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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为留学生提供良好学习生活环境,维护学校和留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南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结合留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留学生公寓由学校物业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负责,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准任意占用或调整公寓做其他用途。
第三条 物业管理中心依据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供的留学生名册,按留学生国籍、信仰、经费来源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安排住宿。入住公寓的留学生应服从学校管理。
第二章 住房管理
第四条 留学生原则上应入住留学生公寓,如有特殊情况需在校外租房住宿者,必须按照《中南大学留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相关内容办理手续。
第五条 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核实,持普通护照和有效签证在我校注册的留学生,可入住留学生公寓,由物业管理中心统筹安排住宿。
第六条 留学生办理入住手续后入住指定房间和床位,严禁私自换房、转租或转借床位。
第七条 学校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前缴纳当年的住宿费,否则不能注册。
第八条 宿管人员负责楼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寝室内务由学生自我管理。
第九条 因毕业、结业、退学、休学等原因离校以及自愿申请退宿的留学生,应当向物业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结清住宿费、交还钥匙和交验家具等,并且在规定期限内搬离公寓,如有逾期,视同留学生自愿放弃室内遗留物品的所有权,学校有权处理,相关损失由留学生自行承担。
第十条 申请换房、中途退房以及重新入住的留学生须到物业管理中心领取填写《中南大学留学生公寓异动审批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公寓设施维护
第十一条 留学生要爱护公物,禁止随意拆卸、调换和破坏公寓设施;不得在房间和楼内张贴、悬挂、涂画各种物品和标记等;如对房间内配置物品和楼内公共设施造成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抽水马桶内严禁丢弃杂物,以免造成堵塞,疏通费用由留学生个人支付。
第十二条 留学生应爱护使用公寓内的所有消防、报警、照明、电视、空调、热水器、电话等设施。公寓内所配备供水、供电设施及家具如出现问题要及时报修,由物业管理中心派人修理,切勿私自处理。
第十三条 留学生要注意节省水电,离开房间要关闭电灯、电视机、空调、水龙头、热水器等水电设备。
第十四条 公费留学生每人每月可免费使用160 度电、3 吨水,超过部分将按照市价收费。自费留学生用电须按使用量购买,用水每人每月可免费使用3 吨,超过部分将按照市价收费。学校对前述免费使用额度进行调整时,按照调整后的额度免费使用。
第四章 公共秩序维护
第十五条 维护公共卫生、保持室内外清洁。楼内走廊不得放置杂物、个人物品,不得在窗外悬挂物品、随意往窗外抛掷垃圾,不得饲养猫、狗等宠物。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人携带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进入留学生公寓。
第十七条 严格钥匙管理。留学生不得擅自调换门锁,不得随意使用值班室钥匙。如遇钥匙忘带,须在值班室验证登记后在值班人员的陪同下借用,借用时间不超过10 分钟。
第十八条 留学生须保持公寓的安静和正常生活秩序,不得在公寓内进行妨碍和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禁止大声喧哗或大声放音乐等;不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
第十九条 遵守学校作息制度。留学生公寓开门时间为6:00,关门时间为23:00,23:00 之后一般不允许外出。如无特殊情况,留学生必须在大门关闭前返回公寓。遇特殊情况要在23:00 之后出入公寓时,须至门卫值班人员处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严禁在留学生公寓擅自留宿客人。如在留学生公寓留宿客人,除批评教育外,责令客人退出,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不得在留学生公寓传教或散发宗教宣传品,不得在公共区域张贴或悬挂有关宗教的图画、文字、饰品或活动海报。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不得利用公寓从事违反我国法律和学校规定禁止的活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传看淫秽书刊,播放淫秽音像;禁止留宿异性。
第二十四条 公寓内严禁在公共厨房之外的区域内做饭,禁止使用电炉、电磁炉、取暖器、热得快、电热杯、电水壶、电饭煲、电熨斗、电热毯、干鞋器等,以防止火灾发生。违者学校将严肃查处;因使用违规电器而引发事故,其全部损失由肇事者负责,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应该保管好个人证件及贵重物品,如遇失窃,应及时报案。学校有责任查找,但无义务赔偿。
第六章 会客制度
第二十六条 来访者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办理会客登记手续,方可由被访留学生带入并送出。
第二十七条 所有来访者必须在22:00 以前离开。超过22:00 不离开者,值班人员将通知保卫处依法要求其离开。
第七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有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口头批评和通报批评的处罚。涉嫌违纪的,依据《中南大学留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财物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在公寓内出现以下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当事人口头批评处罚。
1.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隐患,尚未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的;
2.向楼外抛洒或投掷物品、饲养和携带宠物、不按照指定位置停放车辆等破坏环境卫生,影响公寓正常居住生活环境行为的;
3.在公寓内私自装修,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功能的;
4.因过失导致公共财物损失的;
5.利用公寓房间和设施从事租赁、修理、销售等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条 留学生在公寓内出现以下违规行为,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处罚。
1.违反居留管理规定、住宿登记管理规定的;
2.私自将钥匙转借他人、配钥匙、更换门锁或另加门锁的;
3.制造噪音污染,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
4.未经批准私自悬挂、散发、张贴各种宣传品的;
5.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房间的;
6.违反会客制度,在公寓内留宿他人的;
7.私自转让、出租床位或将房间给他人使用的;
8.无故晚归或者夜不归宿的。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在一学期内受到两次口头批评的,给予通报批评;受到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述留学生公寓是指学校指定接受外国留学生住宿的公寓,包括校本部升华留学生公寓、湘雅医学院新校区8、9 号楼以及湘雅大酒店十三楼及学校其他接受外国留学生住宿的公寓。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中南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物业管理中心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共同负责解释。
中南大学留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
依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留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校外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规定,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和社会公德,增强自身安全的防范意识。如触犯中国的法律,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二、留学生凡需在校外住宿者,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填写《中南大学留学生校外住宿登记表》一式两份,本人留存一份,另一份送交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校外租房者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出租者(房东)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二)寄住亲友家中者需提交亲友在长沙的户籍证明、住址和联系电话。
三、留学生须在入住24 小时内持《中南大学留学生校外住宿登记表》、房屋租赁合同或亲友长沙户籍证明以及本人护照由房东或亲友陪同去居住地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登记,未及时办理者将无法办理居留许可。拒不办理临时住宿登记的学生,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
四、校外住宿学生如变更住址,须按以上规定重新办理住宿登记。
五、校外住宿学生须每月第一周到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报到,反馈其在外居住情况。连续三个月未报到者,视同旷课三天,并按相关条例处理。
六、校外住宿学生因租房与出租者发生的一切纠纷,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可以提供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
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中南大学留学生请假规定
为加强对我校留学生教育和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 号令)精神及我校留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在校学习的留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教学活动。
二、留学生请假应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中南大学留学生请假条》,经批准后方为有效。除急病、紧急事情外,不得事后补假。如确需续假,可以办理一次续假手续。请假期满应按时返校,并及时到批准假期的管理部门销假。
三、寒假、暑假和节假日期间,留学生如需外出,应请假,并按学校规定时间离校和返校,不得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应先办理请假手续。
四、留学生因病请假应凭校医院的诊断证明办理审批手续。
(一)病假在4 天以内由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审批,并通知培养单位备案;
(二)病假在4 天以上4 周以内由留学生管理办公室主任审批,并通知培养单位备案;
(三)病假超过四周者,应办理休学。
五、留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情况特殊确需请事假,应凭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办理审批手续。
(一)事假在3 天以内由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审批,并通知培养单位备案;
(二)事假在3 天以上1 周以内由留学生管理办公室主任审批,并通知培养单位备案;
(三)1 周以上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主管领导审批,并通知培养单位备案。
六、留学生请假理由应当真实。如发现捏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七、留学生未经请假私自离校、离境,视同旷课,将按照《中南大学留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八、研究生一学期内病假和事假累计超过四周、本科生一学期内病假和事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应办理休学手续。对旷课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按《中南大学留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九、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中南大学留学生综合保险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教外司来〔20_〕1078 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来华留学时间6 个月以上的留学生必须购买保险。保险是办理留学生新学期入学、注册手续的必备材料。
二、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费用按国家政策执行,每个保期为当年10 月1 日至次年9 月30 日。公费生由教育部统一购买。自费生须自费购买,由留学生管理办公室代收代办,协助其投保。
三、公费留学生每学年可享受国家规定的门诊费用报销额度,大病住院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
四、享受保险待遇的留学生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出院后携带本人护照、病历本、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费用发票,费用总清单到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办理委托理赔手续,由保险公司对理赔案进行调查核实后进行赔付。
五、以下情况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相关费用一律自理:
(1)因打架斗殴及自杀、自伤、酗酒、交通肇事、吸毒等造成的伤病;
(2)挂号费、交通费、会诊费、一次性消耗用品(如一次性注射器)等;
(3)一切先天性疾病、矫形、美容、洁牙、镶牙、配眼镜、各种保健性治疗、学生入学前所患疾病等;
(4)怀孕、流产或分娩所产生费用;
(5)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7)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不予理赔的情形。
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留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 篇2
留学生宿舍是留学生生活、学习的场所,应保持文明、安静、整洁、安全,使大家有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为此,特作以下规定,请全体留学生遵照执行。
第一条不得利用宿舍从事违反中国法律及学校校规的活动。禁止在宿舍内组织宗教集会活动。
第二条新生入学凭入学通知书、住宿费缴款单和本人有效证件(护照、居留许可)办理住宿手续,领取门禁卡,按指定的宿舍入住。不得私自迁移、调换房间或多占家具设备。
第三条留学生原则上2人住一间房,学校不提供夫妇住宿条件。因特殊原因要求住单人间者,须向学生处宿舍管理科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留学生应自批准之日起一周内,一次性交清本学年单人间费用后方可调房。
第四条住宿人员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宿舍场所的卫生,积极参加“文明宿舍”评比活动。做到铺面整洁、地面、墙面干净;椅子、水瓶、脸盆等物品摆放整齐;所有张贴物可用透明胶、图钉固定,不得使用胶水和钉子,家具上不得张贴挂钩;窗台、墙角无灰尘,地面干净不堆放各类杂物;每天打扫房间,垃圾一律倒在垃圾筐内,及时倾倒纸篓;不在室内拉绳晾晒衣物,不得向室外、走廊、窗外处吐痰、倒水、丢果皮、纸屑等垃圾,不得将鞋、杂物等堆放在门口或公寓走廊上。禁止在宿舍内和走廊上存放自行车。禁止在宿舍楼内饲养动物。
第五条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就寝。
第六条应主动服从并配合管理人员查房和清点人数的工作,对出现夜不归宿情况的按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处理。
第七条树立安全用电意识与节约用电的习惯,离开宿舍应关好门窗、切断照明和用电设备电源。严禁在室内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违章电器(热的快、电饭锅、电水壶、电热毯、取暖器等),严禁使用明火和管制刀具,以防发生短路、触电、火灾等事故。管理人员可随时对宿舍进行安全用电检查,违反者除没收违章电器外,并依据情节处以罚款与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学生宿舍内禁止出现任何危及公寓安全和危害学生自身安危的行为,如在楼内烧纸、打球、酗酒、吸烟、赌博、经商等,其它的不安全行为也严禁发生,如有发生按相关校纪校规处理。
第九条遵守防火规定,爱护消防器材,严防火灾,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条学生在宿舍内安装、使用计算机及网络,应遵守与之相关的条例和法规。
第十一条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拆卸、改装宿舍楼内设备,损坏或遗失公物须赔偿。
第十二条学校为每个房间宿舍内配备的设备和设施,如桌凳、橱柜、床、空调、水池等,如有丢失和损坏,由住宿学生自费维修或购置。学习期满或中途退学时,上述物品应完好交还。
第十三条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的活动,如跳舞、大声喧哗、高声播放音乐等。
第十四条严格禁止异性之间宿舍串门、禁止男女生同居。违反者将被记入档案并予以处分。
第十五条留学生宿舍的洗衣间和洗澡间为公用区域,学生须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并应妥善使用公用设施。
第十六条学校为每位留学生每月免费提供3吨水和10度电的用量,超出部分,则按学校的收费标准计收,由学生支付。
第十七条原则上不允许自行在校外居住。
第十八条对因毕业、休学、退学或开除学籍者,自学校相关部门发出通知起一周内或学校通知规定的离校期内,必须办理退宿手续并离开宿舍,逾期室内遗留物则作无主处理。
第十九条因出国、出差、外出实习、探亲及其它原因离开宿舍在三天以上,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到值班室登记。
第二十条由于宿舍统一安排或维修等工作的需要,对学生宿舍进行调整时,入住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妨碍宿舍安排。
第二十一条人人都要尊重管理人员劳动,不得阻挠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凡校内住宿者必须遵守以上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以及不服从管理者,管理人员有权给予批评教育、处分、甚至取消住宿资格。
第二十二条学生寝室内务卫生情况的好坏、个人在公寓内的言行举止与学校评优、评奖直接挂钩。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留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 篇3
为了加强留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创造一个安静、整洁、文明、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培育高雅文明的宿舍文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留学生宿舍是学生集体学习、休息、生活的重要场所,学生宿舍管理师学校管理育人、环境育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关于留学生宿舍管理的规章制度,全体留学生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条入住留学生根据宿舍管理人员统一安排和调整,集中入住,办理相关手续。如需搬离宿舍到校外居住,本人必须向留学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当地派出所开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表”,经批准后方可搬离宿舍到校外居住,安全责任自负。退宿押金手续于学期结束后进行办理。
第三条学生宿舍如需举办文化活动,必须事先向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举行。举办活动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1)由学校指定场所,并缴纳场地费;
2) 按时归宿;
3)爱护公物,保持卫生,节约水电;
4)未经允许禁止邀请校外人员参加。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留学生入住时,必须交纳住宿押金1000元人民币并妥善保存,作为离校退宿凭据。如遗失须填写、签署“收据遗失声明单”,凭此单申请退还押金。
第五条留学生入住宿舍前与宿管人员核检房间配套设施,并在“天坛轩宿舍管理规定知悉确认单” 及“房间物品登记卡”上签名确认。离校退宿时,须按“房间物品登记卡”确认的内容向宿舍管理员交付完好物品。如损坏需进行赔偿。
第六条入住学生应在制定房间住宿,不等擅自调房调铺和搬移公物,不得未经批准带人入舍就宿,亲友来访必须履行登记手续,休息时间前离开宿舍区。违者处以50至100元罚款,并处以警告处分。情节恶劣、拒不改正者开除学籍。禁止外来人员留宿,违者处以50至100元罚款,并处以警告处分。明知他人留宿而不制止、不举报者,处以50至100元罚款,并处以警告处分。若涉及校外人员将通知其所在院校、单位及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第七条入住留学生应随身携带校园卡。禁止私自转借校园卡,凡应校园卡外借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务损失,由本人自负。如发现校园卡非本校人员使用,将对校园卡主人处以20元至50元罚款,并处以记过处分。禁止强行进入他人宿舍,禁止进入异性卫生间和淋浴室,禁止对他人宿舍进行锁闭,违者处以50至100元罚款,并处以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入住留学生应遵守公寓统一作息时间安排:午休时间是12点——14:30;晚间休息时间是23:30分——次日7:00。公寓大门于23;30分关闭,凡未按时归宿者均属晚归,必须出示学生证并登记后方可入寝休息,同时处以20元罚款。随意翻越宿舍大门者,处以50元罚款,并记过处分。
第九条周一至周五会客时间是14:00——23:00,周末和节假日是9:00——23:00,来访人员应在23:00前离开。来访人员应主动向宿舍管理员出示有效证件(护照、学生证等),并填写《会客登记表》,在征得被访者及宿舍管理员同意后,方可进入宿舍会客。来访人员离开时,应将被访者签字的《会客登记表》交宿舍管理员。未带有效证件或拒不出示证件者,禁止进入宿舍会客。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者通知校公安处和派出所予以处理。若到时仍未离开且不听劝告者,对被访者处以50至100元罚款并处以记过处分,同时通知校公安处和派出所予以处理。
第十条在午休和晚间休息期间,禁止在宿舍或公寓楼内开展吹拉弹唱、大声喧哗、高声开放音响、电视等影响他人休息的娱乐活动。如有违反者,在一学期内累计按下列规定处理:第一次,处以50元罚款,违纪处分;第二次,处以100元罚款,警告处分;第三次,处以150元罚款,严重警告处分;第四次,处以200元罚款,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申请开通宿舍网络者到留学生办公室填写申请表并到网络中心办理开通手续。宿舍网络开通时间为星期一至五12:00至24:00,周末和节假日8:00至24:00,其他时间不予开通。
第十二条宿舍公共浴室开放时间为星期一至周五12:00——23:00,周末和节假日8:00——23:00,其他时间不予开放。在浴室洗澡的学生应节约用水,禁止在浴室洗衣服,违者处以50至100元罚款,并处以记过处分。应爱护浴室内的设备,如有损坏,若为非故意损坏者赔偿修理费;若无法修理、恢复原状则照原价赔偿。若为故意损坏者照双倍价钱赔偿,并处以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章宿舍卫生
第十三条入住学生以宿舍为单位,负责本舍的卫生清洁工作。宿舍管理员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对不合格的宿舍可提出整改意见。两次检查不合格或不听劝告的宿舍,每人处以20元的罚款,处以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加倍处罚并处以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入住学生应讲究文明、卫生,爱护住宿环境,禁止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禁止在宿舍院内、公共楼梯、楼梯口等地堆放私人物品。除指定地点外,禁止在其他地方堆放垃圾、泼污水、倒剩饭菜。酒后乱吐的,责令本人打扫干净。违者处以50-100元的罚款,处以记过处分。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除加倍罚款外,处以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入住学生应讲究个人卫生,不在床下堆放污品杂物,保持宿舍整洁卫生。
第四章宿舍文明行为
第十六条入住学生应讲究文明礼貌,在宿舍生活中互相尊重团结,尽量避免口角和殴斗事件的发生。
第十七条入住学生应尊重宿管人员,虚心接受宿管人员的检查指导,进出公寓自觉刷卡,服从和配合宿管人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入住学生应维护宿舍文明秩序,不得在楼道和宿舍内乱写乱画,乱贴各种启事,散发各类传单,不得举办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文体娱乐活动。
具体管理如下:
1)禁止污损室内外墙壁、地面、天花板、家具、房门及消防器材等设施、物品;
2)禁止锯门撬锁或在房门上加锁;
3)禁止在桌子、凳子、柜子和墙上乱刻、乱涂、乱画;
4)禁止在宿舍楼内外墙及周围乱帖启事、广告及各种宣传画等。
违者责令赔偿修理、修补费,恢复原貌,处以50至200元罚款,并处以警告处分。若无法通过修理恢复原貌则照原价赔偿。若为故意损坏者照双倍价钱赔偿,并处以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处以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处分,并交公安机关处理。如无法查清具体责任人则由该宿舍内人员、相邻宿舍人员或全部入住学生共同赔偿。
第十九条不准在学生宿舍经商,不准在宿舍饲养宠物和各类小动物。一经发现,对饲养者处以100元罚款,并处以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禁止在宿舍内卖淫、嫖娼、酗酒、猜拳、赌博、打架、斗殴,违者处以100至200元罚款,并处以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开除学籍并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宿舍内携带、存放、隐藏、观看和传播黄色淫秽书画、碟片等,违者收缴违禁物品,处以50至100元罚款,并处以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并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宿舍安全
第二十二条留学生要提高警惕,防止有人私自进入宿舍内进行破坏和盗窃。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电炉、电暖器、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违者除收缴所用电器外,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并处以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宿舍院内、房间内使用明火,严禁点蜡烛、燃油燃气灯和用易燃品照明。如因停电,可以使用蜡烛照明,但必须保证安全,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责任自负。具体管理如下:
引起火险者,处以50至100元罚款,并处以警告处分;
引起火警者,处以100至200元罚款,并处以严重警告处分;
引起火灾者,处以200元罚款,开除学籍;
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者开除学籍,并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禁止携带、使用、存放、藏匿管制刀具、枪械,违者处以200元罚款,开除学籍。禁止将烟花炮竹、汽油等危险品带入宿舍内燃放、隐藏或使用,违者没收违禁物品,处以100至200元罚款,并处以严重警告处分。因隐藏、使用危险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赔偿一切损失并开除学籍,并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宿舍内吸毒、贩毒、隐藏、持有或交易毒品,违者处以200元罚款,开除学籍并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入住学生应妥善保管好个人贵重物品。宿舍内禁止存放大量现金,最后离开者外出时应锁好房门、关好窗户,并关闭电灯、电视等电器。否则如有财物丢失责任自负。
第六章奖惩
弟二十八条留学生宿舍日常生活纪律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由宿舍管理员负责,如发现违纪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记录并上报,并及时将违纪情况记录交留学生办公室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上述规定,不服从留学生管理人员、宿舍管理人员、检查人员的管理,且无理争吵、态度恶劣者,处以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原违纪行为已达处分条件,又无理取闹者,加重一级处罚。
第三十条所处罚款在三天以内不能上交的,从其住宿押金里按照双倍扣取。违纪频繁押金不够扣取的,从下学期学费中扣除。下学期不能补齐学费缺额的不允许报到注册,两周以后予以开除学籍。
第三十一条违纪三次记警告一次,警告三次记严重警告一次,严重警告者开除学籍。开除学籍者将报请西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注销其现持签证或居留许可,缩短其居留期限、限期回国。同时通报陕西省教育厅通知其他在陕学校不得再次录取。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汉学院负责最终解释权。
附:留学生住宿温馨提示
留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 篇4
为进一步加强留学生宿舍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确保在校留学生有一个安全卫生、舒适温馨的住宿环境。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和北京语言大学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持普通护照在我校注册有效的留学生,可申请在校内留学生宿舍居住。
1.按照北京市公安局管理规定和出入境管理部门要求,留学生住宿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护照及X1或X2签证、学习居留许可等符合居住要求的证件。校内留学生宿舍只提供给在读留学生本人居住,不提供夫妻和家属用房。
2.留学生居住期间,其签证或居留许可有效期将到期时,须提前向管理老师提出办理延期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根据要求去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等相关单位办理延期手续。在证件办理延期期间,凭北京市公安局办理的证明资料,应在24小时内重新办理住宿信息变更上传手续。当外出重新入境后,仍须在24小时内重新办理住宿信息上传手续。否则,不允许继续居住。
二、学生住宿的时间应与在校注册学习的时间一致,学习时间6个月以上的学生,宿费按学期交付;学习时间6个月以下的学生,宿费入住时一次性交清。住宿保证金按所住宿舍楼标准交纳。
1.自费生办理住宿手续时,须按要求先交齐宿费再入住。特殊情况经批准先入住后付费的,自入住之日起,欠交宿费不得超过3天,逾期未付(也没有电汇凭证)的,视为自动放弃住宿资格,结清欠费,搬离宿舍。
2.奖学金生应按照奖学金生标准住宿,服从留学生住宿中心统一安排和调整,有序办理入住。若学校内床位充足且自愿选择条件更好的宿舍居住时,经住宿部门同意后,应按要求交齐宿费差额再入住,学习6个月以上的奖学金生,每次付费不少于30天。宿费超过3天未付的,将调回到奖学金生居住标准宿舍。享受中国政府或孔子学院奖学金免住宿费资格的奖学金生,因个人原因提出去校外居住且申请住宿补贴的,可按规定(奖学金生申请校外住宿补贴规定)向所在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提出申请。
3.在校内入住已交纳宿费的同学,因个人原因需提前退房的,须事先征得管理部门同意。办理退费、退房手续的,应提前一周告知交费服务台(接待大厅或学17楼)。退房时间一般不超过宿费截止日的12:00,逾期按天补交宿费。未归还房卡的同学,宿费按退卡时间计算。
4.经学校批准已办理休学的同学,应及时办理校内退房手续。对于申请办理停留签证的同学,可申请在校内延期居住,具体的延长时间按管理部门批准时间安排。
三、遵守宿舍会客规定,在会客时段内接待访客。非会客时间,宿舍楼内不许接待客人。访客应持有效证件在服务台登记,并在当日22:00前离楼,严禁超时会客或留宿客人。
宿舍会客时间:工作日16:00—22:00,节假日9:00—22:00。
宿舍闭门时间:00:00—6:00,期间因特殊情况晚归的,请按门铃并进行晚归登记后再进宿舍。闭门时间,严禁带非本楼人员进入宿舍、长时间停留在值班室或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四、认真维护宿舍安全秩序。防止跑水、煤气泄漏及火灾事故发生。如违反规定,造成火灾等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赔偿一切损失,并视情给予严肃处理。以下行为特别提醒:
1.严禁在宿舍楼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严禁存放公安部门禁止个人持有的枪械、管制刀具、无人机等危险品。
2.禁止在宿舍楼内使用存放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明火燃具;禁止在宿舍内给机动车和各类电动车电瓶充电;禁止使用500瓦以上大功率电器,如电炉子、电炒锅、电暖气、电褥子、电开水器等。违者,除将违规物品没收外,还将视情做出处理。
3.严禁在宿舍楼内赌博、卖淫或嫖娼、吸毒或贩毒、打架斗殴、涉恐滋事、传播淫秽音像制品或刊物等违反中国法律和规定的活动;禁止在宿舍内从事经商交易;禁止在楼道、厨房、盥洗间等公共区域存放个人物品。
4.禁止损坏、拆卸、改装宿舍楼内的设施、设备和线路,造成损坏或损失的,由当事者照价赔偿并视情给予严肃处理。
5.禁止在电器及灯具上覆盖或放置易燃物品。外出时关闭宿舍内使用的电器和灯具电源,保持安全状态。
6.禁止损毁、搬移消防器材和用具,严禁遮挡监控探头、消防喷头、烟感探测器等安全设施、设备。不准随意搬移宿舍楼内的家具和设备。
7.学生自行使用的插座和电器,应购买合格产品,并注意及时更新和正确使用。禁止私自乱拉或乱接电源;不许将插座放到暖气旁使用;不许将插座(串灯、彩灯)放到床头或卧具等易燃物上使用;不许在宿舍楼内燃烧纸质品,使用明火、点蜡烛、焚香等,禁止在宿舍楼内吸烟。
8.遵守宿舍楼内的公共厨房、洗衣房等使用管理规定。
9.禁止在宿舍楼内举办生日、节日、宗教等聚会活动,禁止在宿舍大声喧哗、高声放音乐、激烈跳舞等影响他人的娱乐活动。
五、学生入住时应签订《北京语言大学留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知晓书》(一式2份,学生和住宿部门各执一份),知晓书在1周内签字后交给楼内工作人员,拒签者不允许继续住宿。
六、学生住宿期间,配合宿舍工作人员的管理,按指定房间有序入住。
1.个人特殊原因确需调房时,应向宿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办理调房手续,严禁私自调换宿舍。
2.当宿舍床位出现“自然空缺”时,在住学生应积极配合宿舍工作人员合并房间。不允许学生强占、转让或转租宿舍。房卡钥匙只能自己使用,不准转借他人,违者取消住宿资格。
3.未经管理老师和住宿部门同意,私自在校外住宿超过2周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了校内宿舍,校内不再安排其住宿。
4.住宿学生出现异常情况,给其他同学带来不便或恐慌时,住宿管理部门可将其调房到更安全、更安静的宿舍。
七、学生住宿期间不准妨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和执行公务,不允许侮辱、诬陷、咒骂、殴打工作人员。
八、学生入住宿舍时,应按照《物品登记卡》清单检查房间内的物品是否配齐,配套设施是否能正常使用。如有缺少或损坏,应及时告知宿舍工作人员。否则,入住后若有物品丢失或损坏,照价赔偿;损坏住宿公共区域物品,同样需照价赔偿。
九、学生住宿期间需爱护宿舍环境,不得在房间、房门、墙壁及公用设施设备上悬挂、粘贴和涂画。否则,因恢复原貌原状造成的一切费用,由当事者承担。不准在窗帘杆上晾晒衣物,不准在宿舍楼内悬挂各类旗帜。
十、保持房间内清洁,将生活垃圾倒在垃圾桶里,并维护楼道畅通;不许在窗外悬挂、摆放物品或往窗外投弃物品;不许在宿舍内饲养家禽、家畜、小动物等宠物。
十一、学生离开房间时,应及时锁好门窗、抽屉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数额较大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否则,若有贵重物品丢失,学校只协助调查,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学生毕业离校应及时办理退房手续。学校所配卧具、家具、电器、房门钥匙等应完好无损,丢失、损坏的须照价赔偿。
十三、对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同学,除按上述规定条款进行处理外,还将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签订《住宿违规记录单》警告,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取消住宿资格。
留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 篇5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为了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营造整洁、健康、文明、和谐的学生宿舍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_〕6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华东师范大学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具体指已取得华东师范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及中英班、中澳班、交流、临时住宿学生。留学生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参照执行。非全日制学生,学校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一、机构与职责
1.学生工作党工委、后勤保障部、保卫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等部门建立系统工作机制,对宿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2.后勤保障部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及房源情况统筹安排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入住学生宿舍。学生宿舍园区日常管理由学校委托的后勤宿舍服务中心或社会物业企业负责,包括水电管理、安全保卫、生活秩序、清洁卫生、维修、附设服务等工作,宿舍管理人员有权按照本规定进宿舍实施各项检查工作。学生工作党委主要负责学生宿舍园区的文化活动和思想政治教育相关工作的开展。保卫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宿舍管理的相关工作。
3.成立学生宿舍“四自”委员会,实施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由驻楼辅导员和宿舍管理员进行工作指导。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宿舍楼设立楼长、层长、寝室长等职务,以楼宇为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二、住宿管理
1.缴费
缴费住宿是每个学生应尽的义务。住宿费用按学年收取,一学年按9个月计算(9月至次年1月、3月至6月计算住宿费),住宿时间不超过15天(含)的不予收费,超过15天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收费。每个学生应按时足额交纳住宿费,并妥善保存好交费收据。
由于家庭困难等特殊原因申请减免住宿费的学生,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入住。
2.宿舍分配
(1)新生入校前,后勤保障部按各单位学生人数,将宿舍分配到各单位,由各单位分配到人。
(2)在学校规定的标准学制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延长修读期间学校不提供住宿,履行完退宿手续后,方可在研究生院办理学籍延长手续。对于有极特殊情况者,经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审批后,学校视宿舍资源情况,提供临时性救济住宿。在学校规定的标准学制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的本科生,延长修读期间如需学校提供住宿,需重新递交住宿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由后勤保障部根据学校宿舍资源情况重新安排住宿。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学校不再提供住宿。
(3)硕博连读生在同年级硕士生毕业前,继续住原硕士生宿舍,至原同年级硕士生毕业时,再统一调整到博士生宿舍。
(4)学生宿舍一经确定,一般不再调整。特殊情况需由所在院系及相关部门签署意见,报后勤保障部审批。宿舍调整范围只限于本院系及相关部门范围内的同年级、同等学历学生之间,原则上每年的4月、10月的工作日办理。宿舍调整确定后,学生须按月计算住宿费差价,并办理退补费手续后,方可到宿舍物业处更换钥匙。
(5)宿舍楼内空房间、空床位由学校统筹管理。如因需要,学校对宿舍安排作调整时,学生应服从安排。
(6)每位学生只允许使用一个床位,不得私占、调换、出借、转让,不得留宿非本寝室人员。学校不向学生提供家庭用房。
3.毕业退宿
(1)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宿手续,并及时清理私人物品,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理退宿手续或清理私人物品,经学校催告仍不办理或清理者,物品将作无主处理。
(2)办理退宿手续时,室内设施如因人为原因造成丢失、损坏,责任人应予赔偿。如无法确定责任人,则由本宿舍全体成员均摊;拒不赔偿的,不予办理退宿和离校手续。
4.其他情况退宿
(1)因休学、参军、跨校交流(含出国境)等原因,不在校学习半年及以上者,原则上应办理退宿手续并清空个人物品,如未办理退宿手续,则应缴纳住宿费;学生复学时,须持相关证明及时办理入住手续。因转学、退学、结业、肄业等原因结束学籍者,参照毕业生办理退宿手续。
(2)其他个人原因的退宿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集中办理,逾期原则上不予受理。个人原因申请退宿者,须由本人提交申请,并征得家长同意,学生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予以办理退宿手续。退宿后半年内原则上不再安排住宿。
三、会客与作息
1.学生宿舍实行门卫制,昼夜值班。晚间23:00至次日5:00关闭宿舍大门。学生宿舍会客时间为上午10:30~中午12:30,下午15:00~晚上21:00。会客时间之外原则上禁止在宿舍内接待来访人员。超过会客时间的,工作人员有权要求来访人员离开宿舍楼。
2.来访人员应主动出示证件,经宿管人员登记核准后方可入内。
3.23:00以后进出宿舍楼的学生必须出示证件并予登记,物业部门定期对相关情况进行汇总,并通报学生所在单位。
四、用水用电
1.每间寝室每月由学校补贴20度电,超出额度部分,费用由寝室居住人员自行承担。
2.已安装一户一水表的学生宿舍实行定额用水制度,每人每月由学校补贴3立方水,超出额度部分,费用由寝室居住人员自理。
3.逾期未交付水电费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学生宿舍严禁窃电窃水,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五、文明行为规范
1.学生在宿舍内,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宿舍进行宗教活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2.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宿舍生活环境。不得在阳台、走廊内堆放废弃物,不得在宿舍楼及寝室内饲养小动物。
3.患传染性疾病的学生,要遵照医生诊断,到指定的地点住宿或回家休养。
4.学校定期对学生宿舍进行安全、卫生等巡检,住宿学生必须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扰。物业部门每周一次例行检查寝室卫生,院系每月对学生寝室安全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学工部不定期抽查。检查和抽查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并及时公布,作为学生个人、集体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5.同一寝室在每周的例行卫生检查中,一学年内累计有1/3以上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寝室全体人员本学年内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等次降一级处理。
6.同一寝室在每周的例行卫生检查中,一学年内未有“不合格”,且累计有1/2以上检查结果为“优秀”的寝室,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安全管理
1.学生宿舍内设施不准私自移动和改装,如遇故障,应及时报告物业宿管人员,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处理。
2.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学校用水、用电相关管理办法。严禁在学生宿舍内存放和违规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电热锅、电炒锅、电饭煲、微波炉、电磁炉、电熨斗、电热毯、取暖器、电水壶、电烤箱、电吹风等容易引起安全隐患的电器,严禁私接、乱拉电源线、网线。物业部门有权对学生违章电器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对于在学生宿舍内持有和使用上述违章电器的学生,一经查实,第一次违反规定没收其器具并在楼内通报批评;第二次违反规定除没收其器具外,还通报所在院系,由院系进行通报批评并报学生管理部门备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学年内评奖评优资格;三次以上违反规定,除没收其器具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引起安全事故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从重处理。
违章电器没收以后,由物业部门代为保管。学生在期末凭《违章电器保管单》和《违章电器领取申请表》办理领回手续,逾期(当学期)未领取违章电器的,视作无主处理。
3.宿舍楼及寝室内禁止存放各种有毒、易燃、易爆物品。一经发现,上报所在院系和学生管理部门,除没收相关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由于违反规定而引起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严禁在阳台栏杆上或窗台上放置重物或易坠物,严禁向窗外和阳台外抛砸物品、泼倒茶水、乱扔烟蒂等,禁止在宿舍楼内焚烧废弃物。不得将非机动车带入宿舍楼或寝室。
5.注意宿舍内物品安全,个人贵重物品、现金及证件等要妥善保管。最后离开寝室者要随手关好门窗,发现寝室内财物被窃,应保护好现场,迅速报告保卫处或报警。宿舍内发现推销商品、非法传教或其他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物业值班人员。
6.学生宿舍不准私自调换门锁或加锁,不准私配钥匙,违者一律没收并通报批评;遗失钥匙应及时报告物业人员由物业中心负责调换全室钥匙,遗失者须按规定支付工本费。因遗失钥匙不报告造成被窃,经济损失由遗失钥匙者承担。
七、本规定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二〇_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原有规定自行废止。
留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 篇6
为强化来华留学生校内外住宿管理,给我校留学生创造一个安全、舒适、整洁的住宿环境,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根据《高等院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现制定如下规定,请留学生自觉遵守:
一、校内住宿管理规定
(一)严格遵守留学生公寓的各项规定,严禁留学生从事任何违反中国法律及学校规定的活动,爱护公寓设备设施,使用方法可咨询值班人员,切忌违规操作。
(二)留学生须服从住宿管理安排。夜间按时归寝且不再无故外出(公寓门禁时间为:周日~周四晚11:00,周五~周六晚12:00),晚归者须到值班室办理登记手续。
(三)入住公寓后,严禁私自向第三方租赁或转让床位、房间。一经发现,学院有权追回全部违规收入、永久取消其住宿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四)严禁私自调换房间。标准间、三人间、四人间因故出现床位空缺的情况,在尽量照顾国籍和生活习惯的前提下,学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寓床位进行整合,学生须无条件服从学院安排。
(五)严禁男女混寝,违者将取消住宿资格并给予纪律处分。
(六)爱护公寓设施。公寓内不得私自装修,不得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功能;禁止私自搬移、拆卸房间内的家具及公共设施,不得在墙、门窗、家具上涂抹,不得粘贴、悬挂物品等;室内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时应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人为导致公共设施和室内设施损坏的须照价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参照《留学生公寓设备设施价目表》)。
(七)妥善保管个人物品,离开房间及时锁门,注意防盗。若房卡(钥匙)丢失,应尽快到公寓服务台挂失、办理相关手续。房卡(钥匙)不得转借、私配。因故需借用本人房间房卡(钥匙)的住宿人员,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服务台登记,并由值班人员负责开启房门。
(八)节约用水、用电,注意用水、用电安全,严禁违规操作。详细规定参照《中央财经大学留学生公寓住宿安全须知》。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九)保持室内外卫生干净整洁,住宿人员应及时清倒垃圾(垃圾分类),定期清洁厨房、冰箱、卫生间等,不得在公寓内饲养宠物;严禁向窗外扔杂物及其他物品,违者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将交由学校保卫部门及属地派出所处理。
(十)保持公寓安静,不得在公寓内喧哗、高声播放音乐、大声聚会,不得在公寓内吸烟。一经发现,宿管人员有权提出警告,不听劝阻者将通报批评,并告知留学生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一)不得占用公寓房间外公共区域摆放个人物品。
(十二)严禁留学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禁利用公寓进行赌博、酗酒等影响公共秩序或他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严禁经商,不得将公共设施用于商业活动,不得有明显超过个人使用量的行为。
(十三)尊重其他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严禁在公寓内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十四)禁止张贴违法标语和横幅,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寓楼内散发或张贴各类宣传单,违者将交由保卫部门及属地派出所处理。
(十五)严禁送餐、送水、快递等人员进入公寓内,住宿人员应到公寓楼外自取。
(十六)患有重大疾病者(如传染性疾病、精神病或有精神病史等)不得入住留学生公寓。如有隐瞒,一经发现,取消其入住资格。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使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将依据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追究责任。
(十七)公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留学生须主动配合,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或阻挠公寓管理人员的正常工作。
(十八)凡违反留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恶意损坏公物,均应接受处罚。严重违反规定者,学校有权取消其校内住宿资格,责令其搬离,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二、校外住宿管理规定
(一)校外住宿的留学生应提高安全意识,注意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学校不承担留学生校外住宿期间的安全责任。
(二)严禁校外住宿的留学生利用房主身份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参加或组织任何非法活动。
(三)校外住宿留学生不得无故不归,学校将进行不定期检查,违反规定者须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四)在校外住宿期间,留学生应自觉接受当地公安部门和辖区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三、会客制度
(一)留学生公寓会客时间为当日9:00——22:00。若访客逾期未离开,值班人员有权要求访客离开公寓,不听劝告者将交由学校保卫部门处理。
(二)非本公寓人员来访,需持有效证件到服务台进行登记,交押证件后方可进入会客区域,不得将访客带入自己的房间;访客离开时须由本人签字方可取回所押证件。
(三)禁止访客留宿,违者将取消住宿资格,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四)来访人员对公寓内设施造成损坏须照价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参照《留学生公寓设备设施价目表》)。
四、联系方式
学院南路校区留学生公寓服务台电话:
沙河校区丁香园3号楼服务台电话:
学院南路校区保卫处24小时值班电话:
沙河校区保卫处24小时值班电话:
火警电话:119
留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 篇7
留学生公寓是留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为加强对留学生日常生活的管理和引导,把严格管理与优质服务结合起来,创造安全、文明、优雅的生活和舒适、安逸的学习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住房规定
第一条所有申请校内住宿的留学生须按时交纳住宿费,由国际教育学院统一安排住宿,在办理入住手续时需向宿舍管理人员交纳房间物品押金;已安排校内住宿者,不得私自在校外租房住宿。
第二条留学生入住前需对房间配备的物品进行清点,并和宿舍管理人员提供的《房间物品清单》进行对照,二者相符后在《清单》上签字;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或遗失需照价赔偿。
第三条校内住宿的留学生必须在指定的房间住宿,在需要时必须接受宿舍管理人员的统一安排和调配,不得私自调换房间。如因特殊情况需调宿者,原则上由留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国际教育学院,待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四条留学生应严格遵守作息制度,自觉按时熄灯就寝。留学生公寓周一至周四、周日晚上23:00关门,周五、周六晚上23:30关门。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返回公寓者,须凭证件在宿舍管理人员处登记后方能进入。严禁从室外攀爬进入公寓。不得晚归,严禁夜不归宿。
第五条留学生公寓内所分配锁匙只准本人使用,不得私配或转借他人。不得转让、转租自己的床位(房间)。未经国际教育学院同意,留学生宿舍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不经允许,不得向宿管人员借用他人房间钥匙。
第六条留学生假期回国、旅游、探亲访友,要在离校前告知宿舍管理人员,并按时回到学校。
第七条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他人房间;不得私自搬换、多占或拆除家具设备;不得擅自改造和损坏公寓内的公共设施;不得自行油刷和涂写室内外墙壁;不得私自增添大件家具设备,占用他人的生活空间。对违反者除责令恢复原状、照价赔偿外,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严禁赌博、酗酒、吸毒、偷窃、打架斗殴等违反中国法律和学校纪律的行为;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威胁人身财产安全物品或淫秽物品进入公寓;严禁在公寓内进行推销、传销或其它经商活动;严禁在公寓内生火或焚烧物品。严禁在公寓内抽烟及乱扔烟头。禁止在房间内饲养宠物。对携带物品离开宿舍者,宿舍管理人员认为有必要检查时,当事人应接受检查并登记备案。
二、用电规定
第九条留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自付电费。
第十条严禁在房间内使用电磁炉、电暖器、电饭锅等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没收所用电器,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严禁盗用公用电源。
第十一条房间内电器或电路发生故障时,须报告宿舍管理人员,由学校物业维修中心派电工进行检修,严禁自行拆卸或修理。
第十二条严禁私拉电线及私拆电箱。房间内无人时,所有电器须断开电源,以免发生火灾。
第十三条如因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火灾等事故,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后果严重者,将受到校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会客制度
第十四条来访者须出示身份证、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方能会客。并须履行下述手续,遵守下列规定:
(一)来访者按规定凭有效证件做好登记,探访完毕,来访者应在管理员处签字并注明离开时间。无有效证件者,宿舍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公寓。
(二)会客时间:周一至周四、周日:9:00——21:30
周五、周六、假日:9:00——23:30
(三)超过会客的规定时间,宿舍管理人员有权请来访者离开公寓。
四、其它规定
第十五条遵守道德规范,养成文明习惯。公寓出入口、走道、楼梯等公共部位必须保持畅通和空旷,不得在以上地方停放自行车和堆放物品。若有私人物品放在公共场所超过二日,宿舍管理人员可作无主物品处理。保持公寓楼内整洁美观和盥洗室的清洁卫生。不向楼外投弃任何物品。垃圾要倒在指定地方。
第十六条下水道因卫生不清洁造成的堵塞由责任人承担其维修费用,如无法明确责任则由所住房间留学生平均分摊。
第十七条保持留学生公寓楼的安静,不得在留学生公寓楼内从事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如跳舞、大声喧哗、酗酒、大声放音乐、举办聚会等。由此引发和中外学生的争吵、冲突,产生不良影响,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凡使用留学生公寓计算机网络的留学生,须遵守校网络中心相关管理规定。用户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及社会公德的信息和淫秽色情信息。
第十九条自觉维护公共厨房的设施,注意节约用水,定期打扫,保持公共厨房清洁卫生。在公共厨房做饭时应安全使用炉具,必须按使用说明和有关规定操作。严禁把厨余垃圾倒入水池内。做饭后及时把个人锅具带离厨房。切勿在使用厨房电器时离开厨房。违反操作规定造成事故者,须赔偿损失,后果严重者,将受到校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禁止把厨房内的共用电器私自带离厨房使用。
第二十条毕(结)业离校时或搬往其他住所时,应做到文明离寝,在规定时间内搬离留学生公寓。在打扫干净房间、交回房间钥匙、房间物品无损坏、电费已交清的情况下退回房间押金。室内遗留物品,学校有权进行处理。如未经同意而继续滞留公寓或在公寓内存放物品者,因宿舍清扫、维修等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留学生本人负责并须按规定交纳其滞留期间的住宿费用。
第二十一条留学生未向国际教育学院报告而擅自离校超过一个月,学校有权清理其房间和床位。个人物品代为保管一个月,超过一个月不领取,学校有权处理。
第二十二条留学生应尊敬宿舍管理人员,认真配合国际教育学院、宿管科、学校保卫处组织的卫生检查、安全检查活动。留学生在公寓的表现与奖学金评定、奖学金评审挂钩。
第二十三条以上管理规定须认真遵守,如有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校纪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国际教育学院依规定勒令退学。
第二十四条对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影响留学生公寓安全和正常秩序的其它现象,将参照相近条文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留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 篇8
1.住宿安排。
入住许可。留学生入校后,按照指定的宿舍楼、房间、床位住宿。未经国际学生管理中心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留学生宿舍或更换寝室、床位。
留学生公寓房间为2或4人房间。具体入住房间标准,依照招生规定安排。
调换房间。为尊重来自不同国别的学生生活习惯和文化差异,留学生入住公寓后两周内,如果确实有上述情况,需要调整房间,需向国际学生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调查和协商确需调整的,由国际学生管理中心统一安排。但,只给一次机会。
2.住宿及相关费用。
留学生按招生类别的不同,缴纳住宿费、水电费等其他可能需要缴纳的费用。
收费标准为留学生录取时规定的标准执行。
3.保护公共设施。
留学生要爱护公寓设施,禁止在墙壁、楼道乱涂乱画,张贴、散发各种海报、传单。
禁止私自拆卸宿舍内床位和其他家具。
要爱护餐厅、健身房、活动室、淋浴间、洗衣房等场所的设备,按要求和规定使用。
要爱护公寓防火设施,禁止擅自搬动灭火器等消防设备。
凡是经调查,属于人为损坏设备,要按实际价格的3倍赔偿。恶意破坏公寓设施,除赔偿损失以外,要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开除学籍。
4.保护公寓环境和秩序。
禁止在公寓楼内任何场所吸烟,如有违反被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禁止在楼内外随意丢垃圾、泼污水。
禁止在楼内大声喧哗,嬉戏,打闹。
禁止以任何理由在楼内酗酒、赌博,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200元、并给予纪律处分,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5.安全用电,注意防火。
离开房间时必须关闭空调等所有电器电源,做到人走断电。公寓管理人员会进行随机检查,若发现宿舍电器在无人状况下运行,每次罚款100元并通报批评。
禁止私自安装大功率电器、私拉网线,违者罚款200元并通报批评。
禁止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电热锅、电取暖器等各种大功率电器,违者将没收设备,并给予200元罚款。
6.保持房间卫生。
为保护全体入住留学生的生活健康和卫生安全,要及时清理房间卫生,保持良好生活习惯。国际学生管理中心会不定期开展房间卫生检查。
7.遵守门禁管理规定。
国际学生管理中心会不定期检查学生住宿情况,晚22:00之前公寓楼关闭,晚归需接受管理人员的要求,进行登记备案,晚归累计达到3次罚款100元,并通报批评。
有参加活动可能晚归者,需提前向国际学生管理中心请假。
8.宗教活动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辽东学院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自由,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留学生只能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如确有发现,且劝阻无效。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校内处分,最高可至强制退学,并移送本地公共安全部门处理。
9.接待来访人员。
留学生如邀请非入住留学生公寓人员到访,需向公寓值班室报告,并按照规定在指定地点会客。
未经国际学生管理中心的批准,任何学生不得自行或邀请别人在留学生宿舍内从事各种传销、经营性活动。
10.退宿管理。
留学生因毕业、结业、休学、退学、转学、开除、离境等原因,需及时办理退宿手续。
办理退宿手续时,已交住宿费从办理退宿手续之日的次月起退还剩余月份的住宿费(以自然月为单位)。
住宿时间不满半学年按半学年收取住宿费,超过半学年不满一学年,按一学年收取住宿费。留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须在退宿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3天时间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
11.留学生公寓的变更。
如因留学生宿舍用途调整以及学习场所变更等情况,学校对留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时,留学生应积极配合,服从学校统一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调整工作。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辽东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
留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 篇9
第一条为规范外国留学生管理,提高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生管理办法(教育部42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是教育部批准的普通公办高校,具有外国留学生招收资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四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留学生工作的政策把关和宏观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修订相关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学校各类留学生的招生宣传、录取、日常管理等工作,
会同相关部门和教学院系做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教学管理和教学组织工作。
第二章招生和录取
第五条我校留学生教育主要为非学历教育,以汉语言文化研修为主。具体招生项目、招生条件和收费标准以学校公布的留学生招生简章为准。
第六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留学生入学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来校学习的外国公民进行入学资格和经济保证审查,并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入学考试。对符合学校入学条件的,发放录取通知书;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不予录取。
第七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外国留学生学习校级奖学金。
第三章入学管理
第八条留学生新生应持本人护照、录取通知书和签证申请表在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到教务处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于报到截止日前一周,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留学生报到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协助其办理如下手续:
(一)在留学生到校24小时内,会同保卫处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在30日内协助留学生到淮南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二)组织留学生到学校财务处办理校园一卡通,并交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相关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学校留学生招生文件执行。
(三)组织留学生到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不符合健康标准者不予注册学籍,并立即离境回国。
第十条学校实行留学生全员保险制度。留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按照我国相关规定和学校要求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具体参保手续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办理。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
第四章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将留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第十二条留学生授课单位负责制定教学计划,配备适合留学生教学的师资,选用教材,并会同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安排教学场所;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
第十三条接受非学历教育留学生的学习培训和社会实践活动可由授课单位根据教学目标和课程需要灵活安排。
第十四条留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以及相应课程的考试或考核。学校如实记录留学生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
第十五条留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须特别遵守以下纪律:
(一)按时上课、下课,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
(二)上课期间不准随意出入教室,禁止吸烟、吃零食、接听电话、会见客人等。
(三)外国留学生在规定节、假日以外请假,一天以内由教学院系审批;请假1-2天(含2天)或离开淮南市区,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请假3天以上(含3天)的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请分管校领导审批。病假三天以上者应出具就诊医院证明。凡请假离校的均需通报学生工作部、保卫处。
第五章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教务处负责留学生学籍管理,学籍管理参照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对留学生的违纪行为,以批评教育为主,情节严重的参照《淮南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对留学生作开除学籍处分时,须报校长批准,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留学生生完成预定教学计划、课程考核合格的,由教学院系发放成绩单,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发放研修证明;根据需要,可提供成绩单和证明的翻译文本。
第十八条留学生结业、退学或被开除学籍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离校出境,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留学生享受我国的法定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留学生本国的重大节假日,学校一般不放假,但可根据留学生申请酌情准假,每学年不超过两次。
第二十条留学生因故离开市区或节假日外出旅游,须获得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留学生外出旅游或从事其他校外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防盗、防火、交通及人身安全等规定;因违反规定或私自外出而发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留学生本人自负。
第二十一条留学生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不得散布对华不友好言论;不得做出对华不友好行为;不得参与非法社团组织活动、非法集会、结社、传教;不得有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留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各项制度,不得有酗酒闹事等违反学校规定的不良行为,对于违反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限期离境。
第二十三条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和其它社会实践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它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鼓励留学生与中国学生友好相处、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互相学习,积极参加各项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和学校在重大节日举办的庆祝活动及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留学生不得在学校内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二十六条留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
第七章住宿管理
第二十七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安排留学生住宿。未经允许,留学生不得在校外住宿。
第二十八条留学生必须妥善保管个人住宿房间的公用物品,爱护学校公共设施,由个人原因造成房间内物品或学校公共设施损坏或丢失的,由当事人照价赔偿。
第二十九条留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宿舍管理相关规定,服从安排,须特别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利用住宿场所从事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校规的活动。
(二)禁止在宿舍内加装800瓦以上功率的电器,违者予以没收。不准使用电炉、电器在宿舍内取暖、做饭。酿成火灾或造成其他损失的,必须赔偿一切损失,严重者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离开住宿房间时,必须关好门窗,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
第三十条留学生的亲朋好友来访,须事先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未经允许,严禁在住宿场所内接待和留宿他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留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 篇10
为加强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公寓的规范化管理,维护留学生公寓的公共秩序,创建安全、整洁、文明的生活、学习环境,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入住公寓的留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先办理住宿手续。留学生须按时交纳住宿费,并按指定房号和床位号入住。
第二条入住留学生向宿舍管理员领取房间钥匙,房间钥匙不得转借、私配,一旦丢失,应及时报告,以便更换锁芯,相关费用由当事人自理。
第三条留学生入住时须缴纳宿舍押金,入住后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公寓内的家具设施,发现家具及设施损坏,应及时向宿舍管理人员报修。
第四条留学生入住公寓后,不得擅自更换房间和调整床位。如因特殊情况需调宿的,原则上每学年开学二周内由留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海外教育学院与后勤服务集团批准。调整一次之后,原则上不再受理留学生再次调换宿舍的申请。
第五条为优化留学生住宿资源配置和校园整体布局,学校可对留学生住宿进行调整,在住留学生应自觉服从,并积极配合做好搬迁工作。
第六条为维护宿舍区安全,在住留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有关保卫安全方面的规定,协助管理人员做好安全工作,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留学生宿舍。不准留宿外来人员。
第七条遵守公寓的用水用电制度,按规定交纳水电费。室内无人时要切断电源,严禁私拉电源线、网络线、电话线和使用违章电器。宿舍管理人员有权查处在公寓及房间内存放和使用违章电器及其他违规用电的行为。
第八条自觉维护公共厨房、洗衣房等公共设施,节约用水用电,保持公共场所清洁卫生。留学生使用公共灶具、洗衣机等设备,须按使用说明和有关规定操作。不得在公共厨房以外使用电加热设备。不得使用明火。
第九条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留学生应按时归宿,在宿舍关门后回宿舍必须持本人有效证件登记并说明原因方可入内。不得擅自夜不归宿。
第十条宿舍所有成员都有责任保持宿舍内卫生整洁,保持家具及摆设物品的整齐。不准在宿舍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自觉将室内垃圾袋装并放进指定的垃圾箱。
第十一条不得向窗外和阳台外抛砸各种物品,严禁翻越阳台。保持宿舍内用水管道畅通,严禁向洗脸盆(池)、便器内乱扔杂物。
第十二条保持宿舍安静,严禁大声喧哗、播放高分贝音乐、进行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其他活动。在宿舍楼内组织的集体活动须经海外教育学院批准。
第十三条不得在宿舍区内进行促销、经营等商业活动(含网上商业活动)。
第十四条严禁在公寓内收藏、传播、观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或不健康的书刊、影碟、网上信息。
第十五条严禁在宿舍内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或扰乱校园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标语、大小字报等。
第十六条留学生损坏宿舍内的公用设施,须照价赔偿;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责任不清的,由宿舍成员共同赔偿;对有故意损坏行为者,视情节轻重,依据《南京工业大学外国留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七条休学的留学生,凭有关证明到宿管人员处办理退宿手续,原床位不再保留,复学后另行安排住宿。
第十八条因调换房间、毕业离校、退学等原因而滞留在房间内的物品,超过规定期限而又未曾办理代为保管手续,视为无主物品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尾:非常感谢大家阅读《留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精选10篇)》,更多精彩内容等着大家,欢迎持续关注作文录「Zwlu.Com」,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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