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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实施方案

作者:方静言2023-11-14 08:12:57

导读:第一篇:运行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省、市、区关于校车管理工作精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切实开展好我镇校车... 如果觉得还不错,就继续查看以下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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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运行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省、市、区关于校车管理工作精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切实开展好我镇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工作,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学生的宗旨。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部门监管、财政补贴”的原则,加强对校车运营的管理,杜绝无证校车行驶。

  二、工作目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省市区关于疫情期间学生复学的会议精神指示,切实加强我镇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防疫工作,进一步增强广大师生、幼儿家长和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防疫意识,强化对货车、三轮车和摩托车违法载人的整治力度,使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现象得到有效控制,坚决制止无防护措施的校车上路和校车超载、超速、酒驾等违法行为,杜绝非客运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违法载客行为,杜绝无证校车行驶、校车不消毒运营,镇区范围内道路危险路段得到有效治理,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杜绝校车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逐步取缔非法学生接送车辆,确保学生安全。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我镇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和进行,经钱粮湖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钱粮湖镇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领导、组织和督促全镇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工作。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办公室,由严攀峰、盛先明、胡良海任办公室主任,分校具体负责校车日常监管工作。

  四、校车管理

  (一)校车申报

  1、申报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申报程序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先向中心学校、镇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准入审核表,并递交乘车学生姓名及家长签字合同,中心学校及镇政府实地考察线路确认需要后,校长、镇主管教育或安全生产的领导签名盖公章,再上报校车公司、交警大队、校车办审批,校车办与交警大队、校车公司现场实地核准后方可购车准入。

  (二)校车驾驶人申报

  1、申报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新冠肺炎感染症状。

  2、申报程序

  驾驶人向交警大队提交书面申请和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证明,经交警大队审核合格后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

  (三)校车行驶

  1、校车应当统一着黄色的车体外观颜色,在车辆两侧应当统一粘贴校车标牌,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车牌号码、车牌所有人、驾驶人、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随车照管人员姓名及其联系电话等。

  2、校车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携带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按规定的线路行走,在规定的停靠站点停靠,严禁超员、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4、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5、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督促校车驾驶人在行车前对校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发现驾驶人不具备校车驾驶资格,饮酒、吸毒、醉酒后驾驶,身体严重不适驾驶,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2)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以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和学校有关人员取得联系;

  (3)清点校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且间隔落座、系好安全带,保障疫情期间学生防护措施到位,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途中离开座位、嬉戏打闹或者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全部上下车后,本人方可上车或者离车;

  (6)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五、工作任务

  所有用校车接送的学校、幼儿园,必须按相关要求办理校车行驶证,所有驾驶校车的驾驶员也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办理校车驾驶证,校车和驾驶人在未取得资格证之前,一律不得上路接送幼儿,一经发现,立即作为非法营运车辆报交警大队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村(场)、社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要以对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提高对校车安全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迅速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制定切合实际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和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狠抓责任落实,全力开展校车安全管理活动。

  (二)明确分工,狠抓落实。各村(场)、社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将目标责任书的签订、校车责任考核与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明确责任具体分工,认真贯彻落实目标责任书的相应工作任务和指标,狠抓校园安全。

  (三)强化责任,严格督导。各村(场)、社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坚决贯彻“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各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把各项管理整治措施落到实处,力争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要严格标准,及时发现及时举报立即处理。

  第二篇:运行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字〔20xx〕2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切实保障广大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永新县民办幼儿园校车运营方案》。

  一、基本情况

  永新县辖23个乡(镇),242个行政村,15居委会,总人口约52万。

  1.幼儿上下学交通情况

  据20xx年9月统计,全县在园幼儿1.9万,共有幼儿园175所,其中公办幼儿园29所(含28所小学附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146所,公办幼儿园无校车接送,民办幼儿园现有46辆校车接送幼儿,乘坐校车上下学幼儿2300人。

  2.校车基本情况

  (1)《校车安全条例》实施后,我县幼儿园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并获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46辆,均为民办幼儿园自行购买的幼儿接送校车。

  (2)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46人。

  二、工作目标

  全面禁止非国家专用校车接送幼儿,对专用幼儿接送校车建立GPS监控系统,确保运营安全。

  三、运营模式

  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的基本原则,由民办幼儿园购买的标准幼儿校车接送幼儿。

  四、校车运营及线路许可(见附件)

  五、管理机制

  1.建立组织机构。成立永新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教育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教体、公安、交通、监察、财政、安监、工商、税务、运管、物价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立办公室于县教体局,由县教体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2.建立幼儿用车信息平台。县教体局每学期组织幼儿园对幼儿人数、乘车人数、需求车辆数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建立幼儿上下学通行情况台账;县交警大队负责对幼儿用车证照、驾驶人资质等情况进行登记;县交通局、县运管所负责对幼儿用车车辆检测、线路、路况、停靠点等方面进行登记,相关信息报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建立基础数据库,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县教体局、县交警大队、县交通局、县运管所要及时掌握动态信息,对于幼儿用车变更情况、对异常情况、突发事件及时预防,正确处置。县政府将根据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标本兼治,切实优化幼儿用车环境。

  3.建立督查考评制度。为全面推动全县幼儿用车管理工作,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工作,加强对县相关部门及各乡镇的考核考评。

  六、保障措施

  1.建立农村公路安全设施保障机制。县交通局、县公路分局、县城管局、各乡镇根据规定权限,每年在交通建设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完善农村道路特别是幼儿用车通过路段的安全标识、标线、防护隔离墩等设施。县交通局、县运管所要建立农村公路安全设施保障机制,按照“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做到建设一条、开通一条、养护一条。对于涉校涉生农村公路建设按照“三优先”原则,优先建设幼儿用车通行路段,优先保障幼儿用车通行路段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优先考虑幼儿用车通行路段的路面改善规划,确保幼儿用车通行路段安全畅通。

  2.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县政府将建立交通安全整治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巡逻制度。县交警大队、县城管局、县交通局、县运管所安排专门力量,上路巡查,及时排除交通安全隐患,严肃查处幼儿用车交通违法行为;二是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不定期组织相关乡镇和县交警大队、县交通局、县运管所、县教体局、县安监局等部门集中开展学幼儿用车打非治违行动,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第三篇:运行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市校车安全管理,积极探索符合我市实际、满足学生乘车需求的校车运营模式,有效预防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车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xx〕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xx〕219号)的有关规定和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校车运营管理安全主体责任,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司管理、部门监管”的原则,建立城乡资源共享、线路设置科学、管理规范、覆盖全市城乡的镇村公交(客运)网络,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二、校车运营管理模式

  实行“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公司管理”的运营管理模式,通过市政务服务大厅公平交易中心或电视台发布校车接送服务项目公告,鼓励在广西区内依法设立注册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提供校车服务,引入竞争机制,公开、公平、公正选择具有运营实力的校车服务公司提供校车接送学生服务。为规范校车运行安全管理,逐步实现专业化和集约化,校车的标准、配置与运营、资质审核等相关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梧州市有关规定统一指导,以“学生舒心、家长省心、政府放心”为宗旨,对新购置及原有校车的管理、使用、周期审验及入户申请等工作予以明确:

  1.校车服务公司自行采购国标校车,统一入户上牌、办理保险、车辆行驶线路、聘请司机等,给各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提供校车接送服务,按相关标准收取租赁费或交通费。

  2.各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可自行采购国标新校车,也可委托校车服务公司代购新国标校车,由校车服务公司与购买新校车的学校或幼儿园签订协议明确校车财产权属,纳入校车服务公司名下统一管理、统一监控、统一办理入户上牌、办理保险以及车辆行驶线路等业务,按相关标准每月缴纳管理费。

  3.各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原已购置正常使用的校车须纳入校车服务公司名下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监控,与校车服务公司签订协议明确校车财产权属,按相关标准每月缴纳管理费。

  4.各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办幼儿园由校车服务公司直接提供校车接送服务,按相关标准每月缴纳交通费。

  三、校车管理适用范围

  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当前校车主要用于解决农村路途较远的幼儿园专用校车及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的实际困难,离校较近的学生原则上不安排接送,但确需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使用学生专用校车接送。

  四、建立校车管理工作机制

  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属地化管理的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岑溪市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政法委,教育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住建局、民政局、司法局、城市管理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交管大队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具体措施,研究解决问题,每年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开展校车联合整治工作。各镇要相应成立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的校车管理工作,定期研究解决校车运营管理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各镇、市直有关部门要将加强和推进校车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当地教育惠民工程项目,作为重要民生工程来抓。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明确责任,努力使校车管理步入政府主导、管理规范、用车安全、群众满意的良性发展轨道,确保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坐上安全车、放心车。

  五、职责分工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组织市融媒体中心、电视台等媒体开展校车安全管理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宣传校车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营造校车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市委政法委:负责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将校车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市教育局:优化学校、幼儿园布局,提供乘车学生数量分布和用车需求情况;与各学校、幼儿园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指导和督促各校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联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各学校、幼儿园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配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进行校车交通安全检查,防止超员、超速、酒驾等违法行为;统筹建立校车管理台帐与数据库,上报校车管理信息。

  市公安交管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负责校车道路行驶过程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签注校车驾驶员准驾证和核发校车标牌,建立健全校车车辆、驾驶员信息管理台账;负责交通秩序的维护和管控,依法严查校车超员、超速和非正规校车接送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重点加强学校周边道路巡查和管理,对道路交通警示牌、减速带的设置提出具体意见,有序疏导、维护好交通秩序;按照权限为校车标牌办理审批手续,负责校车驾驶员准驾资格的审查;及时排查道路和校车的安全隐患,并以书面形式向市安委办报告相关隐患问题;负责督促校车持有人按照周期进行车辆技术综合性能检测,严把车辆安全技术关;加强警校共建,配合市教育局、应急局、交通运输局、学校做好对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公安交管大队、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严格排查校车通行线路安全状况,按照《公路法》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整改所属管养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为校车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会同市住建局、城市管理监督局等部门按照道路级别划分权限做好校车站点设立、路况维护等工作;积极配合市教育局、应急管理局、公安交管大队等部门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配合市政法委、市教育局、应急管理局、公安交管大队等部门打击非法接送学生的车辆。

  市财政局:落实市政府安排的校车补贴、奖励经费,并按时

  足额拨付到位。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畴,加强安全工作协调和对各有关部门落实安全职责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切实整改重大安全隐患。

  市司法局:负责依法审核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的校车管理规范性文件。

  市民政局、扶贫办、残联:负责做好低保家庭、困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残疾家庭乘车学生调查摸底、核实报送工作。

  市发改局:会同财政、教育部门适时制定指导性运营价格。

  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校车服务公司按标准收费,严厉打击乱收费乱涨价行为;督促落实涉及校车的价费优惠政策。

  各学校、幼儿园:负责本校(园)校车日常安全管理和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建立校车制度和校车台账,严格把关学生乘车条件;提供本校(园)学生乘坐校车的需求情况;制作学生乘车花名册,与校车公司做好人员清点交接手续,建立校车信息卡、接送联系卡等管理台账;做好学生在校门口上下车的安全管理、学生乘车的组织,确保学生按时上车,准点开车;每个校内站点设立若干名执勤教师,负责学生上下车的安全护导,并维持学生的乘车秩序;教育和引导学生不搭乘非法营运车辆,对非法营运行为及时举报;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法,并定期组织学生开展校车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做好学生家长与校车服务公司的沟通工作,协助校车服务公司与学生家长签订乘车服务协议。

  各镇人民政府:各镇成立校车管理机构,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落实镇、村(社区)分级管理的责任主体;掌握本辖区内需运送学生数量和接送学生的车辆需求情况,及时上报市校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校车履行协调、管理、监督职责,帮助、指导学校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督促辖区内相关部门依法对校车进行管理;按照道路级别划分职责权限负责做好镇、村(社区)道路站点设立、路况维护。

  校车服务公司:负责学生乘车的日常管理,对校车运营安全负全责;负责招聘符合条件的专职驾驶员,严格把好人员准入关,切实做好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要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乘务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做好学生乘车期间的安全护导,确保无超载超员情况发生;要及时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况良好,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要按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实时监控校车运行和学生安全;要规范校车保险管理,按规定及时投保交强险、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和座位险(暂按20xx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文件执行,如计算标准有变化按变化后的执行),进一步化解校车安全事故的经济赔偿风险;负责配备相关的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车辆运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校车及驾驶人管理档案、行车日记及每日登记出车情况,具体落实定人、定车、定时、定点、定线的“五定”管理制度;做好驾驶员和随车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根据乘车人数和线路的变化,每学期对车辆进行科学调整,最大程度地提高车辆利用率。

  市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建立健全联席会议、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加大对学校、校车服务公司及其他负有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督促检查力度;对执行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存在困难和社会稳定风险,研究部署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深入基层开展调研督导,帮助基层把握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建立长效机制,严格校车管理;对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研究制定考评细则及奖励方案。

  六、校车和校车驾驶人申报管理办法

  (一)校车申报

  1.申报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须投保交强险、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和座位险(暂按20xx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文件执行,如计算标准有变化按变化后的执行)。

  2.申报程序

  由中标的校车服务公司向市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和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材料,经市交管大队、交通运输局、教育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批准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二)校车驾驶人申报

  1.申报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2.申报程序

  驾驶人向市交管大队提交书面申请和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材料,经市交管大队审核合格后再递交市公安交管支队审核,再由市公安交管支队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

  七、校车行驶规定

  1.校车应统一着黄色的车体外观颜色,在车辆两侧应统一粘贴校车标牌,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牌号码、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跟车照管人及其联系电话等。

  2.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携带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校车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应遵守交通规则,按规定的线路行走,在规定的停靠站点停靠,严禁超员、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八、加快校车管理配套建设

  校车服务公司依据乘车人数和线路状况,统一指导校车的配备,市直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及时办好校车相关手续并投入运营。根据科学、合理的原则,建设学生候车亭或候车点标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待校车投入正常使用后,在重要干道和学生较为集中的地方增设交通安全设施或标志。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等工作。市政府成立相关组织机构,各相关部门和各镇要成立组织机构,加强校车服务管理。

  (二)成立校车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校车安全

  管理措施;对校车服务公司建立违章处罚制度;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等。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校车安全工作管理责任追究制,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对因未按规定实施校车安全工作,或者因管理不到位、防范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发生学生接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严格工作考核。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相关单位、镇年终绩效考核范围,对校车安全工作管理成绩突出或对工作不达标的,均要给予通报。

  (五)加强宣传。加强推进校车服务工作宣传,营造实施校车服务的良好氛围。有关部门、校车公司和学校要广泛开展校车安全工作和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和校车意外事件应急疏散演练,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篇:运行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县校车安全管理,规范校车运营,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67号)和省、市关于校车管理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学生为宗旨,以实现校车安全运营为目的,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部门监管、财政补贴”的原则,组建专业校车公司,购买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合理推广校车运营,切实改善中小学学生乘车条件,加强校车运营安全管理,确保全县校车工作稳步推进。

  二、运营服务对象

  因学校规划设置或撤并原因难以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学生。县城范围和农村公共交通能够满足学生上下学需求的原则上不使用或减少使用校车服务,因特殊原因对确需提供校车服务的,结合实际,采取校车专营等方式,规范提供校车服务。

  三、运营模式

  全县校车统一实行公司化运营模式。由校车公司分区域管理,公司统一购买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专门用于该区域的学生接送,县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和政策优惠。

  学校幼儿园按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在过渡期使用的非专用校车,不允许转让,逐步或按上级文件规定退出校车运营。

  四、校车公司管理

  (一)校车公司运营区域划分。由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校车办根据各校车服务公司的经济实力、购车能力、安全管理等因素确定运营区域。

  (二)校车公司营运职责。校车公司须与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公司的服务收费必须取得有关职能部门(物价、教育、财政等)的批准;与驾驶人、照管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做好驾驶人、照管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建立每日学生乘车接送台账,加强安全管理;履行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

  五、营运许可

  (一)校车购买许可

  购买专用校车前须先向县校车办提出购车申请,按县校车规划确定校车运营线路,经县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同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购买。新购校车必须符合《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xx)》,且必须从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第241批及以后)公布的校车产品中进行选购,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使用专段“湘BS”黄色号牌上户。

  (二)校车使用许可

  校车公司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校车办提出申请,提交《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证明资料,填写《株洲市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核发申请表》交县校车办,由县校车办将申报材料分别送县公安交警大队、交通运输部门审核,经县公安交警大队、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决定批准的,发放统一编号的校车使用许可文书,由县公安交警大队车管所发放校车标牌。

  (三)校车驾驶许可

  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向县公安交警大队提出申请,填报《株洲市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并提交证明其符合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资料。县公安交警大队对符合条件的,签注准驾。校车公司、学校(幼儿园)应将驾驶许可相关资料报县校车办备案。

  (四)校车收费许可

  1.收费原则。符合接送范围的学生,根据自愿乘车交费的原则收费,每生每期收取的乘车费由县物价、教育、财政等部门适时确定。

  2.收费方式。乘车费由校车公司根据每生实交金额开具相关专用票据,组织收取。

  (五)校车行驶许可

  1.统一运营标志。运营校车接送学生幼儿时须统一在前后两端放置校车标牌,配备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牌号码、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有效期限等事项。

  2.统一运营线路。运营校车须按规定的线路行走,在规定的停靠站点停靠(原则上每一个村民小组最多只能设立一个停靠点)。停靠站点建设由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3.统一运营要求。校车须由取得相应准驾资格的司机驾驶,聘请随车照管人员,按照指定校车、指定人员(含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乘坐学生或幼儿)、定运行时间、定运行趟次、定运行路线、定学生(幼儿)座位的六定方式接送,校车必须实行3G视频实时监控,严禁超载、超速、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

  六、补贴政策

  (一)财政补贴

  1.学生交通困难补贴。对客运班车、校车无法通行的农村偏远地区的家校距离10公里以上、在户口所在乡镇就读且学校无法提供寄宿条件的小学生给予交通困难补贴,补贴标准每生每月50元,每期5个月。

  2.乘车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由财政统一支付,为每位乘坐校车上下学的学生和幼儿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每生每期10元。

  3.校车购车补贴。每辆取得校车标牌提供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服务的新购标准校车,可享受购车补贴,补贴标准为购车款的15%。

  4.校车监控平台运营服务费。建立统一的校车监控平台,现有校车的车载3G终端设备费用由财政和车主各负担一半。20xx年8月以后新购的校车必须安装车载3G终端设备且纳入全县统一的校车3G监控平台管理,费用由车主自理。全县所有校车3G监控平台运营服务费用由财政统一支付。

  5.校车运营管理奖补。每年财政安排90万元资金用于校车安全运营奖励。此项奖补资金的发放以县校车办的考核结果为依据。

  6.以上财政补贴根据实际情况和上级有关要求适当调整。

  (二)工作经费

  县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校车管理工作经费,供校车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办公开支和奖励校车管理相关人员。

  (三)优惠政策

  为降低校车运营成本,减轻学生乘车负担,相关部门应制定、落实好各项扶持优惠政策:

  1.税务部门按湖南省地税局20xx年2号公告中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2.公安交警按成本收取校车驾驶人准驾资格办理、校车标牌办理费用;

  3.质监部门协调车辆检测机构按最低收费(复检不收费)每年为每台校车进行两次综合性能检测;

  4.交通运管部门免收、减收校车运输管理、客运建设基金等相关费用;

  5.工商部门在校车公司注册办证等方面给予优惠;

  6.保险机构应按规定费率浮动因子给予最大优惠,并建立理赔绿色通道,实行快处快赔;

  7.凡取得校车营运标牌的校车均可以享受上述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七、营运管理

  (一)签订安全责任状。校车办与各校、校车公司签订学生用车安全管理责任状,学校与校车公司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校车公司与驾驶员、随车照管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通过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二)加强安全教育。加强对师生、家长、驾驶员、照管员、工作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学校要把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计划,严格落实每学期两个课时的教学任务;交警、交通、校车公司等部门定期组织驾驶人和照管员进行安全文明驾驶、应急知识学习。

  (三)进行联合整治。加大对学生用车综合治理,教育、交警、运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超载、超速、酒驾、毒驾等违法营运行为,坚决取缔面的等非法营运车。在教育、交警、交通、安监等部门设立校车运营管理举报电话、网络举报平台,举全县之力监督规范校车营运。

  (四)建立管理档案。县校车办对校车公司、校车及驾驶人、照管员进行信息登记备案;交警、交通部门做好对驾驶员、照管员的教育培训记录,及时向县校车办报送校车违章行为、交通事故信息和道路设施巡检情况;校车公司须建立每日接送台账,学校须做好学生上下学安全管理日志。

  (五)健全考核机制。县校车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出台校车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对校车公司、学校及相关部门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茶陵县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完善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教育局、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各明确2名相关责任人为办公室成员,在校车办的领导下日常办公,以便综合协调校车管理。

  (二)提高思想认识。推广和规范校车营运是国家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事关学生安危的民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明确各自的责任,并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校车运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履行工作责任。校车运营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乡镇(街道)、教育、交警、交通、财政、校车公司等部门要根据《茶陵县校车管理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的责任,积极主动公正履职,齐抓共管,共同推进。

结尾:非常感谢大家阅读《运行实施方案(分享4篇)》,更多精彩内容等着大家,欢迎持续关注作文录「Zwlu.Com」,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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