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代理商管理制度(优选8篇) 代理商管理制度 篇1 1、总则 为拓宽公司产品的销售渠道,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规范公司产品销售代理事务,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第一条:销... 如果觉得还不错,就继续查看以下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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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管理制度(优选8篇)
1、总则
为拓宽公司产品的销售渠道,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规范公司产品销售代理事务,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第一条:销售代理商是指按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代理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的市场推广、市场开发、市场管理和市场服务的公司个人及其他形式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产品的销售代理商(下简称代理商)及其它形式的销售合作伙伴的管理。包括:
1)公司授权的代理商。
2)非正式代理商,但实际上和公司形成共同合作销售关系的合作销售伙伴。
第三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销售行为是指代理商对其代理我公司产品的市场推广、市场开发和产品销售行为。
3、职责
第四条:与销售代理的有关部门或人员其职责范围:
主管总经理:负责批准销售代理政策、审核批准公司的代理商或合作销售伙伴。
市场部:制定公司销售代理政策;负责代理商的开发、审查和市场支持,并负责管理销售代理的相关事务。
技术部:负责对代理商进行技术支持并协助市场部对代理商进行市场支持。
4、代理商管理
第五条:代理商的管理责任部门为公司市场部。市场部应有专人负责代理商管理事宜。与代理商相关的所有事务均属其管理范畴,至少应包括:
1)代理政策的制定和发布。
2)代理商开发。
3)代理商资格审查。
4)代理商市场活动信息收集。
5)代理商利益协调。
6)代理授权手续的办理。
7)代理商支持。
第六条:代理商资格的取得
代理商资格获得的条件
代理商资格的获得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性企业,经营范围含盖代理销售的相应产品,公司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用于转子变频调速产品代理的流动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办公场所良好且相对稳定,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基本完整、经营信誉良好,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规范完整的财务账目,专职的财务人员。
3)有专职该产品的销售和技术支持人员,有直接有效的转子变频器销售渠道及稳定的客户基础。
4)正式代理商至少完成了一个销售业绩。
代理商资格获得的程序
1)有意成为代理商的组织,可向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提交<代理商资格申请表>。
2)市场部根据发展计划,结合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将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单位的资格审查。
3)市场部对<代理商资格申请表>签署相关意见,报主管总经理批准后给予申请组织书面答复意见。
4)代理商资格获得批准后,市场部和代理商签署<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代理协议书>,进入代理商资格考察期,考察期一般控制在6个月内。考察期代理商享受上述签署的销售代理协议书规定的待遇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约定的考察期间,考察期代理商至少需完成一个销售业绩方可完成考察。
5)实现了销售业绩的考察期代理商即可结束考察期。此时市场部应向主管总经理提出结束代理商考察的申请,主管总经理签署并向代理商颁发<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代理商许可证书>,该组织开始正式享受代理商的一切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六条:代理商资格的取消。
第一款:代理商资格取消的条件
1)代理商自愿要求取消代理资格。
2)代理商丧失从事我公司设备或服务销售的资格。
3)代理商在代理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有关协议。
4)代理商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利益。
5)未经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代理商擅自将代理资格转移给第三方。
6)代理商销售业绩达不到基本要求的。
第二款:代理商资格取消程序
1)代理商自愿申请取消代理资格的,由代理商填写<代理商取消申请表>或提出其它形式的书面材料,向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取消代理资格。经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核准并报主管总经理批准后,通知相关部门已取消该代理商资格。
2)获悉代理商丧失从事相关设备或服务销售的资格后,代理商资格自动取消。经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核准后并报送主管总经理,通知相关部门已取消该代理商资格。
3)满足第一款第3、4、5、6而被取消代理资格的,由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书面通知代理商。经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核准并报主管总经理批准后,通知相关部门已取消该代理商资格。
第七条:代理商的权利。
代理商享有<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代理协议书>所约定的所有的权利。这些权利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按照相关约定行使市场开发的权利。
2)代理商在针对其代理的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进行的广告、宣传、培训等活动中可以使用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产品的标志。
3)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对代理商提供包括主要业务人员免费培训、专业指导、技术方案编写等多种形式的人力资源、技术支持等可持续发展服务。
4)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应对代理商市场开发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七条:代理商的义务
代理商应承担<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代理协议书>中所约定的所有义务。这些义务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遵纪守法,并严格遵守相关的代理合同、协议和约定等。
2)根据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要求制定市场开放计划。
3)对于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的价格策略和商务信息进行保密。
4)定期及时将市场拓展、客户交流等信息向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反馈,并配合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做好市场调查、广告宣传等工作。
5)代理商直接和客户签订合同的,代理商应将该合同的一份复印件交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备案。
第八条:代理商享受的权利超过代理协议书所约定的范围时,需经主管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代理商利益协调
1)代理商应定期向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通报其市场活动信息。
2)在销售时,如代理商和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或其他代理商遭遇相同客户的情况,本着“先入为主”的原则来避免竞争,即:根据信息交流纪录,由北京中电汇达科技有限公司确定最先与该客户接触的一方代理商进行下一步的市场活动。如该代理商未能在12个月内完成销售,则其他销售组织有权跟进该客户。
第十条:销售管理人员应注意搜集整理代理销售的有关记录和文档并及时存档。所有的合同、重要协议等文件公司应保留两份,分别在资料室和市场部存档,其它有关的记录和文档在市场部存档。
第十一条:特别地,代理商和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的复印件,公司应保留两份分别在市场部和资料室存档。
5、其它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会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一条、制度的主旨
为加强对全国代理商的统一管理,规范各地区代理商行为,确保深圳市鑫鹏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系列产品在全国区域的顺利销售,特制定如下代理商管理制度,要求各代理商认真贯彻,严格遵守。
第二条、代理区域
各级代理商业务范围只限合约内的代理区域,在其周边未有其他代理商之前、可跨地区开展业务,如周边地区设有代理商后需即行停止。
第三条、成为代理商的条件
申请成为本公司代理商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应符合如下条件:
1、必须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或个人。
2、在当地有良好的社会关系。代理商管理制度。
3、熟悉安防监控市场和相关产品。
4、具有一定流动资金,有支付首批进货款的能力。
5、熟悉电脑和互联网技术,能为客户进行现场使用演示。
6、具有制定市场拓展计划并实施计划的能力,能配合公司开展市场推广活动。
7、具有敬业精神和良好的服务意识,在客户要求的情况下,代理商要为本地的客户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第四条、申请代理的步骤
1、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申请,必须是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3、本公司对代理申请人进行审核。代理商管理制度。通过审核的代理申请人,凡以企事业单位名义申请需向本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资质文件;个人申请代理提供有效证件(身份证复印件)供公司备案。
4、申请人填写相关代理资料,签订代理合同。
5、打款进货。
6、款到发货。代理授权书,随首批货一起发给代理商,并在官方网站对外公布代理商代理信息。
第五条、代理产品及服务
代理商所经营的产品及服务必须是由本公司所提供给代理商的相关产品及服务,具体内容以本公司与代理商所签署的代理协议规定为准。
第六条、首次进货说明
代理商的首次进货款不予退还。(投资有风险,请根据自身条件慎重考虑。)
第七条、经销处、经销商的设置
代理商可在自己的代理销售区域内任意发展经销商,设立经销处及经销点、代办处等,但需向本公司提供详细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进行备案。
第八条、产品销售价格
代理商销售本公司产品,可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和客户情况制订销售价格和销售策略。
第九条、代理政策
1、订货与供货:遵循先订货,后发货的原则向代理商供货。
2、结算方式:款到发货。
3、运输:若客户未指定物流公司,一概走公司长期合作物流企业。
4、宣传资料:依据订购产品的数量,随货提供相应的宣传品及产品资料。
5、信息反馈:代理商要及时向本公司汇报当地销售情况及市场预测,以便于本公司调整产品结构。
6、政策变化:在代理销售期间,由于本公司在产品及市场政策等方面发生变化,将提前通知代理商并与代理商协商解决由于政策变化而产生的问题。
第十条、代理商的义务及禁止事项
1、代理商在代理期间需尽职推广本公司产品。
2、代理商负责代理区域的产品代理和用户发展,不准跨区域销售。
3、代理商发展的经销商由各代理商自行负责管理,代理商有义务将发展的经销商、经销处等的名单汇总到公司。
4、代理商要尊重本公司的版权和知识产权,不得拷贝、复制、泄露本产品给用户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不得自行开发或协助第三方开发与本产品类似的产品,否则本公司保留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权利。
5、代理商在合作中所获知的本公司的商业资料与客户资料应负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得知。
6、代理商应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不得损害本公司的形象和声誉,不得用欺骗或非法的方法来销售产品,如因此而造成本公司的名誉受到损害,本公司保留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名誉赔偿的权利。
第十一条、代理商培训
1、本公司将为代理商提供培训支持,以使代理商能充分了解公司产品,并能向客户提供必要技术支持与用户服务。
2、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核准成为本公司的代理商后,可在网站代理产品区查阅最新的产品动态信息以及相关技术资料。同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公司,提出相应的问题,问题将及时得到本公司的及时解决。
3、代理商也可以到本公司总部来接受现场培训指导,费用自理。
4、本公司将通过网站和邮件向代理商发送产品最新资料,最新价格,同时将在网站上公布各地代理商名录。
第十二条、宣传推广
本公司为代理商提供市场宣传上的(人员及技术)支持,并提供完整的产品资料与市场宣传资料,提供长期的知识培训与销售培训支持。
第十三条、停止服务
协议期间代理商如有违约情况发生,本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代理协议。
一、前言
感谢加盟北京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渠道合作体系,成为我们的合作伙伴!成立于xx年,致力于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带给行业信息化产品研发、生产、集成、销售及服务,业务涵盖了税务、环保、铁路、医疗、电子产品等行业信息化领域。税务隶属于xx集团,是集开发、测试、销售、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部门,由一批具有多年丰富税务行业经验的专家与业界技术精英组成,致力于为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带给完善的业务解决方案和信息化产品,分为税务业务管理类和纳税服务类,涵盖了目前税务领域主要核心业务。
税务坚持“客户至上,服务第一”的服务理念,拥有一套完善的技术支持与客户服务管理体系,遍布全国的专业化服务队伍及统一的400服务电话,为客户带给7x24小时的服务与技术支持,提高了税务局工作效率和为纳税人服务的水平,在各地税务机关及纳税人中得到高度评价。
为进一步提升品牌影响力及税务系列产品在各地的市场占有率,税务本着“双赢互利,共同发展”的合作理念,用心发展各地渠道伙伴,共同开发当地税务行业信息化市场。为更好的向代理合作伙伴带给服务与支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作为税务针对所有签约代理合作伙伴的基本管理办法。本办法作为《代理协议》的补充,与其具有同等的效力。
本办法任何资料未经税务同意,严谨泄露给第三方。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每年一月初修订,并根据状况进行修改完善,解释权归税务。
税务
产品市场部20__年1月
二、渠道产品的定义与种类
1、渠道产品的定义
渠道产品是指应国内税务行业信息化产品的快速增长及扩大市场规模战略的需要,税务自行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获得第三方技术、销售、服务授权的系列信息化产品,并由税务授权予签有代理合同或合作协议的代理商进行销售、售后服务的产品。2、渠道产品的种类
目前授权代理商销售及服务的产品有:网上开票管理系统
综合自助办税终端(国税版)税务业务档案数字化管理系统车辆购置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防伪税控远程抄报税系统税控收款机远程抄报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多元化电子申报软件抵扣联信息采集系统车辆购置税申报信息采集软件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系统车辆税源管理系统基层税收工作平台
综合自助办税终端(地税版)
三、代理商的定义与分类
1、代理商的定义
渠道产品代理商(以下简称:代理商)是指以某一些特定地区(及/或)某一(些)特定行业为经营范围,并具备销售或售后服务潜力的代理合作伙伴。代理商应在合同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对最终客户进行产品的市场推广、销售、安装、培训、实施导入、售后服务及
问题处理等工作。2、代理商的分类
1)代理商分为四类,其授权唯一性及范围如下表:
备注:授权区域总代理可自行发展及管理下级代理商,但需经税务授权,范围依区域税务市场特征、渠道潜力而不同。
2)排他性说明
本办法中合作伙伴、区域代理的代理商合同属非排他性合同,代理商能够经营其他
业务。税务可在所授权的区域、时间范围内发展其他同级别代理商。本办法中区域总代理的代理商合同属排他性合同,代理商不得代理其他品牌或开发
自己品牌的与所签订的《代理合同》同类的税务系列产品。在授权的区域、时间范围内也不发展其他同级别代理商。
四、代理商加盟条件
1、代理商的基本条件
加入税务渠道产品代理商务必贴合下列基本条件:
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中包括“销
售计算机软件或者计算机软件服务”(或同含义)资料;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具备经营申请代理产品的销售实力、技术理解和服务潜力;理解税务业务,拥有当地税务客户关系。2、代理商的组织保证
为顺利执行代理产品的销售业务及服务工作,代理商应在组织保证及人员配置上做出合理安排,设置独立的产品部门,配置全职人员,以履行其销售及服务工作。
3、代理商申请程序
1)凡具备代理商基本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成为税务渠道代理商,申请时联系税务渠道负责人,取得并完成《代理商申请表》。
2)经xx集团及税务审查、考核认为合格者,要如实填写《代理商协议》。3)《代理商协议》经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4、代理商的工作职责
1)严格履行与税务签订的《代理商协议》。
2)对本地市场应做全面细致的分析、调查、制定工作计划、销售策略等报与税务渠道负责人。
3)协助税务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负责该地区范围内的用户使用状况的调查合质量跟踪工作。
五、渠道产品的价格管理
1、渠道产品的市场公开定价
渠道产品的市场公开报价由税务统一制定和发布,由渠道负责人向代理商传达。2、渠道产品的进货折扣
渠道产品的进货折扣报价不统一发布,每个产品的进货折扣价格在代理商与税务签订的《代理合同》中详细描述。3、特殊价格管理
1)税务渠道产品市场公开报价为全国统一报价,由税务制定,价格若有调整,将由税务渠道负责人分别通知到代理商,任何授权代理商均不得随意更改产品公开报价。
2)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如最终成交价格需要有较大幅度的让价时,税务可给予个性进货价格支持。此状况下,授权代理合作伙伴务必在签订合同前书面向税务提出特殊价格申请,总部书面同意并反馈后方可签订合同销售并享受个性进货价格。
3)在税务基于市场促销阶段执行的个性价格及奖励政策,仅限于促销时段内有效。促销期一结束,即恢复产品正常公开报价及进货价格。
六、税务对代理商的支持
1、市场支持
税务的渠道工作负责人会定期与代理商的工作负责人员举行会议,交流彼此的市场开展状况,针对代理商将举办的有关渠道产品的市场活动,税务可在材料及费用上予以适当的支持,代理商对于税务市场活动的推荐,应慎重纳入思考并在可能的范围内予以采纳。市场工作分工方式推荐:
1)税务
协助带给市场活动构想
带给市场活动邀请函设计稿(双方共同决定资料及数量)实际印刷邀请函及信封
带给市场活动中产品说明时使用的幻灯片
带给市场活动礼物的样品(双方共同决定礼品的形式与数量)实际制作市场活动的礼品
带给市场活动会场中使用的条幅、海报、宣传品等担任市场活动中部分资料的讲师
2)代理商
带给市场活动构想
寻找适当的活动场地、预约时间、准备茶水、点心、餐点等预定事项
活动中需要的设备与设施,如:座椅、讲台、扩音设备、灯光或探照灯、投影仪等。寄发邀请函、刊登广告,以任何必要手段邀请客户参加活动担任市场活动会场中接待登记,发放资料及礼品,会场服务等工作担任活动主持人
担任市场活动中部份资料的讲师3)费用分摊原则
下列费用均由税务及代理商各承担50%:场地及设备租用费,茶水点心餐
点费,邀请函印制与邮寄费用,礼品及文宣品费用其余费用由税务及代理商各自全额负担
市场活动结束后,双方应出具有效的费用支出证明文件,依据费用分摊原则,讨论
并确定如何将费用弥补给超支方2、销售支持
1)销售工具支持
书面宣传资料:包括公司介绍,产品介绍,产品说明书,成功案例,宣传彩页等;电子档案资料:包括公司介绍,产品介绍,产品演示,服务介绍,宣传资料等;演示环境:软件远程演示环境;
产品试用:在协议条件下,向终端客户带给软件或设备试用。
2)税务的渠道销售人员应定期与代理商的全体销售人员,销售支持人员及销售主管举行会议,在会议中针对代理商在销售个案中遇到的问题或困难处,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支持及协助。会议举行的频率由双方另行讨论决定。
3)代理商依据不同项目的需求,可要求税务予以销售或售前工作上的协助。
4)针对特殊项目,税务将主动要求派遣销售或售前人员与代理商的销售人员合作,共同处理因该个案所发生的相关问题。3、培训支持
代理商培训支持区分为下列四大类:经营理念类培训;业务销售类培训;产品知识类培训;实施服务类培训;用户操作类培训。4、技术支持
1)实施支持
协议期间,代理商可申请税务为其签约的每个项目带给实施顾问支持;税务的实施负责人员应定期与代理商的全体上线实施人员及其主管举行会
议,在会议中针对代理商在实施个案中遇到的问题或困难处,视其本身的条件,在
合理的范围内予以支持及协助;会议举行频率视需要由双方共同讨论决定。
2)服务支持
热线电话支持:税务在北京总部设有“售后服务中心”(Callcenter),终端用户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直接致电电话服务中心咨询,寻求解决;二次开发支持:若遇终端客户特殊需求,代理商可向税务提出申请二次开发。
由为确保维护的长久性,本项服务由税务直接对最终用户带给收费服务,代理商不得私自对最终用户带给源代码程序修改。
七、代理协同运作原则
1、市场竞争管理
1)防范原则
代理商务必严格遵守本区域销售原则,不得跨地区销售。
如授权代理合作伙伴在授权区域以外的地区有关系客户,务必事先通报总部相关渠
道管理人员出面协调,具体费用比例双方根据实际状况协商另定的。2)合作原则
在代理商的代理区域范围内,如有客户要求直接与总部联系或总部直接发展的非渠道产品客户,均须以优先保护区域代理的角度,采取既定的统一的进货通道,代理商可根据该项目中对方所起的作用给予必须的利益补偿(具体由双方协商另定)。
2、客户投诉管理
税务及代理商均应定期以适当的方式接触客户,目的在确保客户满意度。但即便如此,仍未能全面确保客户完全满意,为保障客户应有的权益,在此规定税务直接应对代理商客户客诉时的处理原则。
1)税务应对代理商客户的客诉后,应先了解客诉的资料是否与代理商有关,若其客诉资料与代理商无关,应自行处理。
2)若客诉是对于代理商有关渠道产品配套服务方面的投诉,则税务应了解其资料并决定是否确为代理商应尽的义务范围及代理商是否有疏忽;若客诉的资料与渠道产品配套服务无关,则税务应告知客户税务无法处理,并请客户直接与代理商联系。
3)若客诉的资料系属渠道产品配套服务,但非属代理商应尽的义务范围,则税务应立即通知代理商,由代理商出面向客户解释,税务于必要时亦应出面,协助代理商向客户说明。
4)若客诉的资料系属渠道产品配套服务,亦属代理商应尽的义务范围,则税务应站在中间者的立场,了解代理商在服务上是否有疏忽处,若经查证确定非代理商的疏失,则税务应立即通知代理商,由代理商出面向客户解释,税务于必要时亦应出面,协助代理商向客户说明;若经查证确为代理商的疏忽,则税务应向代理商售后服务单位最高主管反映,请其改善,若反映无效,则税务应向代理商最高主管反应,请其改善。
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商管理制度
(20xx年11月20日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透过)
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的主旨
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状况,本规章规定本公司与代理商之间的有关合作事项。
第二条代理商的销售区域
代理商销售的区域,依《市场开发合作协议书》来决定。代理商如欲在指定以外的区域进行销售活动,应事前与本公司联络,取得其书面认可。
第三条经营产品
代理商所经营的产品务必是协议中规定的本公司委托销售、并附有""品牌的产品。
第四条销售职责额
代理商的销售额即为第三条规定商品的总额。销售职责额由本公司根据市场状况进行制定,代理商执行。
代理商须于每月15-20日之前,向本公司上报上月的销售总结和下个月的销售计划。
本公司将根据代理商的销售完成状况进行相应的奖罚。
第五条经销处的设置
代理商可在自己的职责范围下设置经销及代办处等。但设置之前须与本公司联络,取得其书面认可方能实施。
第六条销售价格
货物自本公司发布给代理的商品价格与代理商卖给顾客的售价,务必依照另外规定的价格表或相应的价格政策来进行。
前项价格如发生变更,前者须及时书面通知后者、后者接到本公司的书面认可方得实施。
第七条相关资料的提出
代理商应按照本公司的要求定期提交必要的资料(如客户名册、销售计划和报告等)。
第八条本公司交货方式与运费
本公司以公司所在地为给代理商的交货地点。但如代理商另有请求提出,可送货至其指定地点。
关于前项,如另有请求则产品的装箱费、运费、保险费由代理商负担。
第九条退货
当货物与代理商订购资料不符或不合格的制造职责明显为本公司所有时,方能理解退货条件。
第十条付款条件
产品付款方式为电汇或支票。在协议签定的前三个月内,代理商依照合同的款额,按照合同约定方式付款。
第十一条暂停出货
代理商如未能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发生其他违约状况或出现不可抗力状况时,本公司将暂停给其发货直到问题解决。
对代理商的支持政策
为促进代理商的销售绩效,本公司与代理商之间的相互关系制定以下奖励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培训
本公司将不定期对代理商进行技术和销售的培训,并在受训人员透过培训考试后,颁发培训证书。
受训人员的培训费用由代理商负担,受训人员住宿自理。
培训的资料,形式,时间和地点由本公司确定后组织代理商参加。代理商能够对培训提出推荐。
第十三条销售奖励
以下奖励制度适用于代理商的销售及付款事宜。
销售额业绩突出的奖励
代理商在协议有效期内,超额完成年度最低销售额,本公司对超额部分除支付规定的佣金外,另付奖金;和或,其他实物奖励;和或,其他形式奖励,由本公司另行决定。
第十四条代理商的优惠条件
代理商可享受本公司的产品技术知识培训及指导(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证书)、配发宣传用品、经营资料及其他种.种优惠条件。
第十五条代理商使用本公司颁发的铜牌和证书
代理商有权使用本公司颁发的授权代理的牌匾或其他标志物和证书,此牌匾和声明代理资料的证书应并列相邻放置于明显的位置,并妥善保管。在解除代理关系时交回。
附则
第十六条同种产品的仿造限制
代理商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制造代理产品或与其类似或相关的产品。
第十七条严守机密
代理商能够务必严守与本公司的有关交易机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十八条使用**品牌及其相关资料
代理商如欲使用**品牌,须将使用范围、方式、样本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在得到书面许可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第十九条违反规定的处置
代理商如违反本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可随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和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协议。
第二十条禁止代理商彼此之间的竞争
代理商须于指定区域内,以本公司许可的售价来进行销售活动,避免向其他区域扩销而引起代理商彼此之间无谓的竞争。但如经本公司书面指示时则不在此限制之内。
若因前项行为或类似方法,引起代理商之间的竞争,本公司将站在公平的立场上,居间调停予以解决。
一、前言
xx公司为加强对全国代理商的统一管理,规范各区域代理商行为,确保在各代理区域的顺利销售,特依据如下原则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望各级代理商认真贯彻、严格遵守。
1.谨慎性原则
本着对双方负责的态度,各级代理商的市场拓展与产品销售工作,务必认真贯彻执行规定的工作程序,不可草率行事。
2.风险性原则
将尽可能地减少各级代理商的市场风险。
3.区域性原则
各代理商均负责必须区域的产品销售工作,在必须区域内代理商是唯一的,决不允许跨地区销售。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域作为划分代理销售区域的最小单位。由地级市唯一代理商统一负责管理维护。
4.价格统一原则
全国的销售价格统一,代理商一般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价格,特殊状况需变动零售价格时,需经过书面确认后方能执行。
5.计划管理原则
对代理商实行计划管理制度。按年度向代理商下达销售计划,实行月查、季评比、年总结。年终按照相关规定对代理商进行销售返点奖励。
6.用心协助原则
xx市场部用心配合各代理商的工作,对于代理商在销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用心配合解决。
7.诚信的原则
双方务必诚实有信用,决不带给虚假信息。
8.严格管理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对违反管理制度的代理商,坚决按制度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取消代理资格,决不姑息迁就。
9.双方共赢原则
目标是与代理商共赢,共同发展。
10.长期性原则
立足市场,与代理商长期协作,确保代理商用心放心地进行市场销售工作。
二、总则
第一条代理期限一般为三年,代理商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制,各地州(地区)原则上只设一名地级代理商;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特许代理商(以下称代理商)权限、运作及业务处理等相关事项,旨在使与各代理商之间持续良好合作关系,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第三条代理商经授权并自代理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应严格依照协议的规定和xx市场部门的要求,在独立经营的原则下,负责代理区域内的二级业务点的开发维护以及促销等相关的业务运作及业务处理;
第四条确定的代理商应遵循规定从事代理活动,不得做出损害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第五条各代理商应用心收集本行业信息,尤其是产品及其他品牌的市场销售状况,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以利于对企业及产品形象做宣传,进一步加强销售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代理商在各自代理区域内,应用心发展优质的业务销售点,妥善处理与各业务点的关系,并做好建档工作,同时用心做好售前、售中、售后的咨询维护工作。
三、代理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能带给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经审查合格签定代理协议后即成为合法代理商。
2、应具备良好的经营规模、办公条件、设备及人员,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良好的资信潜力和商业信誉。
3、各代理商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在所辖管区域内进行业务运作及处理;
4、愿意专心经营产品,并对产品、对市场充满信心;
5、能够诚实经营并理解经营指导,持续与战略决策的一致性;
6、全面赞同各项制度,并能用心参加为各代理商所举办的各种活动;
7、务必具有必须的销售网络,有潜力在短期内将市场拓展开。四、提交资料
◆企业法人的简历。
◆企业经营业绩。
◆企业经营队伍主要骨干人员简历及人数。
◆本地批发、零售网络状况。
◆区域市场推广计划。
◆接到物料以后能在30天内到达代理点铺设50%的潜力。
五、代理程序
六、代理商权利和义务
各经营者在成为合法代理商后,可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1、区域独家代理系列产品;
2、使甪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3、使用商誉开展广告宣传、市场推广活动;
4、维护及其产品在代理区域内的良好形象;
5、理解经营计划的指导;
6、开拓下级业务销售并负责对上述业务点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7、全面负责代理区域内的市场拓展等业务运作及处理工作;
七、日常工作
①按照指导要求发展维护本地区的下级业务代理点;
②代理商每季度初须做出书面的市场拓展计划并报xx市场部备案,以便获得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③每月25日前向提交当月的工作报告(市场总结);
④以每半年一次将代理区域内网络状况及销售状况作出说明并提交xx市场部;
⑤每年12月30日前作出所代理区域市场的预测报告(包括对竞争对手的分析、未来市场预测、等)、年度销售目标、工作计划及对工作推荐书;
⑥代理商须按制定的销售任务进行月、季度或年度销售,以确保“睿商宝”在该区域的市场销售量和市场占有率到达预期目标;
⑦季报:各代理商均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之前将上季度销售报表报至xx市场部,各代理商以季度为单位做季度总结,反映市场开拓及经营中的各项问题;
⑧年报:以年为单位进行总结,采取年终代理商大会的形式进行,其结果作为年终考核代理商资格使用。
八、价格、窜货
1、按统一的价格向代理商供货;
2、代理商须参照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不得私自降价或抬高价格销售不得随意调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3、代理商所代理的区域内,产品零售价格变动不得超过推荐零售价的10%;
4、代理商只能在代理协议约定区域内开展代理产品各种合法销售活动,严禁未经书面认可在其他区域内从事各种形式的销售活动;
5、严禁各代理商以任何手段进行倒货、窜货销售及一切变相扰乱市场销售的行为;
6、如窜货与被窜货双方协商解决窜货行为,不提出异议,可不追究;
7、如代理商有恶意窜货行为,视其情节轻重有权取消代理商的代理资格。
九、保密
1、实行“同业禁止”的原则,未经同意,代理商不得多头代理销售与相类似的产品,更不得将有关销售代理的任何资料泄露给任何第
三方,严守双方交易过程获悉的所有商业秘密;
2、无论代理协议终止与否,代理商均不得泄露任何商业秘密,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职责。
十、销售管理
1、负责建立与代理商之间的沟通与联系渠道,不定期地向代理商带给宣传资料、信息、政策以及推广方案与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支持。2、充分尊重代理商在销售代理协议书指定的区域内的代理销售权,但有下列状况之一时,将保留在该区域内发展第二家代理商的权利:
a年终汇总清算时,代理商未能完成双方约定的销售职责总额的;
b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试用时;
c代理商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造成市场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d国家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发生时;
e遇有重要客户投诉,经确认属代理商操作不当的;
f其他严重损害形象与产品形象的行为发生时。
3、代理商须保证完成约定的销售目标额。在约定时间段内代理商未能到达约定目标且差距较大时,有权无条件取消其代理资格,终止其代理协议。
4、代理商需于每季度末向通报销售量并提交下季度销售计划书,每月带给销售、库存统计表,并于每年年底提交下一年度销售计划目标书。
5、对于没有设立代理商的地区,其它代理商应与取得沟通,得到书面许可后,方可向该区域供货并有义务维护当地价格状况,当该地区设有代理商后应停止向该地区供货或透过相应渠道转给合法代理商;
6、各代理商须按代理协议的规定努力完成业务目标,在完成市场目标的同时,认真搜集市场信息。会将市场信息搜集反馈状况作为代理商考核的一个指标,市场信息的质量将影响双方的持续合作。
a)达成年度销售目标,且无任何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发生,按要求反馈市场信息,双方可续签下一年度的合作。
b)达成年度业务目标,无任何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发生,但市场信息反馈工作一般,将重新评估合作资格。
c)未达成年度业务目标、违反本管理办法或不反馈市场信息的代理商,将思考取消代理资格。
7、代理商应用心宣传xx企业形象,及时向客户介绍产品及新推出的其它产品。把瑞氏企业及系列产品迅速推向市场。
8、各代理商对下级网络应及时铺货、补货、调货,加强沟通,维护销售网络;
9、市场运作过程中,各代理商在接到市场投诉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并报相关部门妥善处理。
十一、交易与结算
1、代理保证金
各级代理商均需按规定向交付必须的账户使用金,并在代理协议签订时交至。此保证金是代理商的代理费用,不用作货款结算。
2、价格
代理商对外销售需严格执行统一的销售价格。
3、退货
如货物确因本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或货物发运型号、品种不符,睿商宝负责退货或调换。
十二、考评与辅导
A、将根据实际状况不定期对各代理商经营状况进行考评,考评资料包括:
1、业绩状况:听取各代理商区域市场的业绩报告和业绩展望;
2、产品售后服务及客户投诉状况;
3、网络覆盖、促销宣传;
4、本地区竞争对手动态分析;
5、制定政策的执行结果;
6、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代理商资格的考评,合格者连任,不合格者撤消。B、对代理商的辅导办法如下:
1、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
2、有偿代培代理商的业务员;
3、定期(每年两次)带给无偿经营管理培训;
4、带给产品系列宣传品等资料;
5、带给各项管理制度、市场运作方案等方面的支持;
6、针对业绩较差地区的代理商,可做“专案研究”,找出病因,对症下药;
7、协助各代理商拟定针对区域市场的促销方案,以及协助举办产品推广、订货会等;
8、理解各代理商及其重要客户的咨询,解答各类经营、管理问题;
9、各级主管定期视察各代理商区域市场经营状况;
十三、违规处罚
1、各代理商在经营过程中,对采取不合作态度或者有损害产品信誉行为时,视情节轻重,将对其提出书面警告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
2、未按有关规定和本制度开展工作的,但暂时尚未造成损失的,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3、连续两年达不到规定销售职责额时,代理资格自动取消;
4、未经同意,代理销售产品相类似产品的,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5、不遵守指定的销售区域,以非指定价格在其他销售区域销售产品,或不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造成与其他销售代理纠纷时,将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代理资格,情节严重者将移交人民法院裁决;
6、违反保密义务,导致一般损失的,将合理评估损失额度,对其进行50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注:一般损失是指损害商誉,但不足以影响在该区域的形象及产品形象的;或者经济利益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或者将本协议的资料透露给第三方;或者违反保密制度,透露机密级以下的相关资讯及商业信息的。
7、违反保密义务,导致重大损失的,将对其处以5000-2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并交由人民法院裁决。(注:重大损失是指利益
损失高于上述“一般损失”或者程度深于“一般损失”的损失。
8、代理商须自觉理解本制度约束,若代理商违反本制度之规定或未完成销售职责额,有权暂停供货,直到终止代理关系。
9、代理商如严重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或特许代理协议,可随时解除双方约定的部分或全部契约。
十四、附则
1、本制度作为代理协议之附件与代理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总将本着“诚信为本、长期服务”的宗旨和“公平合理、优胜劣汰”的原则对代理商进行合理布局和调整,以实现互利互惠、共同快速发展的目的。
3、商因其他原因需终止代理关系,需向提出书面申请,经本确定后,退还代理保证金。
4、代理商之间发生业务竞争和冲突,将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相关制度予以调解、处理。
5、如与各代理商之间出现协议上的纠纷,由所在地法院裁决。
6、本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止皆经由群众讨论决定,解释权归联睿智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所有。
7、本制度自20__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整合站事业的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广大代理商的利益和权利,充分利用各代理商的资源优势,鼓励合理竞争,最大限度地扩大公司市场份额,特制订本代理商管理办法(一下简称“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签约授权的代理公司,公司以外的整合业务机构和站团体及业主。
第一部分:代理商的职责
一、服从公司统一的市场管理以及价格体系,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开展工作,不得将所授权范围的资料未经同意另作它用;
二、配合公司做好加盟客户的服务,注重公司的企业形象和商业利益,及时反馈各层面客户的改善和推荐,对于第三方侵害公司权益的事件应及时通报,并主动收集证据和进行相关的处理行动;
三、按照公司统一的合同标准文本,包括“全国招商政策”“全国招商方案”等及招商所需要的基本材料、证件,对所授权区域进行加盟整合、服务并审核备案;
四、原则上代理商只能在代理区域内实行加盟、整合、运营,如在代理区域以外有市场资源的需要填写跨地区开发业务申请表,由公司协调确认后方可操作;
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不得擅自调整油品价格和非油物品的售价,不得出售除公司统一配送以外的其它产品,特殊状况须经公司书面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部分:“招商合同”签订及管理规定
一、各代理商及业务主管按照公司有关合同管理流程与加盟客户签订“招商合同”及“合作协议”
二、对加盟商及客户在签订“招商合同”前,务必先进行加盟审核,对“五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实,以核实该加盟商的合法性,签订合同时带给上述复印件备案存档,同时带给加盟客户主要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以便公司核实“招商合同”资料的真实性;
三、公司对加盟客户的资格评审、按标准对合同的资料、合同周期、付款方式、质量标准、违约职责等进行审核,如果合同条款超出了公司的标准范围,则协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评审;
四、按合同指定成品油质量要求购进的油品,以现货现款形式进行,超出规定外的部分由公司协调解决并給于范围内的优惠,运输方式为集中配送或自行汽运;
五、各代理商及代表与公司确定合作时,首先要对该企业效益、经营信誉、资金状况等进行全面调查,并向加盟商索取企业的各项有效证件、证书等;
六、当确认加盟商资信状况贴合要求时,各代理商与目标客户签订“招商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和资料进行招商,所签订的资料、协议、合同寄回公司;
七、公司收到合同原件,对合同资料进行复审后到行政部办理盖章手续,并将盖章后的“招商合同”原件寄回给加盟客户,一份由公司留档管理;
八、其它,本管理办法将在试行中不断完善更新,欢迎广大代理商提出更好的推荐;成品油价格政策按照公司已有规定执行,在新的“办法”没有出台之前,按照此“办法”执行;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郑州绿岛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1、总则
为拓宽公司产品的销售渠道,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规范公司产品销售代理事务,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第一条:销售代理商是指按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代理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的市场推广、市场开发、市场管理和市场服务的公司个人及其他形式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产品的销售代理商(下简称代理商)及其它形式的销售合作伙伴的管理。包括:
1)公司授权的代理商。
2)非正式代理商,但实际上和公司构成共同合作销售关系的合作销售伙伴。
第三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销售行为是指代理商对其代理我公司产品的市场推广、市场开发和产品销售行为。
3、职责
第四条:与销售代理的有关部门或人员其职责范围:
主管总经理:负责批准销售代理政策、审核批准公司的代理商或合作销售伙伴。
市场部:制定公司销售代理政策;负责代理商的开发、审查和市场支持,并负责管理销售代理的相关事务。
技术部:负责对代理商进行技术支持并协助市场部对代理商进行市场支持。
4、代理商管理
第五条:代理商的管理职责部门为公司市场部。市场部应有专人负责代理商管理事宜。与代理商相关的所有事务均属其管理范畴,至少应包括:
1)代理政策的制定和发布。
2)代理商开发。
3)代理商资格审查。
4)代理商市场活动信息收集。
5)代理商利益协调。
6)代理授权手续的办理。
7)代理商支持。
第六条:代理商资格的取得
代理商资格获得的条件
代理商资格的获得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性企业,经营范围含盖代理销售的相应产品,公司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用于转子变频调速产品代理的流动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办公场所良好且相对稳定,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基本完整、经营信誉良好,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规范完整的财务账目,专职的财务人员。
3)有专职该产品的销售和技术支持人员,有直接有效的转子变频器销售渠道及稳定的客户基础。
4)正式代理商至少完成了一个销售业绩。
代理商资格获得的程序
1)有意成为代理商的组织,可向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提交《代理商资格申请表》。
2)市场部根据发展计划,结合申请单位的实际状况,将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单位的资格审查。
3)市场部对《代理商资格申请表》签署相关意见,报主管总经理批准后给予申请组织书面答复意见。
4)代理商资格获得批准后,市场部和代理商签署《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代理协议书》,进入代理商资格考察期,考察期一般控制在6个月内。考察期代理商享受上述签署的销售代理协议书规定的待遇并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在约定的考察期间,考察期代理商至少需完成一个销售业绩方可完成考察。
5)实现了销售业绩的考察期代理商即可结束考察期。此时市场部应向主管总经理提出结束代理商考察的申请,主管总经理签署并向代理商颁发《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代理商许可证书》,该组织开始正式享受代理商的一切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六条:代理商资格的取消。
第一款:代理商资格取消的条件
1)代理商自愿要求取消代理资格。
2)代理商丧失从事我公司设备或服务销售的资格。
3)代理商在代理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有关协议。
4)代理商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的利益。
5)未经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代理商擅自将代理资格转移给第三方。
6)代理商销售业绩达不到基本要求的。
第二款:代理商资格取消程序
1)代理商自愿申请取消代理资格的,由代理商填写《代理商取消申请表》或提出其它形式的书面材料,向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取消代理资格。经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核准并报主管总经理批准后,通知相关部门已取消该代理商资格。
2)获悉代理商丧失从事相关设备或服务销售的资格后,代理商资格自动取消。经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核准后并报送主管总经理,通知相关部门已取消该代理商资格。
3)满足第一款第3、4、5、6而被取消代理资格的,由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书面通知代理商。经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核准并报主管总经理批准后,通知相关部门已取消该代理商资格。
第七条:代理商的权利。
代理商享有《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代理协议书》所约定的所有的权利。这些权利至少应包括如下资料:
1)按照相关约定行使市场开发的权利。
2)代理商在针对其代理的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进行的广告、宣传、培训等活动中能够使用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产品的标志。
3)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对代理商带给包括主要业务人员免费培训、专业指导、技术方案编写等多种形式的人力资源、技术支持等可持续发展服务。
4)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应对代理商市场开发带给必要的支持。
第七条:代理商的义务
代理商应承担《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代理协议书》中所约定的所有义务。这些义务至少应包括如下资料:
1)遵纪守法,并严格遵守相关的代理合同、协议和约定等。
2)根据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的要求制定市场开放计划。
3)对于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的价格策略和商务信息进行保密。
4)定期及时将市场拓展、客户交流等信息向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反馈,并配合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做好市场调查、广告宣传等工作。
5)代理商直接和客户签订合同的,代理商应将该合同的一份复印件交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备案。
第八条:代理商享受的权利超过代理协议书所约定的范围时,需经主管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代理商利益协调
1)代理商应定期向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通报其市场活动信息。
2)在销售时,如代理商和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或其他代理商遭遇相同客户的状况,本着“先入为主”的原则来避免竞争,即:根据信息交流纪录,由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确定最先与该客户接触的一方代理商进行下一步的市场活动。如该代理商未能在12个月内完成销售,则其他销售组织有权跟进该客户。
第十条:销售管理人员应注意搜集整理代理销售的有关记录和文档并及时存档。所有的合同、重要协议等文件公司应保留两份,分别在资料室和市场部存档,其它有关的记录和文档在市场部存档。
第十一条:个性地,代理商和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的复印件,公司应保留两份分别在市场部和资料室存档。
5、其它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会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一条总则。
(1)代理期限一般为三年,代理商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制,各地原则上只设一名省级代理商。
(2)本制度规定公司特许代理商(以下称代理商)权限、运作及业务处理等相关事项,旨在使公司与各代理商之间持续良好合作关系,促进双方共赢发展。
(3)代理商经公司授权并自代理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应严格依照协议的规定和公司市场部门的要求,在独立经营的原则下,负责代理区域内的市场销售、宣传促销、售后服务、外部环境协调等相关的业务运作及业务处理。
(4)代理商应遵循公司的规定,不得做出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5)各代理商应用心收集本行业信息,尤其是公司产品及其他品牌的市场销售状况,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以利于公司对企业及产品形象做宣传,进一步加强销售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6)代理商在各自代理区域内,应用心办理产品入市手续,妥善处理与客户的关系,并做好建档工作,同时用心做好售前、售中、售后工作。
第二条代理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能带给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经审查合格签订代理协议后即成为公司合法代理商。
(2)应具备良好的经营规模、办公条件、设备及人员,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良好的资信潜力和商业信誉。
(3)各代理商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在所辖管区域内进行业务运作及处理。
(4)愿意专心经营公司产品,并对产品、市场充满信心。
(5)能够诚实经营并理解公司的经营指导,持续与公司战略决策的一致性。
(6)全面赞同公司各项制度,并能用心参加公司为各代理商所举办的各种活动。
(7)务必具有必须的销售网络,有潜力在短期内将产品市场拓展开。
第三条提交资料。
(1)企业法人的简历。
(2)企业经营业绩。
(3)企业经营队伍主要骨干人员简历及人数。
(4)本地批发、零售网络状况。
(5)产品区域市场推广计划。
(6)接到货物后能在20天内到达铺货率35%的潜力。
第四条代理程序。
第五条代理商权利和义务。
各经营者在成为公司的合法代理商后,可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1)区域独家代理公司产品。
(2)使用公司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3)使用公司商誉开展广告宣传、市场推广活动。
(4)维护公司及其产品在代理区域内的良好形象。
(5)理解公司经营计划的指导。
(6)配备必备的销售人员并负责对上述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7)全面负责代理区域内的市场拓展等业务运作及处理工作。
第六条日常工作。
(1)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公司提出书面订货计划,以保证产品的及时供应。
(2)代理商每月初须做出书面的市场拓展计划并报公司市场部备案,以便获得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3)每月25日前向公司提交当月的工作报告(市场总结)。
(4)以每半年一次将代理区域内网络状况及销售状况做出说明并提交公司市场部。
(5)每年12月30日前做出所代理区域市场的预测报告(包括对竞争对手的分析、未来市场预测、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程度等)、年度销售目标、工作计划及对公司的工作推荐书。
(6)代理商须按公司制订的销售任务进行月、季度或年度销售,以确保产品在该区域的市场销售量和市场占有率到达预期目标。
(7)季报。各代理商均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之前,将上季度销售报表报至公司市场部;各代理商以季度为单位做季度总结,反映市场开拓及经营中的各项问题。
(8)年报。以年为单位进行总结,采取年终代理商大会的形式进行,其结果作为年终考核代理商资格使用。
第七条价格、串货。
(1)按统一的价格向代理商供货。
(2)代理商须参照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不得私自降价或抬高价格销售,不得随意调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3)代理商所代理的区域内,产品零售价格变动不得超过推荐零售价的10%。
(4)代理商只能在代理协议约定区域内开展代理产品各种合法销售活动,严禁未经书面认可在其他区域内从事各种形式的销售活动。
(5)严禁各代理商以任何手段进行倒货、串货销售,及一切变相扰乱市场销售的行为。
(6)如串货与被串货双方协商解决串货行为,不提出异议,可不追究。
(7)如代理商有恶意串货行为,公司视其情节轻重,有权取消代理商的代理资格。
第八条保密。
(1)公司实行“同业禁止”的原则,未经同意,代理商不得多头代理销售与公司相类似的产品,更不得将有关销售代理的任何资料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严守双方交易过程获悉的所有商业秘密。
(2)无论代理协议终止与否,代理商均不得泄露本公司的任何商业秘密,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职责。
第九条销售管理。
(1)本公司负责建立与代理商之间的沟通与联系渠道,不定期地向代理商带给宣传资料、信息、政策以及推广方案与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支持。
(2)充分尊重代理商在销售代理协议书指定的区域内的代理销售权,但有下列状况之一时,将保留在该区域内发展第二家代理商的权利。
①年终汇总清算时,代理商未能完成双方约定的销售职责总额。
②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试用时。
③代理商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市场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④国家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发生时。
⑤遇有重要客户投诉,经确认属代理商操作不当。
⑥其他严重损害本公司形象与产品形象的行为发生时。
(3)代理商须保证完成约定的销售目标额。在约定时间段内,代理商未能到达约定目标且差距较大时,公司有权无条件取消其代理资格,终止其代理协议。
(4)代理商需于每季度末通报销售量并提交下季度销售计划书,每月带给销售、库存统计表,并于每年年底提交下一年度销售计划目标书。
(5)对于没有设立代理商的地区,其他代理商应与本公司取得沟通,得到书面许可后,方可向该区域供货并有义务维护当地价格状况,当该地区设有代理商后,应停止向该地区供货或透过相应渠道转给合法代理商。
(6)各代理商须按代理协议的规定努力完成业务目标,在完成市场目标的同时,认真搜集市场信息。公司会将市场信息搜集反馈状况作为代理商考核的一个指标,市场信息的质量将影响双方的持续合作。
①到达年度销售目标,且无任何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发生,按要求反馈市场信息,双方可续签下一年度的合作。
②到达年度业务目标,无任何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发生,但市场信息反馈工作一般,将重新评估合作资格。
③未到达年度业务目标、违反本管理办法或不反馈市场信息的代理商,将思考取消代理资格。
(7)代理商应用心宣传本公司企业形象,及时向客户介绍产品及新推出的其他产品。把本公司及系列产品迅速推向市场。
(8)各代理商对下级网络应及时铺货、补货、调货,加强沟通,维护销售网络。
(9)市场运作过程中,各代理商在接到市场投诉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并报公司相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条交易与结算。
(1)代理保证金。各级代理商均需按规定交付必须的代理保证金,并在代理协议签订时交至本公司。此保证金是代理商的资信保证,不用作货款结算。代理关系终止时,将代理保证金退还原代理商。
(2)交货。公司会依据代理商提出的书面订货申请或与签订的供货协议进行供货,由公司负责办理好发货及运输相关事宜。
(3)价格。代理商对外销售需严格执行统一的销售价格。
(4)货款。货款原则上透过银行转账支付。货款的缴付以财务部收到为期限。财务部书面通知市场部,市场部才能发货。
(5)退货。如货物确因本公司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或货物发运型号、品种不符,公司负责退货或调换。
第十一条考评与辅导。
(1)将根据实际状况不定期对各代理商经营状况进行考评,考评资料包括以下几项。
①业绩状况:听取各代理商区域市场的业绩报告和业绩展望。
②产品售后服务及客户投诉状况。
③网络覆盖、促销宣传、库存管理。
④本地区竞争对手动态分析。
⑤制订政策的执行结果。
⑥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代理商资格的考评,合格者连任,不合格者撤销。
(2)对代理商的辅导办法。
①制订。
②有偿代培代理商的业务员。
③定期(每年两次)带给无偿经营管理培训。
④带给产品系列宣传品等资料。
⑤带给各项管理制度、市场运作方案等方面的支持。
⑥针对业绩较差地区的代理商,可做“专项研究”,找出病因,对症下药。
⑦协助各代理商拟定针对区域市场的促销方案,以及协助举办产品推广、订货会等。⑧理解各代理商及其重要客户的咨询,解答各类经营、管理问题。
⑨各级主管定期视察各代理商区域市场经营状况。
第十二条违规处罚。
(1)各代理商在经营过程中,采取不合作态度或者有损害产品信誉行为时,视情节轻重,将对其提出书面警告,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
(2)未按有关规定和本制度开展工作的,但暂时尚未造成损失的,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3)连续两年达不到规定销售职责额时,代理资格自动取消。
(4)未经同意,代理销售产品相类似产品的,公司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
(5)不遵守指定的销售区域,以非指定价格在其他销售区域销售产品,或不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造成与其他销售代理纠纷时,将视其情节轻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代理资格,情节严重者将移交人民法院裁决。
(6)违反保密义务,导致公司一般损失的,将合理评估损失额度,公司对其进行50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一般损失是指损害公司商誉,但不足以影响公司在该区域的形象及产品形象的;或者经济利益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或者将本协议的资料透露给第三方;或者违反公司的保密制度,透露机密级以下的相关资讯及商业信息的)。
(7)违反保密义务,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公司将对其处以5000~2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并交由人民法院裁决。(重大损失是指利益损失高于上述“一般损失”或者程度深于“一般损失”的损失)。
(8)代理商须自觉理解本制度约束。若代理商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或未完成销售职责额,公司有权暂停供货,直到终止代理关系。
(9)代理商如严重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或特许代理协议,公司可随时解除双方约定的部分或全部契约。
第十三条附则。
(1)本制度作为代理协议的附件,与代理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公司将本着“诚信为本、长期服务”的宗旨和“公平合理、优胜劣汰”的原则对代理商进行合理布局和调整,以实现互利互惠、共同快速发展的目的。
(3)因其他原因需终止代理关系,需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公司确定后,退还代理保证金。
(4)代理商之间发生业务竞争和冲突,将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相关制度予以调解、处理。
(5)如公司与各代理商之间出现协议上的纠纷,由公司所在地法院裁决。
(6)本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皆经由公司群众讨论决定,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7)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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