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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范文

作者:雪无迹2024-02-14 20:37:31

导读:第一篇: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范文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立行立改与长效整治相... 如果觉得还不错,就继续查看以下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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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范文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立行立改与长效整治相结合、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衔接,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切实解决污水直排、偷排漏排、混接混排、肆意排污等突出问题,加快补齐监管短板、堵塞排污漏洞,落实入海排污口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入海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改善入海排污口排放状况,推动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

  (二)整治范围。在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梳理出来的庄河市入海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清单(详见附件1)中列出的纳入各类及各年度整治计划的入海排污口。

  (三)整治原则。整治工作要坚持立行立改和长期整治相结合,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对能够立即解决的问题,立行立改,不等不靠,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整治;对涉及管网建设、河港治理、生态修复等需要整治时间的入海排污口,要实事求是,尊重客观规律,明确阶段性整治目标,由易入难,分步实施,坚决杜绝整改“一刀切”,避免一关了之,持之以恒整治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对于非法设置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要进行规范化整治或依法进行取缔。

  (四)时间安排。20xx年底前,完成161个入海排污口整治目标任务;20xx年底前,完成剩余29个入海排污口整治目标任务,确保取得显著成效,解决一批突出问题,基本完成全市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20xx年底前,初步建立较完善的入海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的入海排污口管理体系,入海排污口水质水量排放状况有效改善。

  二、建立整治责任制

  (一)落实责任主体。庄河市政府承担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协作、地区配合、权责清晰”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部门和地区分工。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区按照职责分工统筹负责不同类型的排污口整治工作,指导各治理单位,统一相关排污口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进行整治验收。具体分工:

  庄河生态环境分局统筹负责指导工业企业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其他排口的整治工作。

  市财政局统筹负责资金保障工作,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为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切实保障排污口整治工作的经费需求。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负责指导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的整治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统筹负责指导港口码头排污口(渔港码头除外)的整治工作。

  市水务局统筹负责指导沟渠、河港(涌)、排干类排口的整治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统筹负责指导农业农村畜禽养殖排污口、种植业排口的整治工作。

  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统筹负责指导农业农村水产养殖以及渔港码头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北黄海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统筹负责指导区内排污口整治工作。

  各沿海乡镇(街道)配合协助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对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由各沿海乡镇(街道)做好相关入海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三、落实整治任务

  (一)建立排口台账。结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前期对全市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和溯源结果,梳理问题清单,对每个入海排污口存在的.问题进行逐项分析,结合实际情况,列出整治对策,形成庄河市入海排污口整治的“一口一策”清单,建立入海排污口整治台账。重点落实各类排污口整治的主管部门和责任主体,明确每个排污口的整治要求、具体措施、整治目标、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

  (二)统筹推进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根据入海排污口类型,相关主管部门牵头,按照“一口一策”整治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要将排污口整治与产业结构调整、流域综合整治、黑臭水体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入海排污口整治,系统提升沿海地区截污纳管能力、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和地表水体综合治理能力,有效管控陆源污染物排海。

  其中刺参水产养殖排污口的整治要按照大连市《刺参养殖池塘水污染物预防与控制要求》(DB2102/T0048-20xx)标准来执行,依据排放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刺参养殖池塘尾水水质排放控制标准分为两级:一是刺参养殖池塘尾水排放入GB3097-1997规定的第二类海域,尾水排放按一级标准执行;二是刺参养殖池塘尾水排放入GB3097-1997规定的第三、四类海域,尾水排放按二级标准执行。

  (三)纳入备案监管。对确需设置且符合备案条件的入海排污口,经过科学论证后,提交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予以备案,同时纳入庄河市入海排污口管理,实施严格监管。

  (四)建立整治进展调度制度。自20xx年5月起,建立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月调度及分析制度。各整治责任单位于每月20日前将整治进展情况报庄河生态环境分局,庄河生态环境分局更新汇总庄河市入海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台账,统一上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直至所有整治任务全部完成。

  (五)总结入海排污口整治成效。各整治责任单位对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形成年度总结报告,尤其是对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对具体整治措施予以校验,固化成熟经验做法,指导后续整治工作。同时,制定下一年度具体整治计划,持续推进整治工作。

  四、明确整治要求

  (一)全面清理“两类”排污口。按照生态环境部《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要求,对判定为非法和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即“两类”排污口)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的入海排污口,予以全面清理整治,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予以处理。

  (二)依法取缔违法排污口。严肃查处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以及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等违法排污行为,依法查处应取得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口。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清除禁排区内排污口。拆除、迁建或关闭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游泳区和《海水水质标准》中一类海域及二类海域中的珍稀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区内的排污口。

  (四)依法取缔禁养区内排污口。依法取缔在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排污口。

  (五)查处超标排放排污口。依据监督性监测、专项监测、自行监测、在线监测数据,依法查处存在超标排放问题的排污口。

  (六)治理影响水体功能的排污口。对排污口附近海域现状海水水质达不到功能区海洋环境保护要求的,排放的污水直接影响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的,采取深度治理、综合整治等措施,有效减少入海污染物排放。

  五、实施分类整治

  (一)工业排污口

  核实辖区内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尚未办理的,尽快依法办理,非法工业废水排污口一律予以取缔,并依法进行查处。工业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达标后排放;多个企业共用一个排污口,各企业应在排水汇入排污管线前安装必要的监测计量设施,以便分清各自责任。工业园区外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对于一个企业存在多个废水排污口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实现一企一口。

  工业企业内部生活污水排污口,原则上应接入城市或园区污水管网集中处理,因条件限制无法集中处理的,应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厂区雨水排口,原则上要明沟明渠,安装安全防护设施。废水污染重点监管行业中列入重点排污口单位的,需设立初期雨水收集池。

  对矿井、尾矿库类排污口加大矿井水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

  用的要确保达标排放;对于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尾矿库排污口,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

  (二)农业农村排污口

  结合统筹农村改厕和污水、黑臭水体治理,因地制宜推进农业农村排污口整治。

  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整治可与农村改厕紧密结合,实施黑水资源化利用和灰水管控治理模式,实现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在条件适宜地区采取纳入城镇管网进行收集处理。对于不具备管网配套条件、人口稠密、污水排放相对集中的村庄,可通过建设集中式、联户或独户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布局分散、人口规模较小、地形条件复杂等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庄,可因地制宜采用联户或独户污水处理设施,或加强综合利用等技术合理处置生活污水。

  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推广化肥减量增效应用模式和配套技术,推广农药替代、精准高效施药、轮换用药等科学安全用药技术措施和现代植保机械。

  依法依规取缔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排污口。核实辖区内畜禽养殖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对于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应建设污水处理站或纳入可有效处理其污水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做到“执证排污、按证排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实现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运行。畜禽养殖鼓励实现粪污全部资源化利用,支持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依法依规取缔禁养区内水产养殖排污口。对集中分布、连片生产的池塘养殖散排口,化零为整,设置统一排污口,配套建设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将区域内养殖尾水集中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鼓励分散的池塘养殖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工厂化养殖企业应设置统一排污口,单独建设或就近联户建设尾水处理设施,实现尾水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鼓励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实现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运行。同时,推进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推广先进工厂化养殖模式,促进海水养殖升级改造,减少养殖尾水排放,统筹谋划工厂化海水养殖排口的综合整治。

  (三)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

  核实辖区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限期补办,逾期未办理的,依法进行查处。结合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改造计划,进一步规范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杜绝生活污水直排入海。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排污口,对于可以接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效处理的,进行清理合并。

  (四)城镇雨洪排口

  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完善污水收集管网系统,推进实施城镇雨污分流改造。以入海排污口为起点,进行关联下水管网排查,加快解决城市下水管网混接、错接、漏接问题,严防通过雨水口、泄洪沟等混排污水,规避内涝时污水漫灌。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区域,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不具备条件的,在保证防洪排涝、保障城市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源头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截流井改造等措施,确保非降雨期间无污水排放。

  (五)沟渠河港(涌)排干类排口

  明确辖区内沟渠、河港(涌)、排干等入海排口的管理要求,按照河流管理的,应明确水环境质量目标,通过实施小流域治理实现稳定达标;按照排污口管理的,应根据纳污水体水环境功能要求达标排放。加强水质监测,严厉打击非法排污。对于擅自挖掘的沟渠、河港(涌)等,应限期整改,对现状污染严重的,应制定合理措施予以整治。

  (六)其他排口

  参照上述排污口整治要求,做好其他排口整治工作。

  上述存在问题的入海排污口具体整治要求详见附件1。

  六、强化监督管理

  (一)严格监督执法。加大日常监督执法力度,坚决取缔违法违规排污口。加强巡查巡视,严厉打击“昼伏夜出”“借雨排污”“偷排超排”“一年排一次、一次顶一年”等违法行为。对未取得排污许可或未在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设置排污的,依法予以查处。对环境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二)加强督导检查。市政府组织对各责任单位和部门实施的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加强整治过程检查,对照整治方案中确定的具体整治措施、整治时间和阶段性整治目标开展督导检查,确保整治进度和质量。

  (三)强化监测监控。将所有入海排污口纳入日常监管,组织开展入海排污口执法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各类型入海排污口分别设置适当比例开展监督性监测,重点排污单位排污口需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运行,鼓励未列入重点排污单位的入海排污口开展自行监测,不断提升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水平。

  (四)组织整治验收。整治任务完成后,市政府将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对入海排污口整治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对照整治方案中确定的整治措施、整治时限和整治目标要求,确保完成既定整治任务、达到整治效果、实现整治目标后,按规定程序予以销号。

  七、完善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作为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将建立政府牵头多级联动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分工协作,切实扛起排污口整治的主体责任。全力做好人员、资金保障,带动社会治理投入。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要各司其职,确保高质量完成整治任务。

  (二)完善制度体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科学谋划,积极探索制定适合我市各辖区的差别化政策措施,立足实际,切实解决排污口突出问题,推动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逐步建立权责清晰、监管到位、管理规范的制度体系和日常监管体系。

  (三)做好资金保障。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财政部门要为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行业牵头部门及具体责任部门要做好排污口整治的项目经费预算,将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经费预算,切实保障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经费需求。

  (四)加强舆论宣传。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以及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对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进行公示,定期更新入海排污口监管信息,集中展示本行政区域各项工作情况,公开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篇: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范文

  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__〕17号),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明晰责任、严格监督,统一要求、差别管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二、工作目标

  加强排污口排查溯源、分类整治、严格监管,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20__年底前,推进黄河干流陕西段,渭河干流、石川河、延河、无定河、北洛河等黄河流域重要支流,汉江干流陕西段、丹江干流陕西段等长江流域重要支流排污口整治。20__年底前,基本完成黄河干流陕西段及重要支流、长江流域重要支流排污口整治,建成科学规范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排污口精准溯源。

  1.全面摸清底数。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依据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等规定,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组织开展深入排查,摸清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等基本情况,建立台账清单,实行动态管理。20__年11月底前,完成黄河干流陕西段及渭河干流、石川河、汉江干流陕西段、丹江干流陕西段排污口排查。20__年底前,完成延河、无定河、北洛河等黄河流域重要支流排污口排查。20__年底前,完成全省黄河、长江流域范围内排污口排查。

  2.厘清责任主体。各市(区)政府根据排污口排查情况,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由各市(区)政府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的,属地县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二)实施排污口分批分类规范化整治。

  1.有序推进整治工作。各市(区)政府要依据有关工作标准和技术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通过依法取缔、清理合并、规范整治的方式分级分类开展工作,制定实施“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确保排污口整治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推进。整治工作要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充分考虑到企事业单位实际。对问题排污口进行拆除关闭、清理合并或整改规范,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各市(区)政府要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由排污口责任主体实施验收,由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后予以销号,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

  2.依法取缔一批。县级以上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取缔一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排污口拆除、关闭包括入河口门的永久封堵、相应排污通道沿线接口的封堵、管线内残液残渣等残留物的清理,以及其他安全隐患的消除。排污口拆除后,应采取土方回填、植被修复等方式恢复河道岸线原貌。

  3.清理合并一批。各市(区)政府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接入污水收集管网,接入管网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要求。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告知属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于我省黄河滩涂渔业生产区域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户设置的散排口,由县(市、区)政府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

  4.规范整治一批。各市(区)政府要进一步细化分类,有序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排污单位排污口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的,要通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改进污水处理工艺或运行管理方式,提高水污染物的削减水平,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实现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在明确各排污口水量、污染物排放量等管控要求的基础上,将排污口排放量限值分配给各排污单位,在相关排污许可证中分别予以载明。工业企业未按规定实现雨污分流的,要通过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建设初期雨水收集设施,做好防渗防腐措施,实现对生产污水和初期雨水的处置,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建立台账,有针对性地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

  5.开展先行先试。积极探索排污口分类整治模式,西安、宝鸡、咸阳、铜川、延安、榆林市要结合城镇雨洪排口特点,探索城镇初期雨水收集处理方式,强化城镇雨洪排口管理手段,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渭南市要根据黄河滩涂渔业生产区域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户散排口特点,探索统一收集处理、规范设置排污口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汉中、安康、商洛市要针对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问题,积极探索陕南农村生活散排口监督管理的方法。

  (三)建立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

  1.合理规划布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应符合水功能区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等规划,要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指标,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2.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实行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含重大变动)文件同级审核。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流域局)审核范围外的排污口,跨区域(流域)存在争议的排污口设置审核,由上级审核部门负责实施,并纳入属地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对豁免或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建设项目,但需设置排污口的,由具有行政审核权限的`县级部门负责实施。有纳污能力的水功能区,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的,不应降低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3.强化常态化监管。各市(区)政府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行业监管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务)、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科技、商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市、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将排污口监测工作纳入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方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

  4.严格环境执法。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充分发挥“查、测、溯、治”行动效能,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偷排直排、超标排污、私设排污口等违法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要尽快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5.加强信息共享。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排污口信息平台,实施“一口一码”管理,明确排污口类型、位置、排污量和污染物浓度等信息,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共享数据,实现信息互联互通。省生态环境厅要将排污口相关信息及时报送流域局并纳入国家生态环境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组织排污口排查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省级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加强对各市(区)的工作指导。市、县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考核问责。将排污口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并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及时预警。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人员责任。

  (三)引导公众监督。利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建设。省生态环境厅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排污口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利用“12345”专线、陕西生态环境官方微信、微博,鼓励公众举报违法排污行为,构建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第三篇: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范文

  为深入贯彻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攻坚实施方案(20__-20__年)》(粤环函〔20__〕1116号),结合我市《关于对标三年取得重大进展硬任务扎实推动乡村振兴的工作方案》(江乡振组〔20__〕5号)、《江门市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总体方案》(江府办〔20__〕19号)和《江门市打赢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江环〔20__〕232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认真落实、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决策部署,以“尊重规律、因地制宜,问题导向、聚力攻坚,统筹实施、落实责任”为基本原则,以污水减量化、分类就地处理、循环利用为导向,重点推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体系和雨污分流建设,加强老旧污水处理设施整改和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强化各项措施,着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突出短板,建设特色鲜明的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二)总体目标

  ——2020__年底前,全市自然村基本实现雨污分流、污水排放管道收集或暗渠化,村庄生活污水治理率提高至55%以上,完成210个行政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建立管护长效机制,农村水环境质量逐步好转。

  ——2020__年底前,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不断提升,全市80%以上行政村建有污水处理设施或纳入城镇污水系统统一处理,建立相对完善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综合管理体系,农村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二、工作任务

  (一)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统筹规划、梯次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加快补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短板。优先治理重点区域范围,包括潭江牛湾国考断面水质达标控制单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市区(蓬江、江海、新会区)黑臭水体整治流域和“省级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示范县(开平市)”等。2020__年底前,全市村庄生活污水治理率提高至55%以上。2020__年底前,全市80%以上行政村建有污水处理设施或纳入城镇污水系统统一处理。各市(区)按照高效耐用、简便适用原则,考虑当地村居生产和生活方式,因村施策,采用适合各自然村的污水治理模式、技术和设施设备。城镇周边的村庄、渔村、渔港生活污水优先纳入城镇污水系统统一处理;人口规模较大、居住相对集中的村庄优先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规模较小、居住相对分散、空心偏远的村庄以卫生厕所改造为重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采用三格式化粪池、净化沼气池、小型净化槽等分散处理方式,经化粪池出来的尾水可通过小型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进一步处理,也可在不影响区域整体环境前提下,通过管道或暗渠流向农田、林地、池塘等自然系统净化,或采取以鱼净水、人工湿地、氧化塘等生态处理模式为重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各市(区)抓紧按要求开展技术评估,确定各自然村采取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并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将作为考核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的重要依据。

  各市(区)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处置、安全利用的原则,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尾水及产生污泥资源化利用,处理达标的尾水可用于农田灌溉及绿化回用,产生的污泥经干化或脱水处理后,污染物浓度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农用泥质》(CT/T309-20__)规定的,可作为农用泥质进行资源化利用处置。探索将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结合,统一规划、一体设计,在确保农业用水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农业农村水资源的良性循环。

  (二)建立稳定的农村污水设施运维管理体系。坚持以用为本、建管并重,在规划设计阶段统筹考虑污水治理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落实。20__年起,加快建立各市(区)为责任主体、镇(街道)为落实主体、村级组织为管理主体的农村生活污水运维管理体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市(区)统筹区域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包括日常运维、设备维修更新等经费)筹措,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列入年度预算,逐步完善“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筹措机制,完善财政补贴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担机制。按照整县方式,加强PPP实施单位运维工作监管,对于其他非PPP模式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议一并纳入整县模式进行运维,也可以以镇(街道)为单位,选择运维单位管理、村自行运维管理、或运维单位和村日常管理相结合等合适运维管理模式。2020__年底前,全市基本建立稳定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体系,已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本有明确的负责人员,有明确运维资金来源,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情况开展自行监测,对污水处理不达标或运行不正常及时予以整改,各市(区)定期组织对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监督性抽测。2020__年底前,将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监测数据等信息纳入监管系统,建立相对完善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体系。

  (三)推动老旧污水处理设施整改。针对早期建设项目标准偏低,项目普遍存在雨污分流不彻底,生活污水收集率不足,出水不稳定等问题,推动老旧污水处理设施整改达标。2020__年底前,完成全市已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排放污水水质情况的摸查,建立问题清单,针对调查情况提出具体整改计划,并优先完成主要河流干流沿线、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老旧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整改率达30%以上。2020__年底前,完成全部老旧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整改后处理排放污水基本稳定达标。

  (四)推进农村雨污分流管网建设。按照“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美丽宜居乡村”工作部署,完善农村污水管网及雨水沟渠,污水通过管道收集或暗渠化,消除门前屋后污水沟,改善农村“污水横流”面貌。2020__年底前全市所有行政村达到干净整洁村标准,自然村基本实现雨污分流、污水排放管道收集或暗渠化。加快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有效衔接生活污水管网及设施。按照群众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不污染公共水体的要求,加快推进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建设与改造,农村新建住房均要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户厕,已建卫生户厕无防渗措施的应实施防渗改造。2020__年底前,全市基本完成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改造和建设任务,厕所粪污基本得到有效处理或资源化利用。

  (五)推进农村水污染治理与监管。以村民集聚区房前屋后和村民反映强烈的水体为重点,推进黑臭水体排查与整治,启动试点示范。建立健全农村排污监管机制,逐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废水、农村黑臭水体例行监测,严格饮用水水源地、有供水任务的水库等生态敏感区域周边乡镇、村庄污水排放监管。规范农村工矿企业、养殖户、农户等排污行为,按照省有关工作方案要求,对“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治理。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大力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推动水产养殖尾水处理后排放,推广水产生态养殖技术和模式。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2020__年底前,自然村基本实现人畜分离、家畜集中圈养。

  以上任务由各部门依职能职责分工负责推进,详见附表2。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地市统筹、县为主体、乡镇实施、村级推进的分级责任机制,强化四级组织书记抓落实责任。市直各相关部门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作、责权清晰、监管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做好项目总体设计、任务分解、台账管理、项目资金管理与验收等工作。各市(区)要履行好主体责任,根据本地实际并结合技术评估报告修编完善或重新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或方案),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负责项目落实、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督查检查、考核验收等。各乡镇(街道)配合各市(区)负责组织实施各项工作,梯次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落实运维管理,激发各村参与建设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各村要配合做好设施用地协调,做好村民思想工作,积极引导村民参与规划设计及施工,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实际问题。

  (二)加强资金保障。结合地方实际,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投入。建立主导、村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投入机制。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统筹整合现有行业内、行业间涉农资金并新增投入,积极争取上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环境保护专项等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的实施。同时,结合《江门市潭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不断完善我市生态转移支付制度,并向生态保护重点区域范围倾斜。规范推广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有资本实力、技术先进的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积极争取新增债券支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农村污水处理收费制度,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项目运维提供支持。

  (三)加强政策、技术支撑。简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和招标程序,保障项目建设进度。土地管理部门落实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用地、电力部门落实好用电的支持政策。协助省级部门搭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维管理平台,并启动我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维智能管理平台建设。完成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维管理相关信息接入,实现动态监管。建立分级、分区管理权限与共享机制,深化大数据应用于成效评估与监管服务。推进先进实用农村生活污水防治技术,进一步筛选符合我市实际的、具有近远期规划考虑的农村生活污水防治技术并予以推广。借助农村污染防治技术、装备专项展示会、研讨会、培训会等形式,加强实用技术以及成功示范案例推介交流,提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从管网设计施工、处理技术产品选用、设施建设安装到日常运行维护等全过程管理指导和技术培训。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镇、村基层组织作用,宣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重要意义,营造有利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逐步改善农民的传统观念与习惯。建立地方与村民共谋、共建、共管、共享的机制,提高群众参与积极性。通过入户访谈等形式,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正面宣传,提高村民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宣传与信息公开,推介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效应,让群众充分理解、积极支持和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五)强化督查考核。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实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责任制,按照“季度通报、半年核查、年度考核”,核查各地各部门各项硬任务完成进度和资金落实情况。定期评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维护情况,将已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否真正起作用、发挥效益作为督查考核评判要点之一。年度考核结果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重要内容,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对推进不力的,通报并约谈主要负责人。

  第四篇: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范文

  一、工作目标

  以改善长江和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全面整治入江入海排污口,力争20xx年底前、确保20xx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同时,根据实际监测需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逐步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江入海排污口监管体系,不断规范入江入海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江入海污染物排放。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负责、分工协作。按照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入江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责任主体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二)标本兼治、稳扎稳打。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紧紧围绕“改善水生态、优化水环境、确保水安全”,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做好整治工作。避免简单粗暴、急于求成,对于涉及群众日常生活的短期难以整治的排口,采取审慎包容措施妥善处理,避免一堵了之、一关了之等“一刀切”行为。

  (三)综合施策、系统治理。将排污口整治与各地生态环境规划项目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黑臭水体治理、港口码头整治等工作结合起来,有效推动排污口整治。

  (四)严格标准、务求实效。工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港口码头、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排污口排放应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标准更新后应执行新标准);城镇雨洪排口和沟渠、河港(涌)、排干等应符合排入河流的水环境功能区标准,排入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应符合地表水Ⅴ类标准;其他类排污口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同时,也要把排污问题有没有解决、环境质量会不会改善、人民群众是不是满意作为衡量整治工作成效的标准,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工作要求

  (一)工业排污口

  1.取缔类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

  (2)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直排污口,由相关部门指导接入区域污水管网。

  (3)企事业单位逃避监管私自设置的入江(河)入海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涉嫌污染环境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整治类

  (1)未经批准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按规范化要求进行整改,完善排污许可、排污口设置等手续,经验收合格后,纳入日常管理。无法完善手续的,纳入取缔类。

  (2)工业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整改,限期达标。不能达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工业排污口责任主体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排污口准予设置批复、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排污许可证等要求科学合理设置排污口。多个排污单位确需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应分清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涉及排放第一类污染物的,须在车间处理设施单独设置排放口。

  (4)工业企业未实现雨污分流或雨污分流不彻底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按规范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后,可采取自处理中水回用、清运至污水处理单位、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等方式进行处置。重点排污企业在完善雨污分流的同时,应安装自动(手动)切换装置。

  3.规范类

  所有工业排污口都应做到“一牌一码”,按照国家和省要求设置载有排污口信息二维码的标志牌;企业生产废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雨水排口应根据排污许可要求安装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二)农业农村排污口

  1.取缔类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和种植业排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

  (2)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令拆除。

  2.整治类

  (1)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xx)中相关排放要求,存在超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整改,限期达标。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存在污水排放的,由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养殖场户建设粪污贮存设施,实行粪污规范处理、就近还田利用,有条件的地区在田间配套建设粪污储存、处理、输送管网等设施,支持在养殖较为集中区域建设适度规模的集中处理中心,深入推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防止直排外环境;畜禽粪便、污水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向水体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

  (2)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执行《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标准》(DB32/3462-20xx),存在超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限期不能达标的依法查处。农村生活污水直排口,由住建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属地政府因地制宜进行整治,不断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覆盖率。

  (3)水产养殖排污口排放应符合《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043-20xx)中的相关排放要求,存在超标排放的,应查找超标原因,由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督促养殖主体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能达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养殖主体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和密度,推广应用生态健康养殖和尾水处理技术,实现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

  (4)种植业排口由农业农村部门明确整治目标、责任目标、污染治理措施、实施时间、资金投入等内容,最大限度降低对受纳水体的污染。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明确化肥农药的控减目标和措施,指导农业生产主体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减少农田灌溉退水对周边水体水质的影响。

  3.规范类

  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工厂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大型灌区退水口应做到“一牌一码”,设置标志牌,制作能识别排污口信息的二维码,根据实际情况和监测需求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鼓励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口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物联网管理技术规范》(DB32/T4024-20xx)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在线数据监控管理。其他类型排口应根据其排水状况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各地自行确定是否设置标志牌。

  (三)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

  1.取缔类

  (1)未经审批或备案私自设置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生活污水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

  2.整治类

  (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应查找超标原因,立即整改,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

  (2)因管网建设滞后或因不具备接管条件导致收集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无法进管的,属地政府应编制就近接入市政管网或者新增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实施计划,明确建设主体、完成时间。

  (3)排水管道存在破损、错接、混接、漏接、错位、溢漏、淤堵等情况的,应按照设施权属和运行维护职责分工,组织力量有计划地开展改造和修复,确保管道正常运行。

  3.规范类

  所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均应做到“一牌一码”,按照国家和省要求设置载有排污口信息二维码的标志牌;根据实际情况和监测需求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行业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四)港口码头排污口

  1.取缔类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港口码头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

  2.整治类

  (1)长江干流设置的港口码头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指导整改,所有港口码头废水输送至陆地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

  (2)内河和沿海港口码头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应查找超标原因,由交通运输部门指导整改,限期达标。

  (3)所有港口码头水污染及船舶污染防治设施按照《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内河港口码头环保设施规范提升方案的通知》(通交环〔20xx〕5号)的要求进行规范整治。

  3.规范类

  所有港口码头生产废水排污口应做到“一牌一码”,按照国家和省要求设置载有排污口信息二维码的标志牌;其他类型排口应根据其排水状况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各地自行确定是否设置标志牌。港口配备船舶油水污染物接收设施,确保正常运行。加强外排水质日常监控,根据实际情况建设长江干流港口码头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五)城镇雨洪排口

  1.取缔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混合排放的雨洪径流排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委会)强制拆除。

  2.整治类

  (1)非降雨期间有污水流出的分流制城市雨水排口,在保证防洪泄涝需要、保障城市安全的前提下,属地政府和产权单位应开展溯源调查并整改混接错接管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向雨水管网倾倒污染物的行为。雨污管网错混接点已规范接驳并有相关单位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文件、且非降雨期间无污水流出的,方可纳入日常管理。

  (2)达不到相应排放标准,降雨期间存在雨水径流被污染的分流制城市雨水排口,应采取建设初期雨水调节池、定期巡查雨水管网、清掏管道沉积物等维护措施,控制雨水径流污染。

  (3)达不到相应排放标准,存在溢流污染的截流式合流制城市雨洪排口,应编制消减城市雨水径流污染整改方案。有条件的地区实施雨污分流改造;不具备此条件的地区,在保证防洪排涝需要、保障城市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源头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截流井改造、增加截流干管截流倍数、扩大污水处理厂规模、建设调蓄设施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

  3.规范类

  对不合理设置或长期无水、已实际丧失排水功能的雨洪排口,管理部门应指导各地进行清理归并。

  雨洪排口根据实际需要制作设置标志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产权单位应制定雨洪径流排口日常监测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监测,开展数据综合分析,确保受纳水体水质改善。

  (六)沟渠、河港(涌)、排干等

  1.取缔类

  无。

  2.整治类

  (1)直接汇入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水质应达到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标准。达不到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标准的,应鉴别超标原因,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责任主体,限期整治达标。

  (2)达不到相应水环境功能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属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整治计划,持续推进河道整治,水利部门督导整改,确保水质得到改善。

  (3)无水环境功能区,但现有水质已经属于劣Ⅴ类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应制定整治方案,识别超标原因、明确责任主体和整治期限,属地政府部门持续推进整治,确保水质可达到Ⅴ类水体要求。

  3.规范类

  水利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作设置沟渠、河港(涌)、排干等排口标志牌,联合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装水质自动监测站和视频监控系统,加强日常管理。

  (七)其他排口

  其他排口由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现场溯源情况和排污口用途,指导主管职能部门和属地镇(街道)开展整改,确保排污口排放达标,规范管理。

  四、工作职责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排污口整治的主体责任,要充分发挥“河长制”“湾(滩)长制”的管理优势,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工作内容、任务分工以及人财物保障等。

  (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推进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指导各地推进工业排污口和其他排口的整治工作,制定整治方案,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和园林局指导各地推进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的整治工作,制定整治方案,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各地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的整治工作,制定整治方案,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五)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各地推进港口码头排污口的整治工作,制定整治方案,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六)市水利局指导各地推进沟渠、河港(涌)、排干等的整治工作,制定整治方案,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七)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各地推进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种植业排口等农业类排口的整治工作,制定整治方案,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八)河长办、湾(滩)长办要充分发挥“河长制”“湾(滩)长制”的管理优势,指导各地制定整治方案,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排污口整治责任、加强日常监管。

  五、工作安排

  (一)启动阶段(20xx年9月底前)。市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面统筹整治工作,市各相关部门负责推进各专项排污口整治工作,制定具体管理措施文件,明确排污口整治标准和要求;各县(市、区)根据整治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一口一策”分类整治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后印发,并填写《20xx年南通市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目标任务分解表(一口一策)》(见附件1),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同时分别抄送市河长办、市湾(滩)长办。

  (二)实施阶段(20xx年10月1日—20xx年12月31日)。相关县(市、区)按照“一口一策”方案和工作计划,实施各类排污口整治,在生态环境空间信息服务平台、江苏省湾(滩)综合管理系统整改(治)模块分别填写入江入海排污口整改方案、整改进度,每月25日前填写《南通市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情况进展明细表》(见附件2)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河长办(入江排口)、市湾(滩)长办(入海排口)。按照“有水必测”“应测尽测”的要求,持续开展各类排污口的待机补充监测工作,切实提高排污口采样监测比例,并及时填报和上传监测数据,为整治提供依据。20xx年底前完成排污口分类、命名、编码和标志牌树立工作,入江、入海排污口整治进度均达50%以上,力争20xx年底前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前期已整治完成的入海排污口应对照本方案要求开展“回头看”,未整治到位的按照工作要求重新开展。

  (三)总结阶段。各地建立整治销号制度,整治一个,销号一个,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落到实处。每年底开展阶段性工作总结,阶段性工作总结包括当年工作情况、1—2个整治示范工程情况和下一年具体整治计划,加盖公章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同时分别抄送市河长办、市湾(滩)长办。市级部门将适时开展销号核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有关部门、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入江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查整治工作。

  (二)强化组织协调。各相关地区、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明确职责分工,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住建、市政园林、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掌握的入江入海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并在人员、资金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形成上下通力配合、部门协调联动的强大合力,保证专项行动有序、有力、有效开展。各相关地区、各相关市级部门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工作对接、报送信息等。

  (三)严格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积极开展整治工作,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切实推进排污口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到位。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组织开展现场督促指导,推动各地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依纪依法进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第五篇: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范文

  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排污口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xx〕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明晰责任、严格监督,统一要求、差别管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推动解决水环境突出问题,不断提升流域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建设美丽云南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20xx年底前,完成我省六大水系干流,九大高原湖泊流域,129个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及劣Ⅴ类水体排污口排查;九大高原湖泊及其主要入湖河流和劣Ⅴ类水体排污口整治。

  二、开展排查溯源

  (三)组织排污口排查。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各州(市)人民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压实生态环境等部门责任;建立排查组织体系,采取“以无人机遥感+人工拉网式排查为主、公众举报等为补充”的排查方式,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责任网格,实现排查全覆盖。(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等部门配合,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四)开展排污口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要求,开展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摸清掌握不同类型、不同空间区域排污口的污染排放状况、特点及规律,必要时加密监测。鼓励开展排污口与受纳水体一体化监测。(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五)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类型和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对排污口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所属县(市、区)或州(市)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等部门配合)

  三、实施分类整治

  (六)明确排污口分类。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港口码头排污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水质异常暗河入河口、沟汊(水渠、小溪)等水质异常水体入河口、城镇雨污混流排口、无主的工矿企业排污口等。

  (七)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由州(市)人民政府制定整治实施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整治工作。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排查出的入河沟渠及其他排口,由属地州(市)人民政府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Ⅴ类水体、农村环境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清理合并一批。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应告知属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对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地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规范整治一批。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监督管理

  (十一)加强规划引领。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除国家负责排污口设置审核的以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审批建设项目的排污口以及位于州(市)界缓冲区和存在州(市)间争议的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实施;其余排污口设置审核,由属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定审核权限。实行审核制的排污口应纳入属地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污口审核信息。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等部门配合)

  (十三)强化监督管理。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区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严格环境执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十五)建设信息平台。省生态环境厅要依托现有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设全省统一的排污口信息平台,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建立排污口排查整治信息报送和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五、加强支撑保障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负总责、州(市)实施、县(市、区)抓落实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筹制定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做好组织调度,压实各方责任。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作用。省生态环境厅要会同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紧盯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机制,督促州(市)人民政府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责任,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对工作不力的地区进行通报。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将日常管理中发现的排污口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共同落实入河排污口整治责任。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等部门配合)

  (十七)严格考核问责。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区、部门和人员责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等部门配合)

  (十八)强化科技支撑。鼓励开展各类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和装备的研发集成,加强排污口管理基础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识别输入输出响应关系,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公众监督。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政府的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部门配合)

  第六篇: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范文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根据省、市工作安排部署,在前期“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全面开展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推进、务求实效的原则,全面开展入海排污口整治。对入海排污口实行动态化管理,对新发现的入海排污口要立即按照整治要求整改,确保20xx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工业排污口整治以及其他类排污口二分之一以上整治任务。落实监管措施,建立“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海排污口管控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工业排污口

  1.厂区雨水排口(共1处,位于山钢集团日照分公司西侧)。雨水排口原则上要明沟明渠,安装安全防护措施。涉油类企业要在雨水排放口前设置单独除油处理设施,火电、造纸、钢铁、水泥、石化、电镀、印染、制药、制革、农药行业、机械加工、汽车修理等水环境影响较大的企业,需设立初期雨水收集池。(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沿海各镇街道落实)

  (二)农业农村排污口

  1.水产养殖排污口(共654处,位于镇)。根据海水养殖相关规划,依法依规取缔禁养区内的水产养殖排污口;清理合并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海水养殖分散排口,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工厂化养殖企业排污口要实施综合治理,依规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保障正常运行,确保尾水达标排放;具备条件的,应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区海洋发展局牵头,镇落实)

  2.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共3处,位于镇)。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纳入规范管理;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建设污水收集设施,进行有效集中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应符合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693)。(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镇落实)

  (三)城镇雨洪排口(共24处,其中街道4处、街道17处、镇3处)。规范雨洪排口管理,对于非降雨时排水或雨污混流排口,要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沿海各镇街道负责配合落实)

  (四)沟渠、河港等(共15处,位于镇)。结合河长制工作、城市和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等工作,将入海河流、排水沟渠等纳入规范管理,及时清除垃圾等杂物,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水质达标。(区水利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沿海各镇街道负责落实)

  (五)其他排污口(共8处,位于镇)。参照上述排污口整治要求,结合实际,做好整治规范。(沿海各镇街道负责落实)

  (六)分类命名、编码和标志牌设置。参照生态环境部《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试行)》,组织开展分类命名并编码,健全入海排污口台账,建立实时动态管理。参照生态环境部《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设置入海排污口标志牌。(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沿海各镇街道配合)

  三、责任分工

  区直有关部门根据《日照市区入海排污口清单》(附件1)职责分工,对接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各类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标准;负责制定入海排污口验收、销号工作程序,及时会同沿海各镇街道对完成整改的排污口逐一进行验收、销号,并向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整治销号审批表。沿海各镇街道具体负责实施入海排污口整治验收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负责制定工业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及统一排污口整治标准;制定工业排污口的整治、验收、销号程序,督促沿海各镇街道加快推入海排污口的整治,会同沿海各镇街道逐一进行验收、销号,并提交整治销号审批表。

  2.区海洋发展局牵头负责制定水产养殖排污口及渔港港口码头整治实施方案,制定验收、销号程序,督促沿海各镇街道加快推入海排污口的整治,会同沿海各镇街道进行验收、销号,并提交整治销号审批表。

  3.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排污整治实施方案及统一排污口整治标准;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的整治、验收、销号程序,督促沿海各镇街道加快推入海排污口的整治,会同沿海各镇街道逐一进行验收、销号,并提交整治销号审批表。

  4.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住建局分别牵头负责制定城市雨洪及城镇雨洪排口整治实施方案及统一排污口整治标准;制定城市、城镇雨洪排污口的整治、验收、销号程序,会同沿海各镇街道加快推入海排口的整治,分别会同沿海各镇街道逐一进行验收、销号,并提交整治销号审批表。

  5.区水利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制定城镇沟渠、河港等排口的整治实施方案及统一排污口整治标准;制定城镇沟渠、河港等排口的整治、验收、销号程序,督促沿海各镇街道加快推入海排口的整治,会同沿海各镇街道逐一进行验收、销号,并提交整治销号审批表。

  四、整治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沿海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生态环境、海洋发展、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切实发挥行业监管责任,强化分工协作,沿海各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入海排污口综合整治主体责任,层层压实责任,强力推进,确保辖区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落实有力。

  (二)明确整改时限。20xx年8月中旬前,各有关部门要编制完成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实施方案,根据《日照市区入海排污口清单》(附件1),按照“一口一策”明确排污口整治方案、整治标准、整治要求、具体措施及完成时限,建立排污口整治台账(附件2)。20xx年10月底前,完成重点排污口标志牌树立。20xx年12月底前,工业生产废水排污口整治任务全部完成,其它各类排污口完成二分之一以上整治任务。

  各有关部门建立入海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附件3),整治完成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每月30日前上报当月整治进展情况,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将建立调度通报制度,每月一调度,每月一通报。

  (三)建立工作档案。待省生态环境厅省入海排污口管理APP系统启用后,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要求建立管理台账,实施动态更新,对已完成整治的.入海排污口,要及时整理相关资料,将整改方案、整治成果及整改前后对比照片等进行上传存档。

  (四)强化监测监控。区直有关部门会同沿海镇街道对工业、城镇污水处理厂、畜禽和水产养殖入海排污口进行检查,按要求开展监督性监测。同时,按照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求,督促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联网,加大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监测频次。

  (五)实行动态化管理。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实行动态化管理,后期新发现的入海排污口,按照《日照市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方案》中的分类进行明确,区直有关部门指导各相关镇街道开展整治工作,确保立行立改。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沿海各镇街道要通过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公开发布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益组织、社会公众参与监管身边的排污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调共治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第七篇: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开展入海排污口整治,实施规范化管理,有效管控陆源污染物排海,建设绿色可持续的海洋生态环境,为推动海洋水生态安全,推动水环境质量改善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海洋生态环境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稳妥有序推进。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要求,优先解决群众反响强烈、排污量大、对海洋环境影响突出的排污口。对涉及群众日常生活或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排污口,妥善处置,杜绝一堵了之、一关了之等“一刀切”行为。

  (二)坚持分类整治,促进规范监管。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对不同类型的排污口实行分类整治,“一口一策”制定整治措施,对重点区域和海域加强常态化监督管理,推动建立权责清晰、设置规范、监管到位的管控体系。

  (三)坚持系统观念,实施综合治理。把排污口整治工作与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渔港码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水产绿色健康养殖行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环保督察等工作紧密结合,陆海统筹、多方联动、协同治理,把排污问题有没有解决、环境质量会不会改善、人民群众是不是满意作为衡量整治工作成效的标准,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环境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三、工作目标

  20xx年底前,完成70个入海排污口的分类、命名与编码,统一规范树立标志牌,印发实施方案,完成二分之一以上的整治任务(其中工业生产废水排污口整治任务全部完成);20xx年底前,完成全部入海排污口整治任务,推动排污口整治任务取得显著成效,解决一批突出问题,形成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任务

  (一)编制整治方案

  1.编制整治方案,落实责任分工。结合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和初步溯源结果,科学合理编制整治方案,重点落实各类排污口整治的主管部门和责任主体,明确整治要求、整治措施和完成时限,建立“一口一策”整治工作台账(附件1)。(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各镇街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镇街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整治销号和调度通报制度。根据《威海市入海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的要求,开展整治销号工作,完成1个,销号1个(附件2)。建立调度通报制度,对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实行月调度、月通报。(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海洋发展局、市政园林服务中心、生态文明建设协调中心配合)

  3.建立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台帐。各相关镇街依托山东省入海排污口管理APP系统,对已完成整治的`入海排污口要及时整理整治成果、整治前后对比照片等资料,上传存档,整治情况实行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二)实施分类整治

  1.工业排污口。核实辖区工业排污口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尚未办理的尽快依法补办;非法工业废水排污口一律取缔,限期拆除,并依法处罚。排污口责任单位要对排污口“一管到底”,废水出厂、输送及入海、入河口处均应达到山东省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严禁未经处理企业废水直排外环境。原则上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各排污单位应在汇入排污管线前安装必要的监测计量设施,便于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已废弃的工业生产废水排污口要采取拆除、封堵等措施,确保不再具备排水能力。工业企业内部生活污水排污口,原则上应接入城市污水管网集中处理,因条件限制无法集中处理的,应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厂区雨水排口,应为明沟明渠,安装安全防护设施。涉油类企业要在雨水排放口前设置单独除油处理设施,火电、造纸、电镀、制药、机械加工、汽车修理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企业,须设立初期雨水收集池。(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2.农业农村排污口。按照《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渔字〔20xx〕43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威政办字〔20xx〕34号)等要求,推进养殖节水减排,鼓励采取进排水改造、生物净化等技术措施,开展集中连片池塘养殖区域和工厂化养殖尾水处理,推动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完善循环水和进排水处理设施,支持生态沟渠、生态塘等尾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山东省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制定后,指导开展工厂化海水养殖尾水监测,合并一批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非工厂化水产养殖排污口,规范整治一批布局不合理、责任不明晰、不利于维护管理和监管,以及群众反映强烈、污染较为严重的水产养殖排污口。(区海洋发展局牵头)

  结合农村环境整治、黑臭水体治理和新农村建设等工作,开展涉农排污口整治。其中,未实现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规模化以上畜禽养殖场要规范设置排污口,确保达标排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应符合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693),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要进行封堵或拆除,采取纳入污水管网、罐车收集等措施集中收集处理生活污水。(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其他排污口要实现废弃物及时转运,垃圾及时清理。(区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3.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结合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改造计划,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杜绝生活污水直排。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存在的生活污水排污口,其排放的污水应纳入城市市政污水并网,并取缔原有排污口。(区水利局牵头,区住建局、市政园林服务中心配合)

  4.渔港码头排污口。渔港码头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污口,参照工业企业排污口整治要求,优先接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收集处理;因条件限制无法接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应自建污水处理系统,并达标排放。根据环境保护需要,开展渔港码头雨水排放口整治。在码头直接卸货区域设置清扫污水收集沟池及沉淀池,防止污染物倾倒、混排入海。(区海洋发展局牵头)

  5.城镇雨洪排放口。规范雨洪排放口管理,进一步加强日常巡护,对于非降雨时排水或雨污混流排放口,要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区水利局牵头)

  6.沟渠、河港等。将沟渠、河港等排放口纳入规范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水质监测,定期维护清理,保障水质达标。(区水利局牵头)

  7.其他排口。参照上述排污口整治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行规范整治。(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三)规范监督管理

  1.分类命名、编码和标志牌设置。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我省入海排污口分类、命名与编码、标志牌设置等工作的通知》(鲁环字〔20xx〕41号)要求,开展分类命名、编码和标志牌设置。各镇街负责核实确认辖区内排污口分类、命名和编码,并将正确信息录入山东省入海排污口管理APP系统。按要求筛选拟设置标志牌的入海排污口清单,报生态环境分局审核,并开展树标立牌工作。(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2.强化监测监控。对工业企业排污口,要按要求开展执法检查和监督性监测,督促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联网。规模以上(入海废污水量300吨/日及以上或10万吨/年及以上)的排污口,每半年开展1次监测;规模以下的,每1年开展1次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可适当增加监测频次。鼓励将工厂化海水养殖排污口、规模化农业排污口、城镇及园区雨洪排口纳入日常监测监管。(生态环境分局、区海洋发展局牵头)

  3.严格监督执法。依法加大入海排污口监督执法力度,对未经同意设置或不按规定排污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督促责任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治。对采用暗沟或者管道方式直接向海域或入海河流最后一个监控断面以下区域排放废水的,督促责任单位在岸边设置检查井,便于开展监督检查。(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五、工作安排

  (一)分类命名、编码和树标立牌。10月10日前,各镇街完成入海排污口分类、命名和编码的修改确认,筛选应设置标志牌的入海排污口清单;11月10日前,全面完成标示牌的树立工作。(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二)制定整治台账,按时汇总上报。各镇街制定辖区内入海排污口的详细整治方案,并于11月15日前,将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完成情况、销号情况和树标立牌工作完成情况(附件1)报生态环境分局;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指导。

  (三)完成整治任务。各镇街按照排污口整治方案,做好“提前量”,打好“主动仗”,积极组织开展整治。20xx年年底前,完成二分之一以上的整治任务(其中工业生产废水排污口整治任务全部完成);20xx年年底前,完成全部入海排污口整治任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是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各级环保督察关注的重点问题,各镇街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资金投入、配强工作力量,倒排工期、挂图作战,以强有力的工作措施和严实的工作作风为整治工作提供坚实保障,确保高标准推进、高质量完成。

  (二)压实工作责任。沿海各镇街是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坚持“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压紧压实各类排污口整改具体责任。各相关牵头部门要树牢“一盘棋”思想,强化协作配合、主动深入一线,加强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指导、督促、调度和销号,发挥好牵头作用,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三)推动多方参与。各镇街、各相关部门通过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公开排污口整治相关政策,营造良好氛围。要广泛听取海水养殖企业、养殖户等群体的意见建议,主动沟通协调、加强政策引导,确保整治措施切实可行,整治过程安全稳定,整治效果经得起检验。

  第八篇: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范文

  按照《关于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和跨县(区)域断面布设工作的通知》(黑环督办发〔20xx〕10号)要求,为做好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迅速落实许勤书记巡查松花江生态保护工作讲话要求和20xx年度省总河湖长会议及全省入江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专题办公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xx〕17号)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攻坚克难,全面摸清全市入河排污口底数及其分布,统筹推进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从源头上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

  二、工作原则

  1.标准引领,差别管理。按照全省统一的排查、溯源、整治程序规范体系,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等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加强规范化建设与日常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结合本区域特点,制定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细化路线图、时间表并组织实施。

  2.全面排查,分步实施。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摸底调查与整治工作,摸清入河排污口现状和问题,建立台账,不留“死角”。

  3.落实责任,分工协作。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等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市水务、工信、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4.稳中求进,民生优先。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稳扎稳打,把握整治工作时度效,服务高质量发展。做好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入河排污口统筹工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稳妥有序推进整治工作。

  三、目标任务

  1.任务范围。排查整治范围为全市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

  2.工作对象。所有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3.工作进度安排。20xx年6月20日前,完成跨县(区)域断面布设工作;6月30日前,基本完成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7月15日前,完成疑难复杂排污口溯源工作;8月31日前,基本完成全市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4.材料报送安排。6月15日前,报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7月2日前,报送排查工作完成情况汇报和入河排污口排查成果登记表,同时报送《入河排污口排查报告》〔按照附录B编写〕及排查成果图;7月16日前,报送溯源工作完成情况汇报和入河排污口溯源结果登记表;9月1日前,报送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和入河排污口整治信息表。

  联系人:赵婧男;联系电话:6438;邮箱:

  四、技术依据

  此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是省委主要领导专门安排的集中攻坚工作,原则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技术指南》等相关要求开展,上级再有新要求,按新要求执行。

  由于入河入海排污口“查、测、溯、治”相关多个标准,生态环境部正在研究制定过程中,将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目前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xx)、《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遥感航测技术规范》(HJ1233-20xx)、《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遥感解译技术规范》(HJ1234-20xx)、《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xx)四个技术规范。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等在工作推进中,可立足本地实际,考虑排污口问题整治或审核设置的不同需求,从有利于落实责任、推动工作出发,因地制宜开展排污口分类,必要情况下,也可在上述四个规范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xx〕17号)基础上,结合区域实际情况细化排污口分类。

  五、工作程序

  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程序包括排查、溯源、整治、规范化建设等,按照《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技术指南》开展具体操作。

  (一)排查

  1.开展三级排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等依据辖区内水系分布特征,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排查范围,开展深入排查,摸清掌握各类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

  按照三级排查模式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第一级排查可视排查溯源工作实际需求,通过无人机遥感航测、卫星遥感、无人船监测、智能机器人或其他数据资料排查方式开展,通过第一级排查出的入河排污口,有必要的可通过第二级人工排查予以核实。第二级排查仍无法明确的入河排污口,需要开展第三级排查,通过第三级排查对第一级、第二级排查成果进行查缺补漏。

  2.监测要求

  在排查、溯源、整治过程中,可通过监测确定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类型、浓度,辅助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判定,并明确入河排污口是否需要整治。

  水质快速检测。入河排污口排查人员在现场需要快速确定水质状况时,可采用水质快速检测方法。水质快速检测因子包括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采用检测试纸、试剂包等方法进行现场测试。流量依据入河排污口现场条件采用容积法、浮标法等方式进行估算。样品采集为瞬时样品,应选择污水混合均匀、靠近采样断面(点)中心,并尽可能在入河排污口水质不受到河水影响的区域采样。

  人工采样监测。对存在异常情况的入河排污口,实施人工常规采样、实验室内检测分析。具体包括:水质数据异常(pH9、COD>100mg/L、氨氮>10mg/L、总磷>1mg/L)、水体水色异常、恶臭等异常情况。人工常规采样、实验室内检测分析参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xx)要求实施。

  3.排查成果

  在三级排查基础上,建立入河排污口排查档案存档备查,并按照相关要求上报。排查成果用于后续监测、溯源、整治等相关工作。排查成果包括(视实际排查情况整理):

  a.入河排污口名录包括各类排查表、影像资料;

  b.入河排污口排查报告,排查成果图;

  c.排查工作资料包括排查方案、调研、培训、排查、会议等文件和影像资料;

  d.遥感影像;

  e.资料汇编包括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信息,基本图件(各类行政区划图、水系图、岸线图、敏感区图、地下管网图、功能区划图、其他相关图件),基本资料(行政区划边界资料、水系水文资料、历史掌握的排污口相关资料、敏感区资料、流域断面和污染源监测资料、重点排查区资料等)。

  (二)溯源

  排查发现的入河排污口,按规定开展编码命名,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属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为责任主体,或由市政府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从而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管。

  (三)整治

  实施分类整治,明确排污口分类。根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明确整治要求,根据具体问题类型,按照“取缔关闭一批、清理合并一批、整改规范一批”要求开展整治工作。

  (四)规范化建设

  排查、溯源、整治过程中,按需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对完成整改的入河排污口以及经排查、溯源、监测后无需整治的入河排污口开展规范化建设,并纳入日常监管。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负责入河排污口硬件建设,主要包括监测点、标识牌、视频监控系统等设置,软件建设包括入河排污口台账、调查信息、申请、登记、审批、监测、排查整治、监督检查等档案资料。入河排污口台账要按照电子化存储和纸质存储两种形式同步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开展监测的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县(市)区及市生态环境部门报送上年度入河排污口使用和监测情况。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我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由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统筹推进,市整改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办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协作,紧盯目标任务,加强组织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等承担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压实各有关部门责任。

  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牵头指导监督抽查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牵头市水务、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参与,依法取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开展沿河湖入河排污口优化整治。

  市水务部门(市河湖长制办公室),结合河湖岸线管理、灌区管理、水旱灾害防御、堤防运行管理等工作,牵头指导监督抽查各县(市)区大中型灌区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对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追加纳入我市河湖长制年度重点任务、挂图作战任务清单。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河湖长制年度考核,作为河湖长履职及相关责任单位考核的重要指标。入河排污口台账建立后,指导各县(市)区将每个排污口落实到该河段的河湖长,确保管护到位。

  市住建部门,牵头负责指导监督抽查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城镇雨水排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监督抽查城镇污水处理厂溢流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提供排水许可、城镇排水管网矢量数据、排水管网报批报建信息等相关材料;牵头市生态环境、水务、城管、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参与,结合《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建城〔20xx〕29号)等要求,全面排查污水管网、雨污合流制管网等设施功能及运行状况、错接混接漏接和用户接入情况等,摸清污水管网家底、厘清污水收集设施问题,开展生活污水散排口截污纳管整治工作和城镇雨水排口旱天污水直排治理工作。

  市工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在信息互换、确定排污企业责任、督导问责等工作中提供必要协助。

  市交通运输部门,结合港口码头污染防治等工作,牵头指导监督抽查各县(市)区、省镜管委等港口码头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市自然资源部门,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完成矿山和尾矿库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河流水面、沟渠、水工建筑用地、滩涂等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县区行政区划矢量数据。

  市农业农村部门,结合畜牧业资源化利用等工作,牵头指导监督抽查各县(市)区畜牧业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结合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等工作,牵头指导监督抽查各县(市)区、省镜管委等水产养殖业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市城管部门,牵头做好违法倾倒餐厨垃圾和占用道路、广场经营性清洗机动车辆或者在室内清洗机动车辆向室外排放污水行为监管工作。

  市应急管理部门,提供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审批信息,包括矿山和尾矿库数量、位置、等级、生产方式、排洪系统等基础信息。

  市财政部门,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开发区管委会,承担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主体责任,做好管辖范围内各类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每个入河排污口的责任单位,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省镜管委,做好管辖范围内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落实镜泊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属地管理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承担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主体责任,明确每个入河排污口的责任单位,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各级河湖长年度重点任务、挂图作战任务清单和年度考核,将每个排污口分到具体负责包保的河湖长。

  各县(市)区政府,承担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主体责任,做好管辖范围内各类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县、乡、村各级河湖长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集中攻坚工作,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县、乡、村河湖长年度重点任务、挂图作战任务清单和年度考核,将每个排污口分到具体负责包保的河湖长。明确每个入河排污口的责任单位,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二)加强支撑保障,确保完成任务。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管理经费予以保障。在人员、资金、项目方面,加大对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投入力度,确保足额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强化技术支撑,可借助第三方技术力量,开展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可利用无人机航测、卫星遥感、水面航测、水下探测、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和装备。市生态环境局成立技术指导组,负责指导App和技术操作,组建专家团队,组织交流培训,为全市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明确技术要求,保障工作质量。建立质量控制与审核制度,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成立督导检查组,抽查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情况;聘请第三方技术力量或专家,组成核查组开展全过程质量控制与审核管理工作。同时,在排查、溯源、整治各阶段,统筹运用人工检查、技术排查、资料核查等手段,采取天空航拍、地面检查、水上巡查等方式,反复校核,不断试验摸索,确保排查整治无遗漏,信息填报无“错判”。

  (四)强化督查管理,严格环境执法。市、县政府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市水务、工信、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加强环境执法,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入河排污口整治过程中,要以严厉打击涉水环境问题为重点,倒逼陆域污染源治理,全面开展涉水企业及其入河排污口专项执法检查,督促整改到位,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五)开展督查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将被作为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及相关部门要定期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工作落实,严格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将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依法依规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六)建设信息平台,部门资源共享。各相关部门和责任主体要依托现有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排污口信息平台,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七)加强公众参与,畅通监督渠道。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各级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政府的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第九篇: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国家海洋督察有关要求,以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陆海统筹、以海定陆,强化源头治理,实施“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监管”等五项重点任务,分类治理入海排污口,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监管体系,有效管控入海排污口,减少陆源入海排污量,提升海洋生态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全面查清我镇海域所有入海排污口底数,制定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并推进实施,建立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体系,有效管控各类入海污染排放,为改善东里镇生态环境质量奠定基础。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原则。全面排查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入海排污口,全面了解污染物排放状况,基本掌握陆源入海污染物排放情况,做到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全口径。

  (二)坚持多手段、求实效原则。采用徒步调查、现场走访、群众举报等传统手段,确保掌握真实状况,真实摸清入海排污口底数。

  (三)坚持分工负责、上下联动原则。切实落实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属地政府的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积极与市直有关部门沟通交流,协调工作。

  四、整治范围

  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洞等直接向近岸海域排放的,或通过与近岸海域直接相连的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向海洋排放的涉水排放口。有设置监测断面的.直接入海河流,自入海河口向上游上溯至河流入海口监测断面范围内的涉水排放口;未设置入海口监测断面的,原则上自入海河口下边界向上游上溯2km,沿岸左右展开500m范围内的涉水排放口。

  五、重点任务

  (一)排查。全口径、全覆盖拉网式摸清全镇入海排污口的数量、类型及分布,建立全镇入海排污口台账。

  (二)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要求,监测各类入海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情况,基本掌握陆源污染物入海量。

  (三)溯源。监测后进行溯源分析,查清污水来源,建立规范化的入海排污口档案,实现“一口一档”。

  (四)整治。按照“一口一策”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整治入海排污口,有效管控入海排污量。

  (五)监管。在有效规范入海排污口全过程管理的基础上,建立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强化日常监管,严守治理成效。

  六、时间安排

  (一)工作部署阶段(20xx年9月10日)

  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机构、责任分工、时间节点和经费保障等。

  (二)排查、监测及溯源阶段(20xx年9月底前)

  “全覆盖”式排查,分析辨识疑似入海排污口,对排查范围内入海河流、河涌、溪流、沟渠、滩涂、湿地、码头、人口集中区以及暗管、渗坑、裂缝等进行“全口径”现场排查,核实确定入海排污口信息,对疑难区域、疑难范围进行查漏补缺,重点攻坚,进一步完善入海排污口名录。

  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边溯源的工作要求,制定落实入海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计划,与实地调查摸底同步开展水质监测,并做好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三)分类整治阶段(20xx年10月20日前)

  按“一口一策”工作原则,逐一明确入海排污口整治要求,分类推进入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有效管控入海排污量,确保入海排污口水质逐步改善。

  (四)长效管理阶段

  建立入海排污口“查、测、溯、治、管”等工作规范体系,逐步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入海排污口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切实落实治海主体责任,防止已整改完成的入海排污口回潮、反弹。

  七、责任分工

  各村(社区):各村(居)委员会是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镇生态环境办公室:承担东里镇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对专项行动实施统一调度,建立我镇入海排污口台账,推动建立入海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督促指导各村(社区)做好企业入海排污口、入海河流排查整治工作。

  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督促指导各村(社区)做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入海排污口、农村排水沟排查整治工作;负责提供东里镇海岸线图、海洋功能区划、城镇污水处理厂等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相关资料。

  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督促指导各村(社区)做好雨洪径流排口、畜禽养殖入海排污口、农田入海排水口等排查整治,负责提供东里镇水系图、水功能区划、雨洪径流排口、沿海畜禽养殖、农田排水口、涉海保护区相关排查整治资料,配合做好排查整治工作。

  镇渔政服务中心:督促指导各村(社区)做好水产养殖排放口排查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渔港内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提供沿海水产养殖入海排放口清单、渔港清单等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相关资料。

  八、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成立东里镇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镇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按序时进度扎实推进落实各项工作。

  (二)加强协调联动。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责任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形成排查整治工作合力。镇责任部门、各村(社区)要认真履行属地责任,做好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驻村领导干部要深入督导协调推进,确保取得良好成效。

  (三)严格责任落实。各村(社区)要坚决扛起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对履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问题突出的干部将予以通报。

  (四)做好信息公开。依法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主动展示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篇: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范文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逐步建立“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的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为全省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奠定坚实基础,为四川美丽河湖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水陆统筹,以水定岸。统筹岸上和水里,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确定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实现“受纳水体—入河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

  明晰责任,严格监督。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统一要求,差别管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指导督促各地排查整治现有排污口,规范审批新增排污口,加强日常管理。地方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实行差别化管理。

  突出重点,统筹实施。以县(市、区)纳入河湖长制管理的河流湖库及其他不达标水体作为重点,统筹长江、赤水河流域排查成果,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建立完善管理机制,全面规范管理入河排污口。

  (三)目标任务

  20xx年底前,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启动入河排污口整治和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工作。

  20xx年底前,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形成管理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较为科学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及监督管理体系。

  20xx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

  二、开展排查溯源

  (四)组织排污口排查。各市(州)人民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工作及日常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深入排查,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本行政区入河排污口名录。排查范围分为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重点区域以各省级河长制河流干流、重要支流的岸线为主,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向陆地延伸,形成网状排查全覆盖。重点区域以外的为一般区域,重点关注人口集中、工业聚集、排污问题相对突出、环境风险高、生态敏感脆弱区域。

  (五)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各地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入河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监测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六)同步监测研判排污状况。按照“边查边测”原则,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水质、水量、污染物种类。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排污许可相关要求,督促指导排污单位对本单位废水开展自行监测,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对入河排污口开展自行监测。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开展监督监测,入河排污口监测必测指标为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其他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根据需要增加。有污染源普查监测、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等有效数据的入河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重点区域既上岸查污染源和排污口,又同步开展相关河段水质监测,准确掌握流域水环境突出问题及成因,推动实现精准治污。

  三、实施分类整治

  (七)明确入河排污口分类。根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xx),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此前按《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分类、命名的入河排污口应重新命名、编码。医疗机构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参照工业排污口中工矿企业排污口管理。

  (八)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一口一策”原则制定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整治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各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清单。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已按《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排查出的城镇雨洪排口、农田退水口、沟渠、河港(涌)、排干等,纳入其他排口予以保留,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Ⅴ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

  (九)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十)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入河排污口应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告知属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地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

  (十一)规范整治一批。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入河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四、严格监督管理

  (十二)加强规划引领。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入河排污口布局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十三)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入河排污口审批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十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统筹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设置、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部门负责根据河道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市垃圾填埋场排污口排查整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排污口排查整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田退水口、大中型灌区排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十五)严格环境执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入河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要督促指导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十六)建设信息平台。生态环境厅依托现有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设全省统一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平台,管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三线一单”、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及时报送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并纳入国家生态环境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各市(州)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入河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五、加强支撑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省河长制办公室、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作用。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紧盯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机制,督促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责任,及时跟进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生态环境厅对工作不力的地区进行通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十八)严格考核问责。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市(州)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并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对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人员责任。

  (十九)加强公众监督。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要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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