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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作者:凤夜邪2024-04-18 12:04:01

导读: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篇一 全市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指导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医疗机构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如果觉得还不错,就继续查看以下内容吧!

此文《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推荐8篇)》由作文录「Zwlu.Com」小编推荐,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篇一

  全市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指导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医疗机构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__市市场监管局联合__市医疗保障局现对全市各类各级医疗机构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严格遵守两定协议规定,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自觉维护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杜绝价格违法行为。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各医疗机构要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采用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全面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价格以及药品、各种医用耗材名称、价格、计价单位等有关情况。明码标价要做到真实明确、标示醒目。

  三、医疗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各医疗机构要强化医护人员和收费人员遵守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自律意识,规范收费行为,服从价格监管,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制定价格,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秩序。

  四、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政策文件。各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得违反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以及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

  (二)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不得违反政策规定进行收费;

  (三)不得违反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相关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不得有违反规定的其他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情况。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全市各公立、民营医疗机构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医疗价格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及医疗保障部门将依法对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各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

  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篇二

  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督促医疗机构自觉遵守实国家和省、市各项医疗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医疗领域价格秩序,切实减轻群众不合理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现对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各医疗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牌)、价目表(本)、电子查询系统以及其他有效方式进行价格公示。全面公示药品、医用材料的名称、价格、计价单位等以及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明码标价要做到真实明确、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

  公办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和药品、耗材价格政策,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医护人员和收费人员遵守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的自律意识。社会办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医疗价格收费行为,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制定医疗收费价格,自觉维护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最高可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按照提醒告诫要求,全面开展自查,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立查立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杜绝价格违法行为发生。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新区市场监管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篇三

  为有效解决医疗乱收费问题,维护医疗领域价格秩序,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__市市场监管局现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和药品、耗材价格政策,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医护人员和收费人员遵守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的自律意识,规范收费行为,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制定市场调节价,自觉维护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各医疗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牌)、价目表(本)、电子查询系统以及其他有效方式进行价格公示。全面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名称、价格、计价单位等以及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明码标价要做到真实明确、标示醒目。

  三、各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分解收费项目收费;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

  (二)违反政策规定收取医用耗材费或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用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药品和医用耗材费;违反零差率规定销售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和医用耗材;

  (三)混淆方法学多收检验费;混淆不同型号检查设备多收检查费;

  (四)违反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相关规定,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医院或者患者的合法权益;

  (六)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患者或者接受服务并交费;

  (七)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八)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各医疗机构应按照本提醒告诫要求,进一步规范医疗价格行为,全面开展自查整改,杜绝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对医疗机构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不自查整改的,一经发现,将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还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各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篇四

  全市各类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指导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坚持办好民生实事、增进民生福祉,聚焦人民群众“看病贵”问题,促进医疗机构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__市市场监管局现对全市各类各级医疗机构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自觉维护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杜绝价格违法行为。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计价单位、服务价格等内容,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的,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分解项目和收费标准。医用材料、药品应当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标示醒目。

  四、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政策文件。各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

  (二)不得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

  (三)不得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四)不得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五)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

  (六)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七)不得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八)不得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九)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

  (十一)不得违反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相关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十二)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医疗机构或者患者的合法权益;

  (十三)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患者接受服务并交费;

  (十四)不得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十五)不得实施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全市各公立、民营医疗机构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医疗价格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各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进行投诉举报。

  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篇五

  全县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督促公立医疗机构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医疗相关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有效解决医疗乱收费问题,维护医疗领域价格秩序,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全县各类医疗机构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各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和药品、耗材价格政策,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医护人员和收费人员遵守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的自律意识,规范收费行为,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制定市场调节价,自觉维护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牌)、价目表(本)、电子查询系统以及其他有效方式进行价格公示。全面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名称、价格、计价单位等以及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内容、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明码标价要做到真实明确、标示醒目。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不得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二)不得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不得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三)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四)不得违反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相关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不得违反政策规定收取医用耗材费或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不得用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药品和医用耗材费;不得违反零差率规定销售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和医用耗材;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各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本提醒告诫要求,进一步规范医疗价格行为,全面开展自查整改,杜绝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对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还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各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

  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篇六

  全区各类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指导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督促医疗机构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全区各类医疗机构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自觉维护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杜绝价格违法行为。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各类医疗机构需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选择采用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全面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名称、价格、计价单位等信息以及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明码标价要做到真实明确、标示醒目。

  三、医疗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各医疗机构要强化医护人员和收费人员遵守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自律意识,规范收费行为,服从价格监管,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制定价格,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秩序。

  四、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政策文件。各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得违反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

  分解项目收费,以及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

  (二)不得违反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相关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有违反规定的其他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情况。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全区各公立、民营医疗机构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医疗价格行为。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对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我区各类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篇七

  为进一步指导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维护医疗价格秩序,有效防止违法违规价格行为,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__市场监管局对全旗各级医疗机构提醒告诫如下:

  一、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合理自主确定市场调节价,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医护人员和收费人员遵守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的自律意识,规范收费行为,自觉维护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各医疗机构应当在其门诊、住院处等显著位置进行项目、价格公示。公示时要公布本医院投诉电话和价格监督举报电话。价格变动时,及时变更相应公示内容,增强价格透明度。明码标价要做到真实明确、标示醒目。

  三、各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分解收费项目收费;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

  (二)违反政策规定收取医用耗材费或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以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取药品和医用耗材费;

  (三)混淆方法学多收检验费;混淆不同型号检查设备多收取检查费;

  (四)违反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相关规定,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医疗机构或者患者的合法权益;

  (六)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患者接受服务并交费;

  (七)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八)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各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价格违法行为时,请保存好相关证据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篇八

  全县各类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指导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医疗机构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__县市场监管局现对全县各类各级医疗机构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自觉维护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杜绝价格违法行为。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各类医疗机构要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可以选择采用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全面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名称、价格、计价单位等以及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明码标价要做到真实明确、标示醒目。

  三、医疗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各医疗机构要强化医护人员和收费人员遵守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自律意识,规范收费行为,服从价格监管,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制定价格,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秩序。

  四、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政策文件。各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得违反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以及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

  (二)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不得违反政策规定进行收费;

  (三)不得违反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相关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不得有违反规定的其他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情况。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全县各公立、民营医疗机构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医疗价格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各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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