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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经费管理使用规章制度

作者:吴承洲2023-05-30 07:50:41

导读:学校经费管理使用规章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 如果觉得还不错,就继续查看以下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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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经费管理使用规章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488号)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三条财 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 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 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置专职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设立财务处,在校长和专职副校长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财务工作,不设立二级财务机构。

  第五条财务处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须具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预算编制

  学校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收入预算编制须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预算编制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财务处负责预算编制工作。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提出学校预算建议方案,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八条预算执行

  学校预算执行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原则。预算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通过后,即具约束力和强制性,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各二级单位应增强预算意识,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严格按规定用途和下达经费额度执行预算。

  第九条预算调整

  预算方案中设预留机动经费。

  由 于不可预见等因素追加项目经费的,须向学校提出追加预算项目申请,经批准后由财务处办理追加手续;由于国家调整经济政策、学校调整事业发展计划等因素,对 预算收支影响较大时,于每年10月按预算编制程序对学校预算进行调整。追加预算支出的须有相应收入来源弥补;减少预算收入的须相应压缩支出;当年收支平衡 确有困难的,其超支部分可用事业基金弥补。

  预算调整方案由财务处编制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学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学校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二条财务处应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

  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省财政厅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省财政厅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省财政厅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省财政厅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省财政厅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四条学校各项收入由财务处统一组织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二级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自制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学校各项收入由财务处全部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各二级单位及个人不得截留、隐瞒、挪用和坐支,严禁私分、私吞学校收入。

  第十六条全校票据由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票据,其他二级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领购、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学校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和离退休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十八条学校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

  第十九条应当进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的,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学校财务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未作统一规定的,由财务处结合学校情况制定管理办法报学校批准,并报送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财务处须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坚持“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一支笔”审批、“谁审批、谁负责”和大额资金会签等审批原则。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规定或超过预算支出的,财务处应拒绝受理。

  第二十三条各二级单位须进一步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

  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各二级单位须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五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六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七条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事业基金管理应遵循收支平衡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二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收入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三十三条各项基金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六条流动资产是指可在1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一)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务处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管理各类货币资金。采用无现金结算方式结算,严禁现金直接结算。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的资金,是学校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财务处应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经审核批准后核销。

  (三)存货

  存 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财务处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对存货应当 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存货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由财务处和存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记账手续。

  第三十七条固 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 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6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 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学校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可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方法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结束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学校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十条对外投资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须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第四十一条学校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四十二条学校对外投资收益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四十四条负债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五条学校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四十六条财务处须对不同性质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九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八条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成本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四十九条学校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条 成本核算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五十一条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后勤保障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指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后勤保障费用指学校为完成后勤保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离退休费用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五十二条学校应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五十三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细化到科研项目。

  学校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四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五条学校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五十六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学校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须按照省教育厅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及时做好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详见附件)。

  第十一章财务监督

  第五十八条学校财务监督主要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五十九条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后勤、校办企业等财务管理办法,参照本制度另行制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盐城师范学院财务制度》(盐师院委43号)同时废止。

  学校经费管理使用规章制度 篇2

  一、财务报销票据原始凭证的要求

  原始单据(发票)的一般要求:

  1、报销凭证必须是正式发票或财政局及税务部门印发的统一收据,填写时一律用炭素笔,圆珠笔或铅笔填写无效。

  2、发票内容要齐全:单位名称(一律填进修学校)、日期、品名(必须填写物品及办公用品的具体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金额正确,大、小写相符。票据一经涂改即无效。

  3、印章要齐全: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事业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发票或收据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有效期内(必须是本年度或前一年度印制的)。

  4、在超市购买商品的,须提供超市机制发票(发票上须注明品名、单价、数量)且商品符合财务报销范围。

  5、报销凭证严重破损导致内容不全、不清的,财务人员不得给予报销。

  二、财务报销手续及要求

  (一)财务报销审批权限

  学校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学校所有的财务支出都必须经校长审批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结算。

  (二)预算申报制度

  学校各类需要采购的物品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做好预算由校长签批,方可借支进入采购程序,采购秉承一人为私二人为公的原则,为报销提供证明。严格执行前帐不清后账不借。

  (三)财务报销基本手续及要求

  1.购买的设备、办公用品、贵重物品需经手人签字、审核人签字(财务)、校长签字,方可报销、进账。

  2.凡到财务处报销的票据,需校长、审核人、经手人签字方可报销。

  3、教职工到财务处报帐,必须携带报帐所需的全部凭证,包括:需要报销的有关发票、收据;物资采购一律由学校统一执行。

  注意:先签字后报销

  学校经费管理使用规章制度 篇3

  为有效管理学校教育经费和正确使用经费,避免盲目浪费教育经费,做到合理合法。经学校教代会全体成员一致讨论通过,特制定以下经费管理制度。

  一、学校的预算内外经费均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后勤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财务人员要求做到努力增收节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总务处负责加强对财务人员得管理和业务学习指导。

  二、由后勤分管领导分管财务工作,经费收支实行审批制度。各部门需要使用经费的必须逐层请示汇报到主管领导。一百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负责审批,一百到五千元以下的由校长审批,5000元以上由学校教代会讨论审批。

  三、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情况,本着“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计划报经学校教代会批准后,财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计划圆满完成。

  四、各项支出的原始凭证,经会计主管审核,内容真实合法,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并有经办人、验收人和有关负责人签字,最后校长经签字后方可办理支出,否则财会人员不准予报销。

  五、严格遵守物价部门核准的范围和标准进行亮证公开收费,根据上级规定,各项收入使用财政统一规定收费票据,收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向学生乱收费;严禁非财务部门和个人私自收取、存放资金,私设“小钱柜”。

  六、出纳、会计要独立分管经费和帐目,分工明确,尽职尽责。提款数额较大(10000元以上)的经费需要有2人以上财务人员协助,保证资金安全,切实管好用好各项经费。

  七、凡是学校预算内、外资金的全部存入学校的公家户头,凡属于教育经费的一律不得挪做他用,各项专用基金严格按规定提取,分别核算管理,专款专用。

  八、严格控制借款,因公借款,需以书面形式汇报所需的开支数额及相关说明,并经校长批准后方可借支,并按规定时间及时结算。

  九、严格执行本条规定;禁止动用教育经费变相或乱发奖金、实物、补贴等等。

  十、会计每月月末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校长汇报收支结余情况,定期向教师公布有关经费的收支情况,主管领导定期对所属部门的财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学校经费管理使用规章制度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量入为出,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教育教学效益和经济效益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设分管副校长、总务主任、会计和出纳。分管副校长为财务具体负责人,总务管购、出纳管钱、会计管帐、保管员管物,四者之间职责明确、相互协作、相互监督。

  第四条 学校预算编制专班科学、合理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并提请教代会审议通过。学校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教代会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实行校务公开,定期向教职工公布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年终对学校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分析,并向教代会作财务决算、预算情况报告。不断健全和完善财务制度,使之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五条 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开代收费用内容,在收费前应在校内醒目的地方予以公布。

  学校各项代收费由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支付,严肃收费纪律。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第六条 任何处室、班主任、科任教师个人,都不得擅自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坚决杜绝乱收费。

  第七条 任何教职工个人不得为其他单位向学生代收各种费用,不得统一向学生订购教辅资料、学习用品等,不准向学生强行推销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以外的任何图书、资料、杂志等。

  学校每学期期末对收费情况进行检查,收费情况纳入教师及有关职能处室的考核内容。违反规定的,除责令退还所收款项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职称评审资格,年度师德考核为不合格。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查处。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学校各项支出坚持“一本帐,收支两条线,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开支范围,由校长在年初预算经费中审批执行。

  第九条 各项费用支出坚持严格的审批制度,对大额支出如校舍修缮、设备采购等,由班子会根据学校年初预算讨论决定,报上级有关部门立项审核,对应政府采购的,报上级实行集中招标订购。

  学校购买除应政府采购外的办公用品、教具及日常用品等有关费用支出的有关规定是:

  总额在200元以内,报财务校长批准后,由总务处或指定有关教师二人以上购置。

  总额在200元—1000元,先必须填写预算报告单,报校长批准后,由总务处或指定有关教师二人以上购置。

  总额在1000元以上的用品购置,须经学校班子会讨论通过后,由总务处和相关处室办理购置,特殊情况由校长决定。

  教职工个人原则上不得私自购置。

  第十条 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规范合法,先送总务处(财务室)验查发票或凭证后,由经手人填写支出证明单(注明用途),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如果是购置图书等固定资产要经保管员验收入库或入册,验收人签名),分管副校长审核,报校长审批后才能报销。

  报销条据有关规定是:

  条据总额在200元以内(含200元),有经手人、证明人、总务校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条据总额在200元以上的,由经手人、证明人和总务校长签字后,经校长签字方可报销。

  凡生活进餐招待条据,须注明招待事由,由经手人、证明人和总务校长签字,经校长签字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 公款不准借给教师个人,因公出差借款要得到校长审批后方可借款,并在报销时扣回。

  第四章 差旅费报销管理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事先必须得到校委会同意和校长批准。因公出差者,按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必须在出差结束后的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凭证要先由总务主任验查,分管副校长审核,经相关处室主任证明签字,再交校长审批,给予报销。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十四条 完善财务检查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实行教师财务监督值日制度,认真抓好每学期期末的教师代表对学校财务的清算工作,加强对财务的监督,及时了解学校经费收支情况,掌握资金使用状况。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相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总务处、财务室应按国家和上级有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的有关会计报表、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完整无缺妥善保管。

  学校经费管理使用规章制度 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的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488号)文件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吕梁学院及所属单位(包括党群部门、行政部门、教学系、教辅和科研部门等)的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财务处,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是学校财经管理的职能部门,不得在财务处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八条学校校内设置的财务机构为二级财务机构,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根据《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规定,会计人员上岗必须持有会计证,各单位不得任用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学校财务机构,必须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校内各级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的同意。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计划和任务,结合财力状况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各项事业活动所发生的财务收支都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范围,学校执行的年度预算应与主管部门批准的部门预算在收支口径上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学校要根据财力可能编制预算,要参照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学校事业发展目标、计划和任务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在编制时要区别情况制定各项经费的具体标准,使预算有据可依,防止预算编制的随意性,做到预算安排公正、合理、切合实际。各单位的一切收入及支出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十三条 学校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学校所属各级单位按预算编制要求上报本单位预算年度收支计划,财务处根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草案及经费包干安排意见,报经学校党委扩大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学校决算是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并对决算进行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具体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教育、财政科研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学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

  1、教学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学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的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七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执行山西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山西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要按照山西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对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要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学校任何单位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得截留学校各项收入,严防收入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条 学校支出主要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学校要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各单位要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要对支出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学校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分配

  第二十四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其他基金等。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二十八条专用基金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的资产主要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对现金和各种存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执行。

  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对各类存货,应建立严格的采购、验收、入库、保管、领用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消耗,提高存货使用效益;要认真做好存货的清查盘点工作,确保存货账实相符、安全完整;对于盘盈、盘亏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根据上级规定分为六类:房屋和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变价、报废等,按照山西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末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和明细账的登记。

  第三十六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三十八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进行的投资。学校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三十九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校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财务分析指依据学校事业计划、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学校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情况以及收入、支出和基金变动情况、财务运行绩效和发展潜力等进行剖析、比较和评价,总结成绩和优势,找出问题和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财务分析是学校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部门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十一章财务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四十八条 学校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学校党委扩大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

  学校经费管理使用规章制度 篇6

  为了加强对学校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民主理财,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坚持依法理财,严格经费管理,坚持民主理财,做到校内财务公开。

  第二条、预算编制的原则:统筹安排,量力而行,保证重点,略有节余。首先保证人员经费和教育、教学、科研的需要,注意重点项目经费的安排,严格控制公务费的开支。

  第三条、经费预算方案的制定程序:财会室每10月份对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汇总核算,对下年度收支情况认真匡算,制定综合财务预算计划草案,提出经费安排的初步意见,提交主管财务校长审阅和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其预算执行情况,由财会室定期向主管财务校长汇报。

  第四条、经费管理办法:量入为出,指标分解,分片使用,统一管理。

  1、全校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由分管校长按国家政策和学校的有关决定确定,通知财会室执行。由财会室实行统一管理、一级核算。

  2、公务费、业务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经费,根据年度计划由学校统筹管理,并加强督促,严格控制支出在限额范围之内。

  3、学校负责人作为经济责任人,要从严从紧把好经费开支关口,力求用有限的经费办更多的实事,产生更大的办学效益。

  第五条、经费使用规定及审批程序

  1、在县教育局下达会计年度预算经费指标之前,学校只能作维持正常运转的日常费用开支。

  2、每年11月底,由财会室提出《学校统筹经费管理方案》和《部门经费分配方案》,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财会室要根据年度预算计划统筹管理公务费、业务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经费的有效使用。

  3、县财政局、县教育局等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4、各项费用开支均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在规定的范围内,本着节约的原则掌握使用。如有违反制度者,财会室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5、不在预算经费计划安排内的开支,由财务室(或相关人员)写出专项报告,报校长特批。

  6、基建费支出的审批程序:

  (1)基建预付款由分管校长审核、校长审批。其《合同》分送财务室与档案室存档备查。履行《合同》分期付款时,必须经质检部门签出对工程质量进行跟踪审计的意见,报校长审签后,由财会室执行支付。

  (2)基建决算款须经审计后,由校长签字认定才能支付,并将决算情况报校长及校务会。

  7、大小型维修的修缮费。其经费预决算先由财会室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预审(同一项目不得一人既管施工现场又搞预审),然后由分管校长审核,最后报校长审签。

  8、学校食堂、小卖部实行承包,独立核算,学校统一管理。

结尾:非常感谢大家阅读《学校经费管理使用规章制度(通用6篇)》,更多精彩内容等着大家,欢迎持续关注作文录「Zwlu.Com」,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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