业务接待审批单》附发票到办公室进行登记,审批单由办公室保存备案,发票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报总经理签字审批,到财务部门进行报销。
4.5.3结算报销每季度进行一次,过期不予报销。
4.5.4对超出标准或未经审批发生的接待费用,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
4.5.5公司的日常招待物品由办公室负责采购,采购完毕经办人应持正规发票报办公室主任审核,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凭发票到财务部门报销。办公室应建立招待物品的采购、领用台帐。
4.5.6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均不得列入招待费的范围。
4.6监督检查
4.6.1办公室每季度统计一次公司领导和各部门招待费用支出情况,定期进行分析,将结果向总经理反馈。
4.6.2办公室对各部门招待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节约的给予奖励,超支或严重超标准接待的应提出警告和批评,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给予党、政纪处分。
5附则
5.1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修订。
5.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篇三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执行廉政纪律,树立机关良好形象,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以下接待管理制度:
一、接待原则
公务接待实行集中管理、对口接待、申报审批、定点安排、厉行节约、热情礼貌、及时审批、分月结帐的原则。
二、接待范围
来宾应是来我方履行公务的人员(或组织)。由办公室组织接待,按规定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后实施。主要有以下范围:
1、上级领导及有关主管部门来局检查指导工作的;
2、本区(县)级政府及区有关部门来局办理公务的;
3、外地有关部门来局交流、考察等公务活动的;
4、请求有关部门支持工作需给予招待的;
5、会议接待按有关会议制度执行。
三、接待程序
公务接待实行对口、对等接待,尽量控制陪同人员。并按以下程序操作:
1、所有公务来客接待,由局办公室确定接待标准和地点。
2、局领导安排的接待,通知办公室承办;科室对口接待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不突破标准的,办公室直接安排,特殊情况确需突破标准的,办公室应报分管财务局长同意安排。
3、办公室建立接待登记,,未按程序办理的用餐接待,未经领导批准,更换地点、超标准的.接待其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4、接待工作实行凭公务卡接待,定点安排。由局长统筹、办公室组织、业务科室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接待工作。
四、接待地点、标准及管理
适当安排接待人员,严格控制接待标准。超过接待标准的,一律由接待人员负责。
(一)安排工作餐,标准控制在每桌300元以内。
(二)兄弟县(市、区)参观考察,联系工作的,标准控制在每桌600元内。
(三)上级机关(省及省以上)和外省、外地区来指导、联系工作的,标准控制在每桌1200元以内(包括一切费用)。
五、接待费用结帐
接待费实行一月一结,由接待点开出收据发票,经财务会计审核票据后,再由办公室主任签字,呈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然后报帐,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六、接待纪律
1、各科室在接待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区委、区政府和公务接待的规定,严格控制接待费用。凡一切与接待无关的宴请和费用,一律由来宾自行结清。
2、对兄弟县(市、区)或县以上的单位,我局一般只宴请一次,必要时可增加工作餐;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来局联系工作的,原则上只安排工作餐。
3、对基层来我局办事的人员,原则上在局食堂安排就餐,确因人数较多,局食堂无法安排的情况下,经局领导批准,可由业务科室安排工作餐。
4、本局工作人员下乡工作应尽量回食堂就餐,确因特殊情况需安排工作餐的必须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标准控制在每人30元以内。
七、一律不准用公款支付娱乐场所的费用。
八、上述制度如与上级文件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篇四
为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和要求,不断提高接待工作水平和接待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程序
(一)重要来宾接待
1、按照办领导的批示精神,业务处室按规范格式制订接待方案(需经办分管领导、办主要领导同意),填写《重要来宾来访报告单》拟文稿。
2、秘书处将《重要来宾来访报告单》拟文稿(附《接待方案》)报办分管领导和办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按有关规定报送新区办。业务处室做好跟踪对接工作。
4、秘书处落实相关后勤保障,负责预订住宿宾馆、宴请及会议会见场所,落实车辆;重大外事活动时,按业务处室提供的来宾饮食喜好和禁忌,拟定菜单提交办领导审核,并与业务处室共同落实宴请相关服务;落实外事礼品;如系特别重要的接待任务,印制接待手册(业务处室及早提供手册内容)。
5、业务处室具体落实与参观点等相关单位的联系对接,并做好踩点、会务(会场布置、席位牌准备、座次排序)工作。
6、业务处室负责全程陪同,做好摄影、相关费用结算工作。
(二)一般来宾接待
1、按照办领导的批示精神,业务处室按规范格式制订接待方案(需经办分管领导、办主要领导同意)。
2、由业务处室填写《来访活动接待安排报告单》,明确具体接待任务及分工,落实责任人员(明确翻译及活动服务人员),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
3、秘书处负责预订住宿宾馆、宴请及会议会见场所,落实车辆;落实外事礼品。
4、业务处室按来宾饮食喜好和禁忌,拟定菜单提交办分管领导审核;具体落实与参观点等相关单位的联系对接,并做好会务(会场布置、席位牌准备、座次排序)工作。
5、业务处室负责全程陪同,做好宴请服务(特殊情况下可由秘书处协助)、摄影、相关费用结算工作。
二、接待标准
严格按照《浙江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规定》及《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一)陪同人员
1、外宾接待: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动,我方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2、国内公务接待: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就餐
1、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400元;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300元;县(市、区)主要领导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26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600元,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550元;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2、国内公务接待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每批接待对象可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不备酒。来我办办事的.县区、乡镇工作人员,原则上在市行政中心北大楼食堂就餐。如北大楼食堂无法安排,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另行选择合适就餐点。
(三)住宿
住宿费用:内宾接待原则上住宿费由客人自理。接待外宾时副部长级及以上带队的,可安排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带队的,最高不超过四星级。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四)外事礼品
外事赠礼应当节约从简,确属工作需要的,根据领导的意见,可适当赠送具有舟山特色的土特产和纪念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杜绝超标准超范围赠礼。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三、接待要求
1、接待人员须充分认识外事接待工作的重要性,本着“热情友好、内外有别、勤俭节约”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做好接待工作。
2、接待人员要严格执行接待工作制度,严格公务接待审批。对无接待公函的涉外涉侨接待等特殊情况的公务接待,必须制订接待方案,注重加强事前审批。不超标准接待,不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陪餐人员。遇事要及时请示汇报,不任意表态,擅作主张。
3、每次接待工作完成后,相关处室应将接待对象信息(姓名、性别、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和有关活动照片、录像资料整理成档,一份业务处室留存,一份交秘书处保存。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篇五
一、公务招待费范围
公务招待费的范围是指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二、公务接待分工
(一)外省(区)、市人防办领导及有关人员由办公室接待,原则上只安排一次招待餐,其余为工作餐。
(二)区内市办主任、副主任(含随员)由办公室接待,其余人员由各业务科对口接待。
(三)公务接待陪同人员根据需要确定,原则上1_2人。
三、公务接待标准
(一)工作餐:厅局级干部每人每天9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每人每天80元;提倡自助餐,一般不上酒水。
(二)招待餐(不含酒水):厅局级干部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13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每人不高于110元。酒水以本地产品为主。
四、公务接待费开支的审批权限
(一)厅局级、区外人防系统领导及有关人员、区内市办主任、副主任(含随员)的公务接待,在办公室年初预算控制数内开支。
(二)区内市办科以下人员的公务接待,在各业务科公务接待费控制数内开支,由各科领导审批。
五、公务接待费管理和要求
(一)严格掌握公务接待标准,遵守有关规定,禁止借工作之名大吃大喝。不准用公款支付营业性的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等高消费开支,不得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
(二)公务接待费的报销手续要完备,财务人员要按规定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篇六
一、责任单位
先锋街道办事处
二、责任人
全体机关干部
三、内部范围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严公务接待。
四、遵循原则
本着必要、节俭、规范的原则,严格执行"提前申报、实名登记、明确标准、统一单据、规范程序"的要求。
五、接待程序
1 、按照对口接待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实行公务接待"两单合一"登记制度,即:"公务接待联系单"、"税务发票".来人确需招待的,街道各部门公务接待一律由党政办统一安排并填写"公务接待联系单",部门经办人需在"公务接待联系单"上明确填写接待单位、接待人数、接待时间、街道陪同人数、就餐标准等内容,并由分管领导审核、经分管领导签批。陪客人数不得超过来客人数,来客接待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不准突破。经主任批准后,到指定饭店就餐。遇有特殊情况,打电话请示,过后补签。财务部门则根据"公务接待联系单"和"税务发票"履行报支手续。公务招待按照"一餐一结,现金支付"的规定,到饭店就餐一律不准签单挂帐,做到及时结清。
2 、各部门经主任批准后的招待单,党政办要留存根,并存档统计,每季度向主任汇报一次来人招待情况。
3 、分管财务领导审批、签批时,经办人要提供"派餐单"、"税务发票",否则不予报销。
4 、街道内部工作,一般不安排就餐,确需就餐的,经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后,按每人10元标准安排工作餐。街道机关工作人员安排社区工作,一律不准在社区就餐。
5 、成立由纪工委书记任组长的公务招待督查组,定期对公务接待情况进行督查。
六、权力运行风险及防范措施
1 、权力运行风险表现:不定点接待、超标准接待、未按规定报帐,廉政风险点为三级风险。
2 、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先锋街道公务接待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七、监督检查
1 、重大事项由街道工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2 、纪工委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 、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监督。
4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工作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1 、不定点接待;
2 、超标准接待;
3 、未按规定报帐。
(二)责任主体认定
1 、属于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追究审批领导责任。
2 、属于机关干部个人工作行为的,追究个人责任。
(三)追究形式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诫勉谈话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篇七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篇八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教育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外地部门或单位接待的,应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接待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考察调研活动应当深入学校、深入老师、深入学生或学生家庭,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五条 公务接待活动要轻车简从,不得跨边界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六条 公务活动需要就餐时,参与接待的业务科室凭公函(通知)办理审批手续,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接待地点安排在定点的宾馆、饭店或内部食堂。接待费用实行公务卡结算或转账结算。
局办公室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 一般情况下,接待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及标准(差旅、会议、培训等伙食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时,应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就餐标准每天每人不高于100元。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八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公务活动结束后,参与接待的主办科室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九条 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差旅费、会议费的管理规定。接待对象一般在指定的接待场所安排住宿,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不得超标准住宿。住宿房间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用车安排集体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一条 接待经费报销实行“一单三签”(经办人、分管业务副职、分管财务副职)制度,凭正规发票、接待清单、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等报销相关费用,实际发生的接待经费全额列入“招待费”科目。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或列入内部食堂的成本,不准与其他支出混合入账,不准隐藏、转移列支招待费,不准到下属单位或企业报销招待费
第十二条 实行公务接待经费定期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待经费开支情况。公开内容包括公务接待费预算数、公务接待费实际支出数和公务接待费决算数。
第十三条 加强对接待工作的管理,规范接待行为。严格接待程序,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严格执行禁酒令,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严禁用公款铺张浪费,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对违反接待管理规定所产生的费用,局计财科不予报销。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篇九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单位公务接待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公务活动取得实效,根据市政府和省水利厅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原则
(一)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本着“统一管理、热情周到、不失礼节、从简节约”的原则,结合实际,认真搞好接待工作。
(二)接待中的迎送、会见、陪同、住宿、宴请等各项活动,要体现礼仪、对等、对口的原则,并注意来客的民族风俗和习惯,做到科学安排、文明接待、简朴大方、不铺张浪费。
二、接待范围
(一)上级水利系统的领导和检查指导工作的人员; (二)兄弟省、市水利系统到我站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 (三)系统外有关检查指导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 (四)省水利厅委托我站接待的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
(五)市局组织的各类会议的接待;(六)其他公务活动需要接待的人员。
三、接待程序
(一)凡属接待范围内的来客,机关各科室接到信息后,要明确来客单位、人数、姓名、职务、民族、到达具体时间、来站目的及活动内容,及时通知办公室。
(二)对来宾进行公务活动客人的接待,原则上是对口接待、对口陪同、分级接待,陪同人员轻车简从。
四、接待标准
(一)上级领导检查指导工作,接待费用按实际列支。
(二)来站进行政务活动的兄弟省、市水利系统领导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就餐视情按每人每餐50~100元标准。
(三)来站进行公务活动的县局工作人员以及参加市局组织的各类会议的'人员就餐按每人每餐30元标准。
(四)省水利厅、市委、市政府委托我局接待的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接待标准原则上按每人每餐100元标准。
(五)需要住宿的客人,由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房间。
五、接待要求
(一)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接待标准,按财务制度办理报销手续,不搞超标准接待。
(二)接待陪同人员根据办公室签发的派餐单(或代金券)到指定的宾馆、饭店安排食宿。
(三)接待过程中需要赠送礼品、纪念品的,一律提前报经领导同意,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四)在公务接待中自觉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彬彬有礼、落落大方,出色完成接待任务。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篇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推进制度建设,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和接待费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川财行〔20xx〕289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范公务接待范围
(一)上级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考察调研、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
(二)其它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来我局考察调研、联系业务、洽谈工作等公务活动。
(三)招商引资活动开展的参观学习、项目洽谈、协调推进等必要的公务接待。
(四)对口精准扶贫联系村(社)来我局汇报衔接扶贫工作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其他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一律不予接待和报销费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审批程序
(一)所有公务接待活动严格执行先审(申报)批、后接待、再报销的程序。
(二)符合第二条接待范围的公务接待,由业务对口承办股室拟定《接待方案》,经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局主要领导审批、登记备案后,到指定地点用餐。
(三)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和报销费用。
第四条 严格公务接待用餐
(一)用餐地点:根据来客的远近、级次,确定不同的接待地点进行定点接待。
(二)招待标准:就餐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原则上不安排酒水。具体按以下标准掌握:接待餐不超过50元/餐·人;会议、培训用餐不超过40元/餐·人;工作餐不超过30元/餐·人。来宾的住宿费原则上自理,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由本局支付的,应事先由来宾对口接待股室报局主要领导批准,接待费当月结清,严禁跨月报销。招商引资商务接待按照“热情、节俭、规范、严格”的原则从严掌握。
(三)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公务接待开支范围
公务接待费的开支范围应严格按照《达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培训等费用和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食品、茶叶、香烟、礼品等与公务接待无关的费用。
第六条 公务接待费用结算
(一)接待费报销严格实行“三单”(原始正规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及接待方案、经办人签字的原始菜单、派餐单等附件)审核入账制度,“三单”是财务报销的必备凭证并接受审计等监督检查。“三单”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一律不予报销费用。不符合上述公务接待管理和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规定的开支,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报销相关费用。
(二)公务接待费支付实行单位转帐支付或公务卡支付两种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三)实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结束后,须如实填写“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清单”,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等监督检查。同时,接待清单须附经签批的接待方案和有经办人签字的原始菜单。
(四)我局实际发生的接待费必须全部在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的“公务接待费”款中列支,确保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第七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制度
(一)严格按照“三公”经费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务接待费预决算,并对公务接待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二)建立公务接待内部公开栏,定期公开公务接待费开支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公务接待清单明确的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费用等详细情况。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尾:非常感谢大家阅读《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甄选10篇)》,更多精彩内容等着大家,欢迎持续关注作文录「Zwlu.Com」,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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