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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成立融资租赁公司申请书
佛山市__________区工商局:_________________
我公司与__________(地方)_______________公司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签订合作协议,成立“_____________融资租赁公司”
经济性质:_________________融资租赁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广东省佛山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公司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投资总额:______________万元。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设备租赁、金融租赁。
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年。工人人数:______________人。
请贵局给予批准。
_________________公司(盖章)
(投资方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二篇:成立融资租赁公司申请书
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司:
本申请人就项目拟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现特向贵公司提出融资租赁申请,办理融资租赁相关事宜。
拟融资租赁主要设备概况如下:
设备名称
型号和规格
数量
单价(万元)
要求交货时间
供应商
合计:
1、本申请人自主选择上述经销商及设备,自愿向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司提出融资租赁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本申请人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所填内容及《租赁申请书附表》均属真实、完整、合法、有效,贵司有权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若因本申请人提供资料及信息失实导致贵司损失,本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
2、本申请人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均真实有效,与融资租赁相关的资料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合同、发票、付款通知、所有权转移证明等)凡传递至《租赁申请书附表》注册地址或办公地址均视为本申请人收妥,若本申请人联系方式改变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贵司。
3、我单位承诺:贵司为我单位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我单位将相应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一项或多项贵司认可的担保措施,按照贵司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并保证我单位所提供的担保措施合法有效。
4、贵司有权拒绝本申请,而无须给予任何理由,且可以不退回全部申请资料。
5、若贵司审核后同意操作本项目,则本申请人保证自贵司同意之日起3个月内起租;如未起租,给贵司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由我单位承担。
6、本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
特此申请!
申请人:(盖章、签名)
申请日期:年月日
第三篇:成立融资租赁公司申请书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其法律特征是: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融资租赁所有权
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但与一般所有人不同的是,出租人并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对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也不承担责任。
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二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二百四十二条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百四十三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四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第二百五十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结尾:非常感谢大家阅读《成立融资租赁公司申请书(推荐3篇)》,更多精彩内容等着大家,欢迎持续关注作文录「Zwlu.Com」,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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