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个人取保候审申请书 篇1 申请人:王,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河北省XX市北城区XX小区南楼东单XX室。系犯罪嫌疑人胡之妻。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男,XX岁,工作单位... 如果觉得还不错,就继续查看以下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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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保候审申请书 篇1
申请人:王,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河北省XX市北城区XX小区南楼东单XX室。系犯罪嫌疑人胡之妻。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男,XX岁,工作单位:x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胡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胡因涉嫌罪一案,于2019年11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申请人系嫌疑人的妻子,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其保证方式是交纳若干保证金。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1、对胡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本人认为,胡平时表现良好,并在XX市有固定的住处,随时可以讯问,目前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2、胡身患乙肝需要治疗,家有老人需要照顾。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本人认为,胡在被刑事拘留前就患有乙肝,曾被检查出乙肝大小三阳,在家时经常出现肝脏疼痛难忍的现象,并且家中父母已达80多岁高龄,需要胡回家照顾。故依法可对胡采用取保候审的办法。
综上,对嫌疑人胡采取取保候审,既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会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有利于其治疗疾病,有利于社会、家庭的和谐,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60条规定的条件,故申请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之规定,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恳请予以批准。
此致
XX县公安局
申请人:胡的妻子
王
【延伸阅读】
律师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
案件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将其从羁押场所释放,但保证传讯时及时到场的一种强制措施。在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是嫌疑人亲属的最大期盼,也是最能体现律师工作成果之一。尽管我国司法实践中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案例较少,但作为律师必须将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作为这一阶段重要工作来做,这是作为律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五种条件只有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不致对社会危害;3、严重疾病;4、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5、羁押超过法定期限。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可能无罪理由,并不是取保候审条件之一;因此不应该在陈述实体上无罪来作为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实践中许多嫌疑人亲属甚至律师也在做徒劳之力。一般情况下后两种理由侦查机关会主动变更强制措施,所以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主要在前三种理由上下功夫。
取保候审难是我国的实际状况,律师应穷尽一切办法,探寻事实、阐述法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期能成功说服侦查机关将嫌疑人取保候审。因此律师的申请取保候审书质量非常关键,另外;律师在做侦查机关的工作中也体现着律师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在侦查机关7日内作出不同意答复后,律师有权知道不同意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律师受当事人委托,给予当事人的信任和期盼,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下穷尽所能为当事人说话,这是律师之责。
个人取保候审申请书 篇2
申请人:___事务所__律师。手机号________。地址:__省__市___区__路__号。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潘政礼予以取保候审。
理由:犯罪嫌疑人___因______一案,于20__年9月11日经__(省)____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根据本案犯罪嫌疑潘潘政礼的父亲的要求,本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保证金为____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条和第__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对犯罪嫌疑人___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请予批准。
此致
__(省)__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__
____年__月__日
个人取保候审申请书 篇3
(注:本范本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已被批准逮捕,在捕后侦查阶段由律师代为提起取保候审申请时使用。)
申请人: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单位职务、住址)因涉嫌某某罪名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恳请贵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事实与理由:
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委托,指派本人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嫌疑人律师,为其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通过询问委托人,会见犯罪嫌疑人,并结合法律规定和北京市近期颁布的刑事司法政策,本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所涉案件性质轻微,又是从犯,且系在《关于限令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所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的,因此,恳请贵局详细审查上述情节,对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一、在《通告》规定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根据《通告》精神应当从宽处理。
20xx年6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颁布了20xx年第4号《关于限令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第一条限令“各类犯罪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xx年9月30日,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本案犯罪嫌疑人于20xx年7月18日向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自愿置于警方控制之下,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符合《通告》关于投案期限的要求。《通告》也第3条明确规定,“在期限内自动投案自首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恳请贵局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
由于本案目前处于侦查阶段,本人没有查阅案件,因此,不便于对本案实体问题发表观点。但,本人作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提请贵局关注以下两个问题:
1、即便被认定共同犯罪人,其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很可能是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假如被定罪的话,羁押状态将严重制约法院对其“从犯”和“自首”两大法定从宽量刑情节的适用,使得承受本不应当承受的刑罚。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由于种种原因,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期限会对法院判决结果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恳请贵院对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以使得其从犯和自首的量刑情节在定罪的情况下能够得以充分体现。
综上所述,主动投案自首,一方面是其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追诉犯罪的客观表现,另一方面更反映出他迫切希望侦查机关查明案件真相、分清责任的主观愿望。所涉案件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就本案具体情况,符合《刑诉法》第51条规定的“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
因此,贵局变更强制措施,对采取取保候审,既是对法律和公民人身自由的尊重,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恪守,又是对本市刑事司法政策的切实贯彻执行。
特此申请,望予批准!
此致
公安局
申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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