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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及措施

作者:安慕楚2023-06-22 22:05:01

导读:电气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及措施 篇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 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如果觉得还不错,就继续查看以下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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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气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及措施 篇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 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和对养犬的管理,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 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 社会公众监督和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成立养犬管理办公室。 办公室负责组织专门人员、专职队伍对居民养犬进行日常化?管理。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 查处无证养犬等行为,处理因养犬引发的案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负责对?无照售犬行为的查处。

  城市管理行政机关负 责对因养犬产生的垃圾的清运工作进?行, 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出入本办法规定?不得出入的场所等行为。

  畜牧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犬类防疫工作;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犬类的检疫防疫工作并核发动物健康证明。

  城市房产行政管理机关对社区物业公司 因养犬产生的垃圾?清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机关负 责对疑似狂犬病人和狂犬病患者的诊?治进行管理。

  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 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广播、 电视、 报刊等新闻媒体, 应当加强养犬管理的宣传。?

  第五条 县政府所在地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第六条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公民个人养犬,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每户限养一只犬;?

  (二)不得饲养大型犬、 烈性犬;?大型犬:

  1、 体重在 30 公斤,身高 61 厘米以上都视为大型犬。?烈性犬品种有 38 种:

  (1)獒犬类:西藏獒犬、纽波利顿、 巴西菲勒、 法国波尔?多獒犬、 阿根廷杜高犬、 英国斗牛獒犬。

  (2) 斗犬类:比特犬、 土佐犬、 牛头更、 美国斯坦福斗牛更、?斗牛犬。

  (3)牧羊犬类:中亚牧羊犬、德国牧羊犬、 克罗地亚牧羊?犬、 塔塔尔牧羊犬、 卡斯特牧羊犬、 皮卡迪牧羊犬、 伊利里牧羊?犬。

  (4)猎犬类:阿富汗猎犬、伊卑萨猎犬、 爱尔兰猎狼犬、法国猎犬、 卡累利亚猎熊犬、 德国猎更、 苏俄猎狼犬。

  (5) 其它犬类:杜宾、 拳师犬、 罗威纳犬、 大丹犬、 英国狐、?葡萄牙、 秋田犬、 比利时玛莉诺斯犬、 伯恩山犬、 罗德西?亚背脊犬、 阿里埃日 犬、 刺毛犬、爱尔兰塞特犬。

  (三) 不得携犬进入市场、 商店、 商业街区、 宾馆、 餐饮娱?乐场所、 学校、 医院、 展览馆、图书馆、 博物馆、 影剧院、 体育?场馆、 游乐场、 候车(机) 室等公共场所,以上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应当拒绝携犬人进入;

  (四) 主要道路、 公园、 广场、 公共绿地每日 8 时至 20 时之?间不得携犬进入。 主要道路名录由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五) 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 不得斗犬、 弃犬?

  第七条 县公安机关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弃犬、无主犬、 伤人犬、 被没收的犬及疑似患有传染病的犬,?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 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检疫, 对患有狂犬病和其它?严重传染疾病的犬立即捕杀,并对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 经检疫后对可以饲养的犬进行饲养或交由他人饲养。?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 劝阻, 或者向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九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 年检制度。 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养犬。

  第十条 个人养犬,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合法身份证明;?(二)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 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包括楼房)。

  ? 第十一条 个人在养犬前, 应当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第十二条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 20 日内, 携犬到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健康检查, 注射狂犬病疫苗,并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

  养犬人发现所养犬只出现病情,应当及时治疗。?养犬人在取得动物健康免疫证之日起 20 日之内,到住所地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 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第十三条 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 养犬人在年检时应当?出示效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 地点及要求,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养犬人丢失养犬登记证的, 应当自丢失之日起 15?日内, 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 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 应当自 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新的住所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 受让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犬死亡或者失踪的, 养犬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并对犬尸及时进行无害处理。未办理注销手续的, 不?得再养犬。

  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的, 应当将犬交犬类留检所,?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用于侦查、 巡逻、 医学研究、 传染病防治、 救灾?犬, 应该办理动物健康免疫证和养犬登记证,可以免收管理?服务费。

  第十八条 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犬吠影响他人学?习、 休息时, 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九条 携犬出户时, 携犬人对犬在楼道及户 外排泄的粪?便应当立即清除。

  第二十条 携犬出户时,携犬人应当为犬挂犬牌、 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避让老年人、 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第二十一条 养犬人对伤人犬、 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它严?重传染病的犬应当及时送交犬类留检所。

  第二十二条 犬伤害他人的, 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防疫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

  因养犬人或者第三人过错。 致使犬伤害他人的, 养犬人或者?第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

  第二十三条 居民委员 会或业主委员 会可以对管理区内居?民投诉的犬只扰民事件,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

  对社区内具有普遍性的养犬扰民事宜, 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按照表决结果解决, 表决结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实施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 街道办事处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给予具体指导。

  第二十四条 除用于侦查、 巡逻、 医学研究、 传染病防治、?动物观赏、 杂技演出等特殊用途以及暂时收留无主犬的外,各级?行政关、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群众性组织的办公?场所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不得养犬。

  第二十五条 从事犬类养殖、 销售、 举办犬展览等犬类经营?性动, 开办动物诊疗机构和动物美容院、动物寄养所、 动物训?练所等为宠物服务的经营性机构, 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从事动物诊疗的人员应当具有兽医资格, 并经过执业登记注册。?

  第二十六条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犬类养殖场、 销售市场或?者其他类经营场所的犬只, 应当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免疫, 取?得动物健康免疫证后,方可出售。

  第二十七条 从外埠进入犬只, 必须具有当地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明;并于 5 日内携犬到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进行犬只健康检查, 并办理动物健康免?疫证

  第二十八条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 在管理区域内合?理设置动物防疫检疫点,为养犬人提供防疫检疫服务。

  第二十九条 相关行政部门 的工作人员 依照 本条例 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执证上岗,文明执法。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 户 养犬?两只( 含两只)以上,公民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 第四项规定, 携犬进入市场、 商?店等公共场所, 在按规定时间以外携犬进入主要道路、公园、 广场、 公共绿地的, 由公安机关或者由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行?为人进行制止和批评教育。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不经登记和年检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规定, 逾期不?补办养犬登记证, 不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 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规?定, 对饲养、 经营的犬只不按国家的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仍不?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为进行强制免疫,?所需费用由违反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纵犬伤人和纵犬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对行为人按照?国家有关治安管理处罚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不及时清除?犬只排户 外的粪便, 携犬出户时不为犬挂犬牌、 束犬链, 不?由成年人牵领,不避让老年人、 残疾人、 孕妇和儿童的,任何公?民以及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有权予以劝阻或者制止。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在办公场所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养犬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将犬送至犬类留检所。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从事犬类经营性?活动、 开办为宠物服务的经营性机构不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没收犬只和其全部违法所得, 并将没收的犬只交?犬类留检所。

  第三十八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为之一的, 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养犬人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年检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 年?检的;

  (三)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 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四) 有其他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__年 X月 X 日起执行

  电气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及措施 篇2

  1、学校必须加强对水、电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后勤工作人员管理,经常检修学校的水、电的设施设备,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2、加强对学生进行节约用水、安全用电等方面的知识教育。减少和避免因水、电而引发的安全事故。

  3、教育学生自觉保护环境、保护水源、节约用水。不在有水池在地方玩耍,不损坏自来水的供水设施。

  4、学校要重视供水设施设备的管理,做好师生饮用水的消毒杀菌工作,为他们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源。要保证每天学生提供足量的饮用水,禁止学生喝不卫生水,杜绝肠道传染病在学校发生。

  5、后勤人员要经常对学校电器和用电器进行检查和维护工作。特别是暴风雨后,要对全校用电线路和用电器要进行及时和安全全面的检查和维修,确保师生用电安全。

  6、各班主任是本班的水、电安全教育者和管理责任人。要加强安全用电的宣传力度,增强学生安全用电常识。

  7、全体师生要节约用电,做到人走灯灭、关闭所有用电器,不乱摸电源的线路、开关,发现有裸露的电源和线路异常,要立即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8、教育学生不得用湿手接触带电的线路和操作带电的电器。不在高压线下放风筝,不在电线上晾晒衣物。

  电气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及措施 篇3

  为充分保证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并尽可能节约电力资源,特对学校安全用电作出如下安排:

  一、各班教室及功能室均指定专人开关灯和其它电器,电脑、电视、投影、视频展示台等贵重电器必须由使用教师开关,学生不准随便开关;空调等大功率电器在用电高峰期尽量不开,如必须使用时由教师开关。

  二、电工必须每月两次定期对学校电路、设施设备等进行专项常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

  三、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使用录音机、电脑等常用电器时如出现短路、发出异味等故障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并报告电工进行维修,坚决禁止自己动手随意处理。

  四、每天放学前必须由专人负责关闭教室及功能室的所有用电设备,教师下班前必须关闭所有办公用电设备;星期天电工要关闭教学区总电源;放假前电工要关闭学校所有电源,只为值班区供电;

  五、要对消防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指示等照明设施,配电箱、接线盒等电源设施定期检修,确保发生紧急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处理。

  以上各条望各相关责任人认真落实,严格执行,对不负责任的人员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引发责任事故的要严厉追究责任。

  电气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及措施 篇4

  一、范围

  本标准确定了仓储货架和存储工具的安全使用要求、单元荷载的放置要求、仓储货架的日常保养及损伤评估等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仓储行业使用的各种组装式钢结构货架(不包括自动化立体仓库货架)。

  二、术语和定义

  1 使用者 user

  对仓储货架进行日常管理和控制,并对其安全负责的公司或个人。

  2 供应商 supplier

  直接供应仓储货架的公司,该公司是指原始生产商或是销售商。

  3 叉车操作人员 track operator

  经过专业培训并负责叉车操作及安全使用的人员,包括人工叉车的操作人员。

  4 额定荷载Maximum payload capacity per shelf

  设计规定的最大荷载。

  5 单元荷载 mass of unit load withpallet

  一个装载单元在装满货物时的总重量(包括托盘重量)。

  6 设计净空 design clearance

  每个装载单元周围或上方的安全距离。此安全距离用以保证放入或取出货物时,不会与其他货物发生接触以及不与仓储货架的结构发生接触。

  7 仓储货架的变动 changes of storage racks

  对仓储货架进行改变其原有设计方案的一切调整与改造的活动。

  8 存储工具 storage medium

  指托盘、集装箱、箱柜、箱子、桶、滑板输送架或其它采用叉车装运的货物存储装置。

  三、总体要求

  1 不应使用未经验收的仓储货架。

  2 操作过程不应超过供应商规定的最大工况,并应执行下列由供应商提供的安全工作荷载数据:

  a) 悬空地板的承载能力。

  b) 每个隔间的最大安全均布荷载。

  c) 每米长度货架的最大安全荷载。

  d) 最大安全力臂和搁板荷载及重心的位置。

  e) 最大安全单元荷载。

  3 当使用叉车或其他机械操作设备时,操作要求如下:

  a) 应确保存储工具的质量和类型与仓储货架相适应。

  b) 应在叉车操作人员及其他操作人员上岗前给予足够的培训和指导。

  c) 应在仓储货架周围张贴荷载信息标志,指导叉车操作人员及其他操作人员工作。

  d) 单位货物的重量不应大于仓储货架设计时规定的额定荷载。

  e) 单位货物的总体尺寸不应大于仓储货架布局和结构的设计尺寸。

  f) 对仓储货架进行作业的叉车在其整个伸展高度和提升重量的情况下应具有足够的刚度。

  g) 叉车巷道直角堆垛宽度不应大于货架布局的设计半径。

  h) 应确保叉车操作通道或区域内没有障碍物。

  i) 仓储货架发生任何意外或损伤时,叉车操作人员或其他操作人员应立即向其管理人员报告。

  四、 非仓储货架的专业安装人员应禁止攀爬货架。

  4仓储货架的操作

  1  常规货架

  (1) 操作过程

  a) 叉车装载托盘驶入托盘货架存储位置。

  b) 驾驶员开启叉车将托盘水平放入柱片之间的隔间。

  c) 驾驶员考虑托盘货架梁的位置将托盘准确的放入货架适当深度(降低托盘之前,不能与梁有接触)。

  d) 小心降低托盘,将其放于梁上,从叉车上卸下荷载。当托盘与梁接触,禁止托盘在支撑构件上进行滑动或拉动。

  e) 驾驶员从托盘上去除叉车并降至地面。

  2 仓储货架的变动

  仓储货架的变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安装地点。

  b) 横梁层高。

  c) 横梁层数。

  d) 最大单元荷载。

  e) 荷载放置方式及加载方式。

  f) 构件连接形式。

  当仓储货架发生变动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a) 仓储货架的变动会引起安全承载能力,应请原供应商进行评估及操作。

  b) 仓储货架变动期间,应卸载。

  c) 货架结构的所有变动完成后,应更换发生变动的安全荷载标志。

  d) 对于装有背部支撑的仓储货架,当梁的位置改变时,支撑节点位置应改变,梁之间的水平支撑应重新定位。

  e) 除非仓储货架设计者的批准,不应通过焊接或栓接对仓储货架进行添加或变动。

  3 存储工具

  应根据供应商规定的加载方式进行装载,不应超过供应商规定的最大荷载。

  应保证处于良好的工作状况下并具有足够的强度。

  尺寸、类型和公差应与仓储货架结构匹配。

  4 单元荷载的放置

  (1)不应放置超过供应商规定的最大单元荷载。

  (2)货物的堆放或托盘存放应保证不会掉落。

  (3)仓储货架应设立警示标识显示其最大额定荷载及加载方式等重要信息。当一个仓储区域内有多个不同的承载能力仓储货架时,仓储货架应清晰明了地分区域显示其相关的最大额定荷载及加载方式。

  (4)除非在仓储货架设计时已经考虑,单元荷载的实际尺寸不应超过保证仓储货架安全操作所需净空。

  (5)荷载布置应根据货物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应保证荷载布置与设计承载能力时的荷载布置一致。宜参考供应商提供的加载方式。

  (6)放置荷载时不应站在货架上。

  (7)叉车在任何时候都应小心行驶,避免对货架产生碰撞造成损伤。

  (8)规定的单元荷载托盘应按照规定的正确的方向放置在仓储货架支撑构件上。托盘支撑与梁轨道的正确方向。

  (9)托盘在支撑上的定位托盘应与前后方向一对托盘式货架横梁或左右方向的驶入式货架梁导轨对称布置。

  (10)当货架最低的托盘支撑在地板上时,宜在通道两侧分别设置一条托盘放置导向线来进行定位。

  五、日常保养

  1 总则

  仓储货架应进行日常检查,尤其是对于已经发生的损伤。必要时,应在考虑现有防护措施的基础上及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所有的检查数据、发现和采取的补救措施应做好日志。仓储货架应定期请专业供应商或具有一定经验、经过培训的人员来负责检查。

  2 检查内容

  (1)主体结构应检查的问题有:

  a) 结构任何部分的碰撞损伤。

  b) 柱的倾斜度。

  c) 垫片、锚栓、锁定装置、柱及柱的保护装置的工作状况和有效性。

  d) 焊接或母材可能存在的裂缝。

  e) 建筑地板的状况。

  f) 托盘上货物的位置。

  g) 托盘在货架上的位置。

  h) 所有承载部件的状况和位置。

  (2)安全防护措施应检查的问题有:

  a) 荷载和信息标志的设置和更新。

  b) 无任何存储位置超载。

  c) 单元荷载的稳定性。

  d) 单元荷载的尺寸。

  3 检查周期

  仓储货架的检查应在常规的基础上系统地进行,宜按下列方法执行:

  a) 每日检查。由叉车司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仓储货架进行每日检查,发现的所有安全问题和损伤应向管理人员进行报告。

  b) 每周或每月检查。由仓储货架安全管理人员仓储货架进行每周或每月检查,并提交正式的书面报告。

  c) 定期的专家检查。应定期请专业仓储货架供应商或有资格的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检查,并向管理人员提交检查结果和必要措施的书面报告。

  六、损伤评估

  1 总则

  使用者应对柱、支撑构件和梁的损伤的严重程度进行系统的评估、分类和记录。评估时应制定一个操作程序来对评估结论指出的问题进行研究。当不能消除存在的问题或再次发生损伤的可能性时,该程序应制定减少该可能性的适当措施。应在分析为什么会出现损伤的基础上得出结论,如:

  a) 叉车的误操作。

  b) 仓储货架的变动。

  c) 司机的技能不足,需进行培训或再培训。

  d) 存储工具的类型和质量不满足使用要求。

  e) 单元荷载布置不均或悬出。

  f) 托盘损伤。

  g) 设计净空太小。

  h) 通道宽度太小。

  i) 仓储货架处于不良工作状况。

  j) 货物外溢导致托盘通道阻塞等仓库管理不到位。

  电气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及措施 篇5

  为规范公司安全用电,消除职工承包户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家用电器损坏及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电力法》结合我连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公司住家户和集体在用电之前,要向电力部门提出申请,在用设备的安装、维修要有专业操作人员进行,住家户私自不准私拉乱接电线,以免造成用电事故的发生。

  二、严禁在电线底下修建房屋、打场、堆柴草、打井、栽树,不充许在电线和其它带电设备附近进行集体活动,防止触电伤人和起火。在电线附近修理房屋或砍伐树木时要采取措施,对可能碰到的线路设备,要找电工停电后进行。

  三、住家户晾晒衣服的铁丝和电线要保持足够距离,坚决禁止在电线上晾晒衣物。

  四、小水泵、脱粒机、清粮机等用电设备,不准带电移动,不准挂钩接电,不准使用破股线,不准使用地爬线,拦腰线。

  五、小家户在照明设备方面严禁用手摸灯头,开关插座以及其它家和电器金属外壳。有损坏、老化漏电及时找电工修理或更换。严禁使用不合格灯头、灯线、开关、插座等用电设备。用电设备要保持清洁完好,灯线不要过长或恍动。

  六、坚决禁止和设电网防盗、防窃、捕鱼、狩猎、捕鼠和灭害,严禁使用“一线一地”照明。

  __安全领导小组

  公司职工安全用电管理措施

  为加强全连职工、用电户的安全用电管理,确保电力畅通无阻,更好的为职工群众提供便利的安全用电环境,特制定本措施。

  1、各用电户在用点过程中,一定要服从电力公司片区电工的管理,发现隐患及时告知电力公司进行整改,否则发生后果自负。

  2、电的使用由电力公司片区电工负责,不得私自换线、接电,必须由电工操作,否则发生后果自负。

  3、严禁在电杆旁和电线下堆放柴草和从事其他生产活动,否则发生后果自负。

  4、严禁个人私自挪电杆和电线,发现类似的事情将严肃处理。

  5、高压线两旁不允许高空作业或采伐林木,且高压线两旁不允许栽种树木,对危害线路的树木要及时采伐,否则,发生后果自负。

  6、各用电户要高度重视用电管理制度,不允许发生不安全事故。

  电气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及措施 篇6

  一、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二、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三、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等。

  四、自觉接受各级质监部门对本单位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五、在用、新增或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及时到所在地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检验机构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六、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质检总局统一设计、监制。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由设区质监安全监察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七、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质监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八、每年对在用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安全定期检验。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定期自行检查,如有异常,应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使用。

  九、厂内机动车辆司机应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1、组织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厂内机动车辆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2、全面负责本单位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管理工作。

  3、建立本单位厂内机动车辆管理体系,制定规章制度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4、制定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计划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5、经常深入现场,查看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状况。

  6、组织厂内机动车辆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7、组织做好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厂内机动车辆技术档案。

  8、抓好操作人员、检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操作人员、检修人员的技术素质。

  1、认真执行厂内机动车辆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

  2、精心操作,防止超速、超长、超高、超载运行,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3、经常检查安全附件的灵活性和可靠性。

  4、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

  5、认真做好厂内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同时保证车辆完好。

  6、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位、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事情。

  7、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8、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厂内机动车辆操作证才能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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