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篇1 为了搞好我煤矿井下安全生产,加强通风仪器、仪表管理,保证安全运转防止丢失、损失、减少安全事故,做到合理使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在仪器... 如果觉得还不错,就继续查看以下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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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篇1
为了搞好我煤矿井下安全生产,加强通风仪器、仪表管理,保证安全运转防止丢失、损失、减少安全事故,做到合理使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在仪器、仪表管理中,应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坚持设计与使用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我矿所使用的仪器、仪表的使用、检测、维修、保管、保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煤矿行业标准,必须按照国家对煤矿的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危及生产安全的仪器、仪表。
三、仪器、仪表的档案管理和使用保管。
1、为了确实掌握仪器、仪表的数量、规格、调动、事故、检修及使用等情况,必须设专职的设备管理员,必须分类建立设备卡片和台帐,对大型固定设备应逐步建立履历簿,系统记录设备的使用、检修和事故情况。
2、仪器、仪表使用和负责人必须正确掌握仪器、仪表的动态并进行统计,按季度向机电科汇报。
3、必须设立保管仓库,集中保管新到货、未使用和闲置设备,避免设备丢失、损坏。
4、使用中的仪器、仪表应由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维修、保管和合理使用。
5、仪器、仪表如发生丢失、损坏等责任事故时,各部门应进行分析,追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6、严格按照仪器、仪表的说明书的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仪表,操作人员必须做到“四懂三会”,即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和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
四、仪器、仪表的平衡和调节。
1、为了充分发挥仪器、仪表的效能,合理使用仪器、仪表,提高利用率,各部门对闲置的仪器、仪表等应及时进行平衡调校,应每月调校平衡一次。
2、任何仪器、仪表的调整,必须通过相关负责人批准,管理人员办理。
五、仪器、仪表的报废。
1、仪器、仪表报废,应根据使用年限和损害程度确定,凡符合以下情况,可以申请报废。
(1)仪器、仪表超过使用年限,损坏严重,再行修复,其修复费超过该仪器、仪表价值80%以上者。
(2)遭受意外灾害,仪器、仪表损坏不能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80%。
2、仪器、仪表报废由矿组织机电、生产、供应、财务等部门参加鉴定,提出报废意见,方可报废。并在台帐上注销,办理固定资产报废的财务手续。
六、仪器、仪表的检修。
为了使检修工作顺利进行,能及时更换已磨损和消耗的零件必须加强配件和检修材料的管理与供应工作。
1、必须根据零件的磨损期限制定每台设备的配件消耗定额,要有1~3个月的正常消耗的储备配件。
2、从矿仓库领存配件,必须验收,质量不合格的不予领取,通过使用验证不合格应做退库处理。
3、配件和材料的领用,必须实行以旧换新制度,使用单位领用配件时,必须交还旧配件,对换下来的配件,凡能维修使用者,应送修理厂整修、登帐,领用时先发放修复配件。
4、所有进行维修、检修的.仪器、仪表必须经过有资质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5、配件和材料领用,必须实行以旧换新制度,使用单位领用配件时,必须交还配件,对换下来的配件,凡能修理使用者,应送修理厂整修、登帐,领用时先发放修复配件。
6、对大、中、小修复跟换的配件应进行记录,搞清配件的消耗情况。
7、由机电组每月汇总各连队的配件加工计划。
七、仪器、仪表的维修和保养
1、正确使用机械设备润滑,必须严格按照说明规定的品种、数量、润滑点、周期加注或更换。做到“五定”,即定人、定时、定点、定量、定质。
2、机械维修保养是以预防为主的思想指导,根据各种机械的运行规律、结构、工作条件和磨损规律制定强制性的制度。
3、按作业时间的不同分为定期保养和特殊保养两类。定期保养有日期保养和分级保养;特殊保养有走合保养、换季保养、停用保养和封存保养等。
4、分级保养一般按机械的运行时数来划分保养级别内容。而特殊保养一般是根据需要临时安排或列入短期计划进行的,也可结合定期保养进行,如停用保养、换季保养等。
5、日常保养是操作人员在上下班和交接班进行保养作业。内容为“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十字作业,转向及行走系统,制动及安全装置等部位的检查调整。日常保养的项目和部位较少,且大多数在机械外部,但都是易损及要害部位。日常保养是确保机械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和基础工作。
6、一级保养除进行日常保养的各种作业项目外,还包括:清洗;运动异常等,发现后及时修复、排除。
7、在一般情况下,日常保养和一级保养由机械操作人员负责进行,而维修人员负责二级以上保养工作。
八、仪器、仪表的完好标准
1、完成任务好,做到优质、高效、准确、低耗,安全无事故配合施工协作好。
2、合理使用好,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定、制度,做到合理使用,正确操作。各项原始记录资料齐全、准确。
3、技术状况好。
4、维护保养好。认真执行“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十字作业,达到规定要求,故障少。
5、保管工作好。仪器、仪表的零件、部件、随身用具,附属装置,完整齐全,无缺少损坏。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篇2
为及时发现、治理重大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是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隐患的概念
安全隐患分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是指《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中规定的和上级认定的重大隐患。非此情况为一般安全隐患。我公司规定为重大安全隐患、矿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整改,矿级安全隐患由公司安全副总或分管副总负责组织整改,一般隐患由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整改。所定方案和措施,施工队要在规定时间及时进行整改。
二、安全隐患的排查及责任
1、总经理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并对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督促整改。
2、隐患排查按照分专业分级定期排查制
⑴每月底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全矿的重大隐患进行排查分类,确定类别,形成书面资料向由总经理主持的现场办公会汇报。
⑵每月下旬由各专业副总工程师或生产部分管采掘机运通的副部长对本专业下月隐患进行排查分类及按照“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下发整改通知单落实处理、总结当月的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形成书面资料报安全监察室。
⑶每周末由各队队长组织队干及班组长对本单位施工范围内下周的隐患进行详细排查,将排查内容、整改措施、完成期限和整改验收负责人形成书面资料报安全监察室。
⑷每班由当班值班队长对当班本单位施工范围内的隐患进行排查,并在班前会采取措施落实安全负责人进行整改;各班组在作业前必须对现场进行隐患排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凡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并由调度室向相关部门和分管领导汇报。
三、认真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日常工作:
1、通风系统每月负责组织检查防突头面“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执行情况,“三专两闭锁”是否按规定安设及机构是否灵敏,两个风井的主扇风机和瓦斯抽放站设备设施、运转情况进行检查的。组织通风队、瓦斯队每周对通风系统、通风设施及防灭火全面覆盖检查一次;各作业点有无瓦斯超限、积聚,局部通风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风筒出口风量及距碛头距离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要求;防突头面、启爆硐室是否完好;压风自救装置是否灵敏可靠;反向(防爆)风门是否能正常使用等作全面仔细检查,发现问题或隐患按程序进行处理或不能处理的向调度室和主管通风矿领导汇报。
2、安监处牵头每月组织综合部、供销科、生产部、运输队对火工产品的安全管理(运输、储存、发放、使用)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是否按照火工产品管理制度执行的。放炮方面,重点对撤人、断电工作、布岗到位、严格执行“三人放炮制”和“一炮三检制”操作过程进行检查。
3、生产技术部要对采掘队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抓好初采、回撤、过断层旧巷、靠近煤柱下的开采、岔口楼眼支护隐患排查。在火灾方面,重点是防灭火管理,加快采面的推进度,减少采空区漏风,做好预防性灌浆,加强对瓦斯的检查,封闭火区要严格按措施执行。
4、机运系统重点抓好“五种人”的管理,认真按《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检查三大保护、“三专二闭锁”安设和使用情况。每月对大型固定设备(主扇风机、抽放泵、压风机、主提升绞车、主排水泵、地面变电所等)运行情况及性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或隐患要安排处理和汇报,组织机电队、运输队对全矿供电系统、井下机电设备等隐患进行排查。
水害方面,重点做好洪讯期间的排水工作,检查主排水泵性能和供电设备,一旦发现各种事故隐患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汇报。
5、采掘队管理人员重点现场事故隐患排查:要对顶板支护质量、碛头是否空顶、工作面通风断面、电气设备失爆、绞车等进行排查,并检查职工在作业过程中是否按规程和措施执行的。
6、机电队、运输队、综合队负责对所管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处,还必须每周对各机房、供电系统、三大保护、瓦电、风电闭锁、运输系统进行隐患排查。对查处问题、隐患安排处理,对解决不了的应向部门和公司调度室汇报。
7、生产技术部要参加矿、各部门组织的隐患排查,重点对汇报上来的事故隐患进行统计归类,安排平衡队伍对隐患进行整改,并负责收集隐患整改情况和督促整改。
四、事故隐患的管理。
1、安监处负责对事故隐患的综合管理:安监处下设采掘组、通风组、机运组、地面组。各小组各施其职负责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三大规程、工程质量、技安措施等的执行情况。每次查到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都必须书面呈报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总工程师批阅,并按批阅逐一落实,原则上谁查处,谁督促处理。能在现场整改的,则立即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临时采取防范措施方能作业,出井后,下达《隐患处理卡》限期整改,并送有关领导签字。对查出的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或给矿井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隐患,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有关领导;安监处负责收集各部门科室、队上报的各类事故隐患单归类上报。并统一报表纳入计算机管理。
2、在隐患排查管理的基础上,每月由总工程师牵头,进行一次重大隐患排查,并对汇报上来和检查到的事故隐患等级的确认,经矿讨论确认后,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由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B级:难度较大须由矿解决的隐患。C级由业务部门、各单位或队必须解决的隐患。各分管矿领导督促业务部门、各单位或队组织整改,如果矿不能解决的重大隐患,必须书面上报集团公司,争取上级安排安措项目。
五、事故隐患整改和治理
1、按照“分级负责,落实责任”的原则,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整改,必须做到项目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各单位或队自查和矿、部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将隐患消除后方准恢复正常作业,若无法将安全隐患处理好,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以防不测,无安全技术措施的,不准生产。各业务部门对检查出并由矿落实整改安全隐患派专人进行现场督促和安全技术指导。各单位、队对隐患整改必须限期整改、责任到位,落实人头。
2、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或落实不彻底,应付了事,导致事故发生的,按事故类别落实到对应分管业务部门或接受整改任务的部门或单位具体责任人头上。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山安全标准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对矿山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矿山安全领域各类规程、规范、标准的管理、制订、实施和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 矿山安全标准工作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全面提高标准制修订质量、效率和实施效果,切实为矿山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 鼓励协会、学会、商会、企业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矿山安全标准工作,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对外合作和交流,推进矿山安全标准国际互认。
第五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引导和规范矿山安全领域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工作。建立国家矿山安全标准信息平台,鼓励矿山安全领域社会团体、企业在国家矿山安全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其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信息,支持和推动实施效果良好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六条 矿山安全标准工作纳入矿山安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充分保障标准工作各项经费。矿山安全标准制修订和贯彻实施纳入矿山安全工作考核体系。
第二章 标准管理
第七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职责统一领导矿山安全标准工作。
第八条 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负责统筹协调矿山安全标准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矿山安全标准规章制度,组织矿山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编制和实施矿山安全标准发展计划;
(二)组织矿山安全领域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起草、报批和复审等工作,依据职责组织矿山安全领域行业标准立项、起草、审查、报批、编号、发布、备案、出版、公开、复审等工作;
(三)指导、管理矿山安全领域的标准技术委员会;
(四)组织开展矿山安全标准的宣贯、培训、实施、监督及矿山安全标准验证示范点建设;
(五)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组织对矿山安全标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组织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基础研究和国际交流;
(七)负责矿山安全标准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局机关各司具体负责本司职责相关的矿山安全标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相关矿山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发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研究提出相关矿山安全标准项目,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
(三)组织或者参与相关矿山安全标准的宣贯、培训、实施和监督;
(四)具体指导相关地方矿山安全标准工作;
(五)组织或者参与相关矿山安全标准基础研究和国际交流;
(六)具体负责相关矿山安全标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依法建立矿山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矿山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矿山安全标准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矿山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及其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为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在矿山安全领域的协会、学会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相关矿山安全标准的具体工作。
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设专职工作人员,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具体负责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技术委员会的设立或者撤销应当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协助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矿山安全标准体系;
(二)征集、评估、申报矿山安全标准立项建议;
(三)组织矿山安全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等工作;
(四)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宣传、培训、实施能力评估、实施效果抽检和其他标准技术服务,承担归口标准的咨询答复工作;
(五)组织、指导矿山安全领域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工作;
(六)组织矿山安全标准外文版的翻译工作;
(七)承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委托的其他标准工作。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组织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开展矿山安全标准计划项目征集工作,按年度工作安排或者视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需要下达矿山安全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十五条 局机关各司、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矿山安全领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提出矿山安全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立项申请。
申请立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材料应当一式三份(签字盖章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一)建议立项的书面意见(其中局机关各司书面意见应当明确已报请本司分管局领导同意);
(二)矿山安全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
(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规定的标准项目建议书;
(四)标准草案;
(五)预研报告和项目论证会议纪要。
前款第三项材料仅国家标准项目提交,第五项材料仅强制性标准项目提交。
第十六条 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组织技术委员会定期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协调。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标准项目,在征求相关业务司意见并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务会议审议后,下达或者报批立项计划,并明确标准计划的归口分技术委员会,重要的矿山安全标准由矿山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直接归口。
第十七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来自科研、生产、矿山企业等各方面单位共同组成,原则上不少于10家,其中矿山企业不得少于5家。应当确定1家单位为标准牵头起草单位。
标准立项计划下达之日起7日内,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当组织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制定标准起草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时间节点、完成期限,确定第一起草人,并将起草方案报归口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一起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高级职称且从事本专业技术领域工作满5年;
(三)熟悉矿山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四)熟练掌握标准编写知识,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
(五)同时以第一起草人身份承担的标准制修订项目未超过2个。
第十八条 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当在标准项目立项计划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将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建议范围等相关材料报送归口的技术委员会。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报送该标准的外文原文和中文译本;标准内容涉及有关专利的,应当报送专利相关材料。
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根据工作进程及时补充完善: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小组人员组成及所在单位、每个阶段草案的形成过程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等),修订标准的应当提出标准技术内容变化的依据和理由;
(三)与国际、国外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水平的对比分析;
(四)与有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标准的关系;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及依据;
(六)作为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建议及理由;
(七)标准实施日期的建议及依据,包括标准实施所需要的技术改造、成本投入、相关产品退出市场时间、标准实施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等;
(八)标准实施的有关政策措施;
(九)废止或者修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十)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十一)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和服务目录;
(十二)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对于需要验证的标准,验证报告应当作为编制说明的附件一并提供。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提出是否需要对外通报的建议和理由。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在15日内将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征求意见表(见附件2)送达全体委员或者相关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限一般为15日。征求意见结束后应当在5日内将相关意见转交标准牵头起草单位。
强制性标准项目应当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并报送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通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60日。紧急情况下可以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30日。
第二十条 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当在30日内对技术委员会转交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形成标准送审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3)、新修改的标准编制说明,报送技术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在收到上述材料后30日内组织并完成审查。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优先进行会议审查。强制性标准应当进行会议审查。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审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审查组由技术委员会委员或者邀请的相关领域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专家组成,审查组总人数应当不少于9人,国家标准的审查组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
(二)标准起草小组成员不得作为审查组成员;
(三)会议审查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应当经审查组全体成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并存档;
(四)审查会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如实反映审查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审查意见、审查结论、投票情况、委员或者专家名单等内容,并经与会委员或者专家签字。
第二十三条 函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术委员会应当参照会议审查的要求组成审查组,并提前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函审表决单(见附件4)等相关材料送达审查组成员;
(二)函审时间一般为15日,函审时间截止后,技术委员会应当对回收的函审表决单进行统计,审查组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三)技术委员会应当填写函审结论表(见附件5)。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在审查通过后15日内,将标准报批稿及相关附件报送至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审核,并提交下列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材料应当一式三份(签字盖章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一)同意报批的书面意见;
(二)标准报批稿;
(三)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六)函审表决单和函审结论表;
(七)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6);
(八)标准报批审查表(见附件7);
(九)标准的外文原文和中文译本。
需要提交的纸质材料除同意报批的书面意见外,应当规范格式和字体,编排好目录和页码,并整理成册。
第二十五条 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组织矿山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报批的标准项目进行审核,矿山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报批的标准项目由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标准类别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将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送相关业务司征求意见;
(二)对于国家标准和应急管理部主管的行业标准,报请分管标准工作和分管相关业务领域的局领导审定并经局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报请国家标准委和应急管理部按程序审核、发布;
(三)对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主管的行业标准,报请分管标准工作和分管相关业务领域的局领导审定并经局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公告发布。
标准的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之间应当预留出3个月到12个月作为标准实施过渡期(其中,强制性标准应当预留出6个月到12个月的过渡期)。
第二十六条 实施满5年的标准或者超过3年仍未完成的标准计划由技术委员会组织复审。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方式。技术委员会将复审结论及相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处理。标准复审报送材料包括:
(一)复审工作总结;
(二)复审结论汇总表;
(三)复审意见表。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还应当提交标准修订草案。
第二十七条 标准执行中需要修订的,参照标准制定程序列入制修订计划。标准技术内容仅作少量修改的,可以采用标准修改通知单形式进行修改,由技术委员会报送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审核后,以局综合司名义发布或者报请国家标准委和应急管理部按程序审核、发布。
第二十八条 对于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急需的标准项目,可以采用快速程序。经技术委员会审查,由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报请分管标准工作和分管相关业务领域的局领导审定并经局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公告发布或者报请国家标准委和应急管理部按程序审核、发布。
第二十九条 矿山安全领域国家标准文本按照国家标准委规定进行公开;行业标准文本通过国家矿山安全标准信息平台免费向社会公开;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文本由社会团体和企业自愿申请通过国家矿山安全标准信息平台免费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监督和奖励
第三十条 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矿山及矿山企业,矿山安全设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地质勘探单位,矿用产品生产制造企业,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鉴定、安全标志审核发放等专业服务机构)必须执行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核准及事中事后监管监察执法的重要依据,不得违反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实施许可、审批、核准等事项,对违反标准的行为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矿山安全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时,应当在其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产品和其说明书或者包装物上标注执行标准的编号、名称。
第三十二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对具有重要影响的矿山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验证示范点建设。验证示范点负责相关标准技术要求、核心指标、试验和检验方法的验证,并承担相关标准的宣传、培训、示范、引领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鼓励技术委员会、标准起草单位、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积极主动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宣传和培训,按规定开展“企业标准领跑者”“矿山安全标准实施标杆企业”创建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定期组织技术委员会对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标准实施情况进行抽检和评估,根据抽检和评估结果采取以下措施:
(一)公开通报抽检评估结果;
(二)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矿用产品违反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违规矿用产品生产单位组织对同一型号、同一批次的矿用产品开展隐患排查,根据销售流向通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暂停或者撤销安全标志;
(四)矿山安全评价、鉴定、检测检验服务违反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违规矿山安全中介机构重新开展安全评价、鉴定、检测检验服务,由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五)对1年内连续发生2次抽检不合格的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由技术委员会对其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六)对于1年内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或者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约谈或者发出警示函,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纳入联合惩戒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矿山安全标准抽检、评估及标杆企业创建等方面的监督、实施具体工作细则,由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组织技术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安全效果的矿山安全标准及其起草单位、实施单位和归口的技术委员会,按规定进行表彰奖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矿山安全标准工作表彰奖励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标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对标准起草、技术审查、宣贯培训、评估抽检等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篇4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煤矿从业人员素质工程,尽快提升木瓜煤矿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根据晋煤劳发【__】1166号、晋煤培发【__】1224号、山西焦煤发【__】748号及___劳发【__】704号文___公司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经矿“干部上讲台、培训到现场”领导组和安委会成员会议讨论,特制定本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学历及专业职业资格准入
(1)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
准入标准:煤矿企业“六长”(包括煤矿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下同)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包括煤炭专业证书班所取得的学历,下同),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注册安全工程师,下同),其中,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达标时间:到__年底全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专业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全部达到准入标准。
奋斗目标:(1)专业学历:到“十二五”末,本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具备煤炭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达标6人,研究生学历达标1人。(2)专业技术职称:__年底,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15%以上;到“十二五“末,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25%以上。
(2)煤矿企业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准入标准:煤矿企业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外其他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
达标时间:(1)专业学历:到“十二五”,矿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学历达到准入标准。(2)专业技术职称:到__年底,矿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达到准入标准。
奋斗目标:(1)专业学历:到__年年底,矿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达到50%以上,本科以上学历达到20%;到“十二五”末,矿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煤炭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达到3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达到60%以上。(2)执业资格:__年底,矿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30%以上;到“十二五”末,矿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40%以上。
二、保证措施
1、研究生学历(学位):按照吕梁山公司和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学历提升班,有计划、有目标、持续性地、分专业、分层次做好相关人员的选送工作,按时按标准达到准入条件。
2、本、专科、中专(高中、技校)学历:按照吕梁山公司和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学历提升班,分专业、分层次、分批次,对照各类人员标准,按照两级公司计划指标,严格培养方向,严格培训人数,统筹推进本矿职工的学历提升工作,按照既定目标按时达到准入标准。
3、专业技术职称:按照两级公司的安排部署,利用现有培训教育阵地,依托地方有资质的相关部门,不定期开展计算机专业知识和英语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依托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大力开展各类科研课题攻关及技术创新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论文发表、荣誉获得搭建平台创造条件,依托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创造良好地外部环境。
4、已达准入标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相关岗位津贴标准给予兑现。
5、对现有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的人员分批次,分专业进行学历和执业资格选送培训,对不参加培训人员和经培训未取得资格证的人员建议劳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解聘下岗。
6、下一步劳资、组织人事部门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条件聘任竞争上岗。
三、相关规定要求
1、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学历和执业资格提升工作由矿政工科按照各自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标准,拿出计划方案,由培训科与集团公司职教中心联系,按照集团公司统一安排进行培训。
2、凡列入学历和执业资格提升的人员,必须按照矿统一安排进行培训学习,如果不参加培训学习或培训后仍拿不到有效证件,按照集团公司要求进行再培训。
3、矿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外)由政工科按照各自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标准,拿出计划方案,因本人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培训后仍拿不到有效证件者,责令限期按计划规定达到标准,再培训费用自理。
4、政工科在选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时,将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标准作为重要依据和基本条件,今后提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符合准入标准的,追究政工科科长责任。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篇5
调度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矿的安全生产,认真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公司年、季、月度安全生产计划。
2、负责组织每天调度会和每旬生产分析会。
3、负责解决采掘区队班汇报问题。
4、负责组织对本矿生产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处理工作。
5、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的抢险工作,依据事故的处理规定程序上报领导和有关部门,并组织事故分析会。
6、经常深入井下,了解全矿安全动态及生产环境的变化情况,及时汇报和平衡及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问题。
7、负责传达上级和矿领导有关安全生产指示,认真贯彻执行请示和回报制度,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及时准确。
8、协助矿长负责本矿重大风险的控制。
9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及安全生产会议和安全办公会议。 调度室副主任岗位责任制
1、在调度主任领导下,负责做好分管的调度业务管理工作。
2、在班时,要了解上一班生产情况和本班生产计划及工作重点,掌握矿井生产、运输、提升、仓存及销售情况,组织完成生产任务。
3、掌握全矿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平衡协调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组织好生产事故的处理,保证生产系统的畅通。
4、掌握重点采掘队及综采、综掘工作面生产技术管理情况,参与推行正规循环作业,解决生产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5、掌握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其避灾路线,参与矿井灾害及重大事故的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工作。
6、不断学习新经验、新技术,更好地为生产和安全服务。7、完成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调度室主任“一通三防”责任
1、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通风安全方面的政策、法令、通知、决定等。
2、在瓦斯治理工作中,按照矿上“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安排,对本部门各专业技术有关瓦斯治理业务负责.
3、在瓦斯治理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并做到在所管业务范围内,瓦斯治理措施不到位或不落实不组织安排生产。
4 、参加矿井的采掘设计,安全措施年度计划的编制及各工作地点作业规程的审查。
5、 协助有关科室搞好职工安全知识教育,参加全矿周、旬、季安全检查工作和安全例会。
6、参与通风事故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调度室工作权限
1、在组织日常生产过程中,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并对存在上述“三违”现象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
2、有权召集、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接到通知的单位人员必须准时参加,对会议做出的决定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准时向矿领导汇报。
3、在组织抢救重大事故时,有权下达紧急命令,调动全矿的一切人力、物力进行抢救。接收命令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全力以赴做好抢救工作。对不服从指挥或不积极行动者,有权通报批评和按规定进行经济考核,并对情节严重者提出行政处理意见。
4、有权主持或参加年度、月度生产计划的编审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有权了解和督察生产计划、安全措施和领导安排等事项的落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如实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
6、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指示,有权对机关职能科室的业务工作提出相关工作要求。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有权对上述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调整和安排。
7、有权对不执行调度命令和对调度通知(通报)传达落实不好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情节有权做出处罚决定。
调度室岗位责任制
1、负责掌握全矿当班情况,并负责当班生产数据的统计、分析及第二天生产预报工作。
2、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事故时,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防止事故扩大。
3、准确无误计算各种数据的填写、图表制作和台帐填写。
4、随时掌握采掘工作面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有关单位联系,及时积极解决。
5、经常深入现场,掌握现场存在的问题。
6、认真执行业务保安责任制,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制止“三违”现象,并做好记录。
7、交接班前搞好室内卫生,各班要注意保持整。
调度员交接班制度
1、交接班前,调度员要填写交接班记录。
2、调度员交接班时,要当面进行,亲自交接,不得代转。
3、交接时,双方必须将当班的主要生产、安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注意事项交接清楚,包括未办完的事情、未落实完的事情、通知、领导最新指示、安排等。
4、双方交接清后,在交接班记录本签字,做到手对手、口对口,你不来我不走。
调度员值班制度
调度值班是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安全生产的核心,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值班调度员执行8小时工作制,每班1-2人。
1、调度室担负着企业生产、安全、经营活动的组织、指挥、监督和控制四大职能,值班调度员要做到“情况明、底数清、信息灵”。
2、值班调度员必须熟悉全矿各业务部门和下属区队的各自职权、业务和分管范围,熟悉全矿生产经营流程,对与生产、安全、经营活动息息相关的生产和辅助环节的运作程序要了如指掌,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3、按照煤矿《三大规程》遵章指挥。
4、按照作业计划组织完成班、日生产及设备检修任务,主动调度,及时协调各生产环节的正常运转。
5、掌握矿领导的下井动向,对领导下井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和工作安排要认真落实,详细纪录过程和结果,并及时向有关领导通报办理进展。
6、对基层单位汇报的情况,在认真接收的同时要弄清楚并加以分析,在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及时处置和向有关领导汇报,要做到不留死角,不主观臆断,有理有据。
7、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值班调度员岗位责任制
1、在调度主任直接领导下,负责日常生产的调度组织、协调、指挥.
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坚持八小时工作制,严格交接班制度,不迟到早退。
3、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指挥生产,做到令行禁止。对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督促有关部门迅速处理。
4、按照规定随时接收工作面的汇报,及时询问各采掘面的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填写报表、台帐,做好原始记录。做到文字清洁整齐,数字准确无误。
5、认真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对上级领导下达的有关通知、指示、电文、要做到记录准确,传达及时,登记编号,妥善保存。
6、经常轮流深入井下,深入现场,熟悉了解掌握井上下各主要生产环节的生产过程,掌握第一手资料,并随时随地帮助解决生产中的挡手问题,疏通生产渠道,当好领导参谋。
7、值班调度人员,工作时间必须做到着装统一,文明上岗。室内严禁随地吐痰、乱扔杂物、饮酒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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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目标
确保煤场作业人员人身安全,保证煤场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减少煤场风损和自燃损失,合理利用煤场做好堆储煤工作,做到各煤种界面清晰、分类堆放,保证堆(取)煤及时和准确。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公司内储(备)煤场的管理。包括煤场区域内所有设备设施及煤台的管理内容、管理目标,煤场管理人员的职责、管理流程及管理监督网络。
三、职责要求
(一)管理人员职责
1、煤场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煤场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负责煤场区域及设备的日常管理,组织落实煤场整改计划和控制措施;及时掌握关于煤场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并督促相关岗位执行。
2、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对煤场及煤场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煤场及煤场设备各级管理责任人职责的履行情况、动态检查的执行情况以及煤场整改计划和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督促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措施、标准;负责煤场管理人员、工作人员、驾驶员、装卸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培训档案。
3、煤场管理员在煤场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来煤多少及优劣合理安排卸煤地点,科学划分,分区存放,对各区域煤的堆放、卸车、装车、倒运、调度等环节进行管理和指导;掌握各区域煤储存时间和状态,合理安排用煤,以防夏季长时间存放后自燃,负责组织煤场灭火工作;严格控制大风扬尘天装卸煤,做好煤场防尘工作;两名以上煤场管理员定时对煤场进行巡检,掌握各煤区存煤和安全作业情况,建立煤场基本信息档案(包括:设备设施检修、维护、缺陷和运行记录等)和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台账;负责组织落实相关的煤场整改计划和控制措施。
4、煤场卸车指挥员在煤场管理员的领导下,负责控制进入煤场的车辆数量、车速、车距,车辆距煤台边沿的间距;负责煤场标识牌的设置,保证煤场道路畅通,车辆行驶有序;卸煤时煤场内不得有人员逗留或随意走动,严禁储煤场内的装载车、铲车、运煤车等车辆在同一区域内同时进行交叉作业和车辆并排装卸,合理、有序安排转煤、清底等工作,保证卸煤过程中车辆和人员的安全;负责组织来煤堆储工作,确保不同煤种堆放在指定区域内;负责指挥煤场整理员对重车道、空车道、卸煤道、运煤汽车转弯场地以及卸煤后煤台的整理;负责组织落实相关的煤场整改计划和控制措施。
5、煤场整理员在煤场管理员的领导下,负责对重车道、空车道、卸煤道、运煤汽车转弯场地以及卸煤后煤台的`整理和卫生清扫;负责煤场平整工作,确保各煤种分类堆放,界面清晰,不超出规定界限;必须掌握关于煤场的管理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佩戴安全帽,穿好反光服,要确保自身安全,同时负责对煤堆场以及人员、设备、车辆等进行全面检查,保证处于安全稳定的状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上班前禁止喝酒;做好事故应急准备,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突发情况有紧急处置权。
(二)对煤场外来作业人员的要求
1、外来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才能在煤场管理员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工作;必须按照企业相关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反光服或安全警示带),确保自身安全后才能进入作业现场;严禁在作业现场吸烟和酒后上岗;在卸车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卸车作业,及时向煤场管理员报告,隐患排除后再进行卸车作业。
2、车辆驾驶员车辆的停放或排队位置应服从煤场管理员的统一指挥调度,以保证进出煤场的车辆通畅有序和安全行驶;严禁驾驶员无证、违章作业和酒后、疲劳驾驶,驾驶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车辆到达煤场卸煤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h,会车或转弯时要减速、缓慢通过,驾驶员注意观察煤堆现场安全情况,如有隐患,立即停止作业,确认现场安全后方可作业;装载车或铲车严禁在煤堆过高或过陡的区域内作业,与煤堆边缘保持一定距离,以防不安全事件发生;进入现场的运输车辆,保证车况良好,制动、转向系统、大小灯、喇叭、灭火器等安全附件齐全有效,并定期检验其可靠性,确保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进入煤场的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协调,不得擅自作业,确保装车、卸车和行车时的安全;正在卸装或装车的车辆必须制动,驾驶员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外以及人员上下车和检查维修车辆;装载机、运煤车辆在停放或行驶时,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夜间作业车辆必须有完好的照明,照明设施不全或损坏的车辆严禁作业。
(三)储煤场建设规范
储煤场各种煤堆必须插标识牌,并标注各项参数;配备照明设施,定期检查更换,确保完好状态;储煤场内必须保证有畅通的环行回路,确保车辆通行无阻。
四、事故隐患及预防措施
(一)煤场火灾
为防止煤场发生火灾,煤场管理人员应时刻注意煤场内防火,煤场内严禁明火,工作需要时,应做好安全措施,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且准备好灭火器、防火沙等。对于破碎机运转中的可能发生的火灾,应根据设备、天气、温度等条件做好预防工作,破碎机管理人员应在日常工作中定期检查设备,清理设备周边的煤尘。
预防措施:
1、煤场内严禁明火;
2、工作需要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且准备好灭火器、防火沙等;
3、破碎机管理人员应在日常工作中定期检查设备。
(二)煤堆伞檐
为防止煤场伞檐事故的发生,煤场管理员应时刻注意煤堆伞檐情况,保证出现伞檐时附近工作设备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安全得当的措施处理后,方可继续作业。
预防措施:
1、煤场设备操作人员发现伞檐,立即停止作业,上报煤场管理人员;
2、煤场管理人员在伞檐出现后,应立即组织设备处理伞檐,如出现处理时可能发生安全隐患或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在安全距离外建立挡墙并上报相关部门。
(三)道路事故
为防止冬季进、出煤场的车辆发生侧滑、追尾等事故,煤场管理员应注意煤场道路情况,在道路两侧应有限速标识,并在道路两侧备防滑沙,在雪后道路上如果出现浮冰,煤场管理人员应组织设备及时处理。
预防措施:
1、煤场管理人员配合计量室,控制进、出煤场车辆车距;
2、煤场管理人员定期检查道路两侧的防滑沙,如出现浮冰,应立即组织设备处理。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篇7
为加强矿井安全生产变化的管理,掌握现场变化情况,实现主动超前预测变化、科学减少变化、有效控制变化,真正把变化落实在基层、落实在现场,着重从人员、时段、“三工”、 系统和环境四个方面抓好管控,提高安全管理力度、精度,构建透明、简洁、高效的安全生产体系,实现变化条件下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员变化
(一)、新工人入矿
1、由职工学校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2、由单位组织学习相关规程措施,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施工作业。
3、签订师徒协议,在师傅带领和指导下进行作业,并做到同上同下同休息。
(二)、借调人员
1、本专业内借调人员,由借用单位组织学习规程、措施,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2、跨专业借调人员,必须由职工学校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离岗返岗人员
1、离岗返岗人员是指“六假”、外出培训、旅游等离岗一周及以上人员。
2、离岗返岗人员上岗前,单位必须重新传达学习措施,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3、单位值班领导或负责分工的班组长必须向其交待本班组施工现场安全重点和注意事项。
二、时段变化
(一)、季节变化
由矿专业分管负责人牵头,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制定针对性措施,并严格执行。
(二)、重要节假日(双休日)的安全控制
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安全关键不失控。
2、各基层单位要有干部在现场带班作业,指挥安全生产,并做好安全关键把关。井下采掘及辅助单位党政主管必须有一人值班、下井。
(三)、生产班关键时段控制
中、夜班及早班下半班、交接班时间,现场跟班干部、班组长、验收员、瓦安员“四员”要加强检查验收,把住安全、质量关。
三、“三工”变化
(一)、工艺变化
生产现场工艺变化,由分管矿长牵头,组织安全生产部门及所在单位技术主管召开现场会,并形成纪要。单位技术主管根据现场会纪要,编制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职工进行学习和考试。
(二)、工序变化
生产现场工序变化,由单位行政主管亲自安排,做好工序调整工作。
(三)、工具变化
现场使用的工具变化,必须由供应部门向使用单位提供质量合格的生产工具,及时调换质量不合格的工具;工具使用人员必须按使用说明正确使用,有权拒绝使用质量不合格工具。
(四)、“三工”变化由矿专业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单位行政主管或现场负责人,根据职责权限负责。
四、系统和环境变化
(一)、施工地点变化
1、由总工程师牵头召开现场会,安全生产部门及施工单位主管、技术主管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单位技术主管根据会议纪要,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单位进入施工地点施工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并在现场挂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运行许可证。
3、单位技术主管负责组织职工进行新的规程、措施学习和考试,并传达相关措施。
4、施工前,各工种岗位必须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正常生产的第一个班次,必须有队级及以上管理干部带班作业。
(二)、地质条件变化
1、掘进工作面出现地质变化时,现场跟班干部向矿调度室和单位值班领导汇报,单位要及时向职能管理部门汇报。
2、职能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分管副总工程师汇报,副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技术人员召开现场会,研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纪要。
3、单位技术主管根据现场会纪要,编制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
4、单位技术主管负责组织参加施工人员学习措施,并进行签名确认。
5、职能管理部门加强现场安全监管,并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在现场落实兑现,确保地质变化条件下的安全生产。
(三)、单项工程施工
1、单项工程开工前,必须由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牵头,安全生产部门及施工单位参加,对其进行会审,并形成会议纪要。
2、施工单位技术主管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会审批准。
3、施工单位技术主管负责组织所有参加单项工程施工的人员进行学习,并签名确认。
4、施工单位向安全生产部门提交开工申请报告,并经审查批准。
5、施工现场明确指定施工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
6、安全生产部门加强现场监管,坚决执行“四不干”原则,确保所有单项工程安全可控。
(四)、应急性工作
现场出现应急性工作,由管理部门人员到现场协调,现场跟班干部安排工作,班组长负责对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管。
(五)、系统和环境变化由矿专业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单位行政主管或现场负责人,根据职责权限负责。
五、考核
对各类变化控制不到位的,按职责权限,对相关责任人按不尽职直至严重不履职考核,并处100~300元的罚款。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篇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__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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