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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关问题的批复

作者:浅野末2024-08-10 14:21:01

导读:篇一:关于有关问题的批复 x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x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 如果觉得还不错,就继续查看以下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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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关于有关问题的批复

  x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x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x总局公告x年第10号),公布了保留的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请你局按照x总局公布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实施行政许可,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

  x总局

  x年9月12日

  篇二:关于有关问题的批复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铁路局:

  原铁道部关于报请审批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方案和公司章程的请示收悉。现就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

  二、中国铁路总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由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依法对公司进行行业监管。

  三、中国铁路总公司以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为主业,实行多元化经营。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负责国家铁路客货运输经营管理,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保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运输和特运、专运、抢险救灾运输等任务。负责拟订铁路投资建设计划,提出国家铁路网建设和筹资方案建议。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建设项目。负责国家铁路运输安全,承担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中国铁路总公司注册资金为10360亿元人民币,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实有国有资本数额以财政部核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数额为准。

  五、中国铁路总公司的领导班子由中央管理;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六、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各类投资经营业务,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七、同意将原铁道部相关资产、负债和人员划入中国铁路总公司,将原铁道部对所属18个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3个专业运输公司及其他企业的权益作为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国有资本。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历史债务问题没有解决前,国家对公司暂不征收国有资产收益。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公司可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由公司用于再投入和结构调整。

  八、建立铁路公益性运输补贴机制。对于铁路承担的学生、伤残军人、涉农物资等公益性运输任务,以及青藏线、南疆线等有关公益性铁路的经营亏损,研究建立铁路公益性运输补贴机制,研究采取财政补贴等方式,对铁路公益性运输亏损给予适当补偿。

  九、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后,继续享有国家对原铁道部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对铁路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继续明确铁路建设债券为政府支持债券。对企业设立和重组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各项税费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增加铁路改革成本。

  十、中国铁路总公司承继原以铁道部名义签订的债权债务等经济合同、民事合同、协议等权利和义务;承继原铁道部及国家铁路系统拥有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品牌、商标等权益,统一管理使用。妥善解决原铁道部及下属企业负债,国家原有的相关支持政策不变,在中央政府统筹协调下,综合采取各项措施加以妥善处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处理方式。

  十一、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后,要加强铁路运输调度集中统一指挥,维护良好运输秩序,保证重点运输、公益性运输,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职工队伍稳定。要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按期完成“”规划建设任务。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完善路网结构,优化运输组织,强化安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提高运输效率和效益,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要继续深化铁路企业改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进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由财政部根据本批复精神完善后印发。

  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是深化铁路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推动铁路建设和运营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做好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各项工作,确保铁路体制改革顺利、平稳实施。

  国务院

  x年3月14日

  篇三:关于有关问题的批复

  农业部:

  你部《关于开发“”的情况和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开发“”(无污染食品)对于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质量,促进食品工业发展,增进人民身体健康,增加农产品出口创汇,都具有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这是一项新的工作,我国目前还处在起步阶段。要采取有效措施,坚持不懈地抓好这项开创性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

  二、鉴于“”出口涉及的商品种类较多,按有关规定由有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出口。经贸及有关部门要为“”进入国际市场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帮助。

  三、中央财政视每年的财力可能,对组织“”开发,适当给予事业费支持。

  四、你部应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根据国际市场要求,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完善“”标准,以推动“”开发工作朝着正规化、标准化的方向发展。

  五、有关“”开发的科技攻关、基地建设、税收减免等问题,请与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国家农业投资公司和国家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解决。

  篇四:关于有关问题的批复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铁路局:

  原铁道部关于报请审批总公司组建方案和公司章程的请示收悉。现就组建总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总公司组建方案》和《总公司章程》。

  二、总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由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依法对公司进行行业监管。

  三、总公司以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为主业,实行多元化经营。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负责国家铁路客货运输经营管理,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保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运输和特运、专运、抢险救灾运输等任务。负责拟订铁路投资建设计划,提出国家铁路网建设和筹资方案建议。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建设项目。负责国家铁路运输安全,承担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总公司注册资金为10360亿元人民币,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实有国有资本数额以财政部核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数额为准。

  五、总公司的领导班子由中央管理;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六、总公司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各类投资经营业务,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七、同意将原铁道部相关资产、负债和人员划入总公司,将原铁道部对所属18个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3个专业运输公司及其他企业的权益作为总公司的国有资本。总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历史债务问题没有解决前,国家对公司暂不征收国有资产收益。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公司可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由公司用于再投入和结构调整。

  八、建立铁路公益性运输补贴机制。对于铁路承担的学生、伤残军人、涉农物资等公益性运输任务,以及青藏线、南疆线等有关公益性铁路的经营亏损,研究建立铁路公益性运输补贴机制,研究采取财政补贴等方式,对铁路公益性运输亏损给予适当补偿。

  九、总公司组建后,继续享有国家对原铁道部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对铁路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继续明确铁路建设债券为政府支持债券。对企业设立和重组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各项税费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增加铁路改革成本。

  十、总公司承继原以铁道部名义签订的债权债务等经济、民事合同、协议等权利和义务;承继原铁道部及国家铁路系统拥有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品牌、商标等权益,统一管理使用。妥善解决原铁道部及下属企业负债,国家原有的相关支持政策不变,在中央政府统筹协调下,综合采取各项措施加以妥善处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处理方式。

  十一、总公司组建后,要加强铁路运输调度集中统一指挥,维护良好运输秩序,保证重点运输、公益性运输,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职工队伍稳定。要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按期完成“”规划建设任务。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完善路网结构,优化运输组织,强化安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提高运输效率和效益,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要继续深化铁路企业改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进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总公司组建方案》和《总公司章程》由财政部根据本批复精神完善后印发。

  组建总公司是深化铁路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推动铁路建设和运营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做好组建总公司的各项工作,确保铁路体制改革顺利、平稳实施。

  国务院

  x3年3月14日

  篇五:关于有关问题的批复

  你局《关于报批x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公司章程的请示》(国邮〔x6〕398号)收悉。现就组建x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x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x集团公司章程》。

  二、x集团公司是在原国家xx局所属的经营性资产和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组建的大型国有独资企业。主要经营国内和国际邮件寄递、报刊等出版物发行、汇兑、储蓄、物流、邮票发行等业务。公司注册资金为800亿元,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实有国有资本数额,待公司成立后由财政部核定。

  三、x集团公司暂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四、同意x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集团公司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以下称有关企业)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行使出资人权利,依法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集团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五、同意将各省xx局和原国家xx局直属单位的经营性净资产上划作为x集团公司的国有资本。集团公司对有关企业享有资产收益权。国家未对国有企业统一征收国有资产收益前,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集团公司可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结构调整。

  六、x集团公司的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集团公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资源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统一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单列,并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

  七、x集团公司实行合并财务报表制度,其所属全资企业和分支机构由集团公司集中汇总缴纳所得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xx单位经营的普遍服务、特殊服务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八、x集团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普遍服务义务;受国家委托,承担机要通信业务、义务兵通信等特殊服务。集团公司要建立健全成本削减激励机制,在保证普遍服务能力和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努力降低普遍服务成本,在此基础上,普遍服务亏损由国家财政补贴。

  九、x集团公司组建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xx企业的原有扶持政策继续施行;地方人民政府对xx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在规范的基础上继续执行。

  十、x集团公司组建后,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业务结构,优化网络,实行企业内部重组,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投资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改组和规范,逐步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组建x集团公司是深化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家xx局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组建x集团公司的各项工作,确保体制改革顺利、平稳实施。《x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x集团公司章程》由财政部、信息产业部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国 务 院

  二○八月二十八日

  篇六:关于有关问题的批复

  xx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局部调整xx镇总体规划的批复

  xx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要求局部调整xx镇总体规划的请示》(平大政〔x2〕89号)收悉。经审核,你镇对总体规划中的横三路与纵四路交界的公共绿地用地性质的规划调整,经有关专家论证,并提交镇人大主席团审议通过,手续完整,程序规范。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镇横三路与纵四路交界的公共绿地用地共7亩的用地性质调整为公共建筑用地。

  二、同意你镇将原规划公共绿地7亩,往西调至江寨村石坪里组王公山地段。

  三、你镇要严格按县政府批复的《xx镇建设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强化城镇规划管理,加快城镇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此复

  xx县人民政府

  x3年2月28日

  篇七:关于有关问题的批复

  xx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的请示》(深国税发〔x5〕115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鉴于xx市实施“四证合一”登记新模式,由工商部门采集纳税人基础信息、登记注册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在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领用(代开)发票时,再对纳税人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税种(基金、费)范围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税种核定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

  二、同意xx市地税局取消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的零申报,通过国税、地税合作和风险管理,实现强化征管的目的。

  三、请你局按照《请示》中提出的配套管理措施,做好相关工作,减轻征纳双方负担,提高征管效率。

  国家税务总局

  x5年7月31日

  篇八:关于有关问题的批复

  xx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x6〕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6年第10号),公布了保留的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请你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实施行政许可,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

  国家税务总局

  x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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